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一人承担?小心债权人撤销权!

2026-04-29

“律师,钱都是他一个人借的,离婚协议能不能约定由他一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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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类金融借贷平台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兴起与普及,夫妻一方在伴侣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举债,甚至刻意隐瞒负债的现象日益增多,许多当事人在决定离婚时才惊觉对方的债务。


一个常见的误区是,认为只要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全归对方,财产全归自己”,便能金蝉脱壳,一劳永逸。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言,协议约定仅是内部约定,无法约束债权人,债权人可依旧向双方主张连带清偿,未承担债务一方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己方在清偿后可向另一方追偿;


对于一方的个人债务而言,“一边倒”的分割方案极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意图损害债权人利益。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此类涉嫌恶意避债的财产分割条款,一旦侵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极有可能被法院撤销,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离婚协议中对个人债务的约定进行分析:


Part.1

相关法条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出台前,债权人可根据以下条款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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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离婚协议常常除解决财产分割问题外还涉及子女抚养、情感补偿等非经济因素,无法直接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该条款为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提供了明确依据及具体的考量因素,实现对债权人与夫妻另一方与未成年子女利益之间的平衡保护。


Part.2

债权人对离婚协议行使

撤销权的适用条件及后果


01


债权发生时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若属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依旧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连带清偿,无需撤销。


02


债权合法有效且未超过诉讼时效,同时,笔者认为债权已届清偿期且未得到清偿才具有实际受损的可能性;


03


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换而言之,财产“不合理”分割导致债务人偿债能力丧失,该条可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及五百三十九条判断,但同时基于离婚协议的特殊性,应当综合考虑子女抚养负担、离婚过错程度、财产分割整体情况、后续履行风险等等因素来判断是否真正“不合理”,且“不合理”分割财产与债权人受到实际侵害间需具有关联性。

如在离婚时一方虽分得相较少的财产,但已足以覆盖债务金额,离婚后因其他原因导致清偿能力下降从而导致债务无法清偿的,笔者认为无法适用债权人撤销权;


04


债权人撤销权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详见《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


05


法律后果:离婚协议中针对财产分割的条款被撤销,涉及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身份性条款不得撤销。


Part.3

案例分析


(2024)粤01民终162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

基本案情:李天锋于2020年1月6日以郭明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二案诉讼过程中,李天锋与郭明达成调解协议,但因郭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天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均认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另查明,郭明与陈薇萍原为夫妻关系,二人于2021年10月14日离婚。2021年10月14日,郭明与陈薇萍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郭明与陈薇萍离婚后女儿郭奕瑶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0日前向女方支付子女生活费10000元直至其18周岁。夫妻共有房产白云区花语街34号703房、白云区新达路28号502室及车辆所有权均归女方,其余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


诉讼中,陈薇萍表示上述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广州市白云区新达路28号502室在2021年由于无法支付郭明工程款项问题被佛山市南海区法院查封执行,后被迫售卖该房产用于支付该案款项,购房所得剩余款项也用于偿还郭明其他部分债务;且其在婚内已为郭明归还大部分债务。


裁判部分

案涉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后期子女生活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所达成的整体性方案,并非单纯的处分财产的民事合同,若仅以夫妻一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是否获得对价来判断该处分行为是否对夫妻一方的债权人造成损失是片面的。


单从财产多寡的角度出发,案涉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内容存在女方获利较多的情况,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显示,白云区新达路28号502房已经出售,且出售后的大部分购房款也用于偿还郭明的另案债务,在此情况下,该处分行为说明郭明并非无偿转让财产


加之,陈薇萍负责未成年女儿的抚养,为使女儿能健康成长,需要有一个相对较好的生活环境,在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给直接抚养未成年女儿的一方适当多分一部分财产符合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案涉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广州市白云区花语街34号703房归陈薇萍所有的约定并不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故李天锋要求撤销该条款及确认该房产产权份额、支付律师费等各项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后李天锋因不满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Part.4

实务建议


(一)分割方案应当公平合理,以履行子女抚养义务为核心,未显著超出合理生活需要;


(二)对无过错方的补偿应当与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相匹配,过错包括家暴、出轨、重婚等。对生活困难方的补偿与帮助应当合理;


(三)保留自己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房贷车贷、另一方个人债务或在出资购买夫妻共同财产时占出资大头的证据,以加强财产分配的合理性。


在面临单方举债等复杂情况时,建议及早咨询专业律师,量身定制协议,以平衡各方利益,规避潜在风险。通过谨慎规划,才能在离婚过程中实现财产与债务的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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