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最高办案实务
1、遗漏法定继承人的法定继承公证,对被遗漏人不发生效力——刘某乙诉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继承纠纷案
【裁判要旨】:
存在部分法定继承人未参与法定继承公证的,应当认定该法定继承公证对被遗漏人不发生效力。
【案例文号】:(2021)津0116民初9538号
【入库编号】:2024-07-2-029-002
2、已履行生养死葬义务的扶养人在遗赠扶养协议中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陈某诉吴某、胡某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
(1)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扶养人如约履行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保护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
【案例文号】:(2023)桂民申772号民事裁定
【入库编号】:2024-07-2-033-001
3、家庭承包经营户内部分成员死亡后产生的土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慕某甲诉慕某乙、张某继承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经营模式下,户内部分成员死亡时,该死亡成员的承包收益依法可以继承。承包收益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前基于承包所获得的各种利益。户内部分成员死亡后产生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被继承人死亡前基于承包所获得的利益,不属于承包收益,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案例文号】:(2021)吉0403民初140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7-2-476-002
4、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具有代位继承资格——童某华诉童某泉、童某林、童某艳继承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该规定扩大了遗产继承人的范围,增加了财产在亲人之间传承的可能性。对于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可以溯及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案例文号】:(2021)鄂0107民初第637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7-2-476-001
5、参考案例:家庭承包经营户内部分成员死亡后产生的土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慕某甲诉慕某乙、张某继承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07-2-476-002
【裁判要旨】:
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经营模式下,户内部分成员死亡时,该死亡成员的承包收益依法可以继承。承包收益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前基于承包所获得的各种利益。户内部分成员死亡后产生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被继承人死亡前基于承包所获得的利益,不属于承包收益,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案例文号】:(2021)吉0403民初140号
6、参考案例:部分继承人不得违背约定单独提起诉讼——王某甲、王某乙与某音乐学院、胡某某侵犯作品表演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9-2-158-009
【裁判要旨】:
著作权继承人行使诉讼权利,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如果著作权继承人就诉权行使已事先达成协议,明确约定必须由全部继承人共同作出决定,方能实施相关诉讼行为,部分继承人违反协议约定而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3068号
7、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裁判要旨】: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2)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分割遗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入库编号】:2015-18-2-476-001
8、准确适用民法典新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居住权——郭某诉陈某荣继承纠纷案
【调解指引】:
司法实践中,涉居住权案件主要集中在离婚、继承、赡养以及涉公产住房、投资性住房纠纷等相关社会生活领域。民法典规定居住权这种新型用益物权,对满足特定人群,尤其是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居住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处理继承案件中的房产分割问题时,不应单纯考量继承人的财产性权利,而应综合考虑各继承人的经济条件、住房条件等与人身相关的基本生存权,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离婚妇女等弱势群体“住有所居、居有所安”的现实需求。
【案例文号】:(2022)黑8111民初1243号民事调解书
【入库编号】:2025-18-6-476-001
9、境外遗嘱的法律适用与效力认定——严某诉姚某甲等遗赠、物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境外遗嘱的法律适用
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为涉外民事关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准据法。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该法对涉外民事关系中遗嘱方式、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有明确规定,应当适用该规定而不应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去适用法律。
二、境外遗嘱的效力认定
我国继承法虽未对共同遗嘱作出明文规定,但只要该共同遗嘱的订立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备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应认定为有效。当事人如在中国境内依据在国外订立的遗嘱主张相关权利,还必须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在国外订立的遗嘱不违反我国的公序良俗,也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应认定遗嘱有效。
【案例文号】:(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94号
【入库编号】:2023-10-2-03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