离婚协议约定父母给已成家的成年子女每月付医药费,法院为何可能不支持?

202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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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咨询

我患有严重的疾病,不能做重活累活,所以没有工作,日常基本的医药费都是我的父母给我的,一直持续了二十几年了,结婚成家后父母也还是在持续地给我医药费,后来父母离婚,在离婚协议里写了一条,父亲每月给已成年的我付1000元医药费。现在父亲突然不给了,我能起诉要求他继续付吗?


在深入了解后,我们才知晓,其父亲随着年龄的增长,劳动能力逐步丧失,也患上冠心病、脑梗等疾病,连自身的医药费都不能满足。



02

律师解答

关于留言的这个问题,我直接说结论:从司法实践看,很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为什么?因为法律对“成年子女”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规定是完全不同的。



成年子女,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


很多人有个误解,觉得“只要我有病、没收入,父母就该养我”。但法律不是这么规定的。

《民法典》第1067条明确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母付抚养费。关键就在“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这个认定上,法律上,什么算“不能独立生活”?通常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或者丧失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

注意,是“丧失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是“有病、打工挣钱少、生活困难”。



已经结婚成家,法院更不容易支持


首先,父母离婚时,当事人已经成年并且已经结婚成家,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其次,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每月支付医药费,在法律上不属于“抚养费”,其性质应当认定为父母对成年子女的赠与。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可以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也就是父亲不想给了或者无法给了,法律允许他不再继续赠与的。



“给了好几年,不就说明他认可了吗?”


这是很多人会问的问题。但从实务中法院的裁判逻辑来看:

已经支付的部分:属于赠与已经完成,父亲不能要回去

尚未支付的部分:赠与还没发生,父亲可以随时停止


换句话说,之前给的钱是情分,现在不给了是本分。法律不会强制父母一辈子供养已经成家立业的成年子女。



那是不是完全没希望了?


当然也不是绝对。如果通过权威的官方鉴定能证实已经丧失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没有配偶或其他扶养人,法院有可能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从而支持抚养费(即本案中的医疗费)请求。

但如果已经结婚,配偶本身就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法院一般会认为:应该先向配偶主张扶养。



如果法院不支持,还有哪些现实出路


1. 先和配偶沟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如果配偶也无力承担,请理解这并非推卸责任,而是法律在多个义务之间的优先顺序安排;

2. 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看看是否符合低保、医疗救助等政策;

3. 如果确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申请残疾鉴定等,争取相应的社会保障

4. 尝试与父亲沟通,看能否协商降低金额或分期支付。虽然法律上他不再有强制义务,但亲情的协商渠道仍然值得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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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寄语

生病、没收入、生活困难,确实很不容易。但法律就是法律,成年子女和父母之间的关系,法律上更接近于“相互扶助”的道德倡导,而不是强制义务。父母也有老去、生病、需要养老的一天,即使离婚协议有效且视为抚养义务,当给付方自身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连基本医疗都难维持时,法院也会基于公平原则和生存权优先,不再强制其继续支付。


父母能帮是福气,帮不了也别强求。生活不易,但已经成年成家,终究要靠自己撑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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