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贾明军
一、引言:
一个标志性案件的再审视
(人物、单位为化名)
2013年12月12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2012)穗天法刑初字第1306号刑事判决,认定真本事原董事长褡飙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2014年6月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彼时,褡飙案被视为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标杆性判例。
12年后的今天,中国刑法对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规制逻辑已发生较大转变,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首次实现民企与国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全面统一,标志着中国刑法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产权保护从“差异保护”走向“平等保护”的历史性跨越。
本文结合《解释(二)》的最新规定,深入剖析民企职务犯罪法律环境的变化、新规下褡飙案的可能量刑,以及这一法律变迁给民营企业家带来的深刻启示。
二、褡飙案案情概述:
一个时代的标志性判例
(一)案件基本事实
根据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褡飙案的犯罪事实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1515万元。冻结褡飙及相关人员钱款后,仍有约584.1万元未退赃,与另一笔挪用资金的未退赃款合计,未退赃款总额约900万元。
挪用资金罪:共涉及两笔。第一笔800万元已全部退还;第二笔1050万元已由真本事公司以装修工程款冲抵,但仍有316万元未退赃。
(二)证据体系与定罪逻辑
本案的证据体系包括:广东天华华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对广州真本事公司、深圳真本事公司与意某公司之间往来工程款的鉴定结论);潘某、刘某、倪某、麦某、黄某等证人证言;蔡某、洪某、李某等涉案人员的供述;真本事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
(三)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2日,案号:(2012)穗天法刑初字第1306号):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二审判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6月4日,案号:(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8号):维持原判。
(四)执行情况
届时广州越秀区法院查封了褡飙持有的真本事41%股权,估值约64862.97万元。根据广东省江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的相关裁定,部分款项已通过退赃、工程款冲抵等方式处理。
三、核心法律变迁:
从“差异保护”到“平等保护”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与《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立法铺垫
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结构作出重大调整,将两罪的量刑档次从两档调整为三档。职务侵占罪增设“数额特别巨大”档次,对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挪用资金罪最高刑从原来的有期徒刑10年提高至15年。
2024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的适用范围从国有企业扩展至民营企业,从立法层面践行了不同所有制主体同等保护原则。此外,该修正案还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从“董事、经理”扩充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然而,上述修正案主要解决了“判多重”的问题,并未解决“门槛有多高”的问题。民企与国企在职务犯罪入罪数额标准上的“双轨制”依然存在。
(二)2026年《解释(二)》的突破性规定
《解释(二)》的出台,彻底终结了上述“数额双轨制”。该司法解释的核心突破在于: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四类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取消原有数额上浮规则。
2016年两高发布的法释〔2016〕9号司法解释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起点,需按受贿罪、贪污罪对应标准的2倍、5倍执行;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数额标准,也需参照挪用公款罪、行贿罪标准上浮设定。这种“数额双轨制”导致实践中同性质同数额的行为,国企人员面临更重的刑事追责,民企人员却往往因未达到上浮后的入罪标准而难以追责。
注意,2026年上述《解释(二)》全面废除上述上浮机制,实现了“定罪标准同、数额门槛同、量刑尺度同”。
(三)数额标准的具体变化
根据《解释(二)》的规定,结合《解释(一)》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新旧标准对比如下:
职务侵占罪:
“数额较大”:旧标准6万元 → 新标准3万元(参照贪污罪)
“数额巨大”:旧标准100万元 → 新标准20万元(参照贪污罪)
“数额特别巨大”:旧标准约1500万元(司法实践中参照适用) → 新标准300万元(参照贪污罪,系首次明确)
挪用资金罪参照挪用公款罪标准执行,三档刑期对应数额标准分别为:3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2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3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四)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分析
《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并不一概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而是以行为当时是否有相关司法解释为第一判断原则。
对于《解释(二)》实施之前已有司法解释规定的行为(如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司法解释;但对于《解释(二)》首次明确规定的量刑档次(如职务侵占罪30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档次),即便相关行为发生在《解释(二)》实施之前,亦可适用《解释(二)》。
褡飙案的行为发生于2013年之前,早已终审判决且已服刑完毕(褡飙已于2025年4月刑满释放),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其已无适用空间。但对于当前正在审理或尚未终审的同类案件,这一原则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四、新规下如果再出现类似“褡飙案”的可能量刑分析
(一)以新标准重新审视本案数额
褡飙案职务侵占1515万元,以《解释(二)》的新标准衡量,已远超300万元的“数额特别巨大”门槛,对应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挪用资金1850万元(800万+1050万),也远超300万元的“数额特别巨大”门槛,对应的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15年)。
(二)从旧兼从轻原则下的量刑分析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褡飙案发生于2013年,该案早已终审判决且服刑完毕,新规对其不具有溯及力。 以下分析纯属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假设性探讨。
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在新旧法律之间变化最大。旧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对“数额巨大”的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新法(《刑法修正案(十一)》+《解释(二)》)对“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在从旧兼从轻原则下,由于新法处罚更重,应当适用旧法的量刑规定,职务侵占罪仍按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量刑。
挪用资金罪的情况有所不同。旧法对“数额巨大”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新法对“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幅度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15年)。新法处罚更重,同样应适用旧法的量刑规定。
因此,即便按照现行法律框架(结合从旧兼从轻原则),褡飙案的总体量刑区间仍可能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之间,与当年判处的14年相近。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类似案件的行为发生在2026年5月1日之后,不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则行为人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追责。
(三)新规下退赃退赔的法定从宽效果
《解释(二)》完善了积极退赃认定规则,明确规定全部退赃、积极配合追缴且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等情形可以认定为积极退赃;犯罪分子亲友自愿代其退赃的,亦视为犯罪分子积极退赃。
本案中,褡飙案的大部分涉案资金已退还或冲抵(800万元已退还,1050万元中已以工程款冲抵),这一情节在量刑中属于法定从轻因素。在新规框架下,积极退赃的从宽效果更为明确,有助于鼓励涉案人员主动退赃、挽回损失。
五、法律变迁的原因与深层逻辑
(一)民营经济战略地位的根本提升
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民营经济已成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不可或缺的力量。在此背景下,对民营企业产权的平等保护成为法治建设的核心诉求。
(二)立法理念从“身份廉洁”向“职务廉洁”转变
过去对民企人员设定较高入罪门槛,旨在减少刑法对企业经营的扰动;但随着民营经济战略地位提升,平等保护产权成为法治核心诉求。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单位利益,就应接受同等力度的刑法评价。
(三)《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法治支撑
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专门性法律支持。《解释(二)》的出台,正是对这一法律的司法配套和细化落实,实现了立法与司法的协同推进。
(四)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立法扩张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民营企业保护的立法修订,从刑事立法层面践行了单位主体的同等保护原则。这一修法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资产等三类背信行为纳入民营企业刑事追诉范围,填补了此前刑法对民营企业内部背信行为规制不足的立法空白。
六、对民营企业家的启示与建议
(一)重新评估刑事合规风险
《解释(二)》大幅降低了民企职务犯罪的入罪门槛。过去6万元才构成职务侵占罪,如今3万元即可入罪;过去100万元才算“数额巨大”,如今20万元即达此标准。这意味着,以往被视为“行业惯例”或“小节问题”的许多行为,如今都可能直接触碰刑事犯罪的红线。
(二)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褡飙案的核心教训在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严重混同。民营企业家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审批制度,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所有资金往来必须有据可查。股东及高管从公司支取资金务必留存书面依据,一旦涉案,第一时间退赃是争取最有利处理结果的关键筹码。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真本事案的深层根源或在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家族企业内斗、权力过于集中、监督机制缺失。民营企业家应当依法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制,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重大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在《刑法修正案(十二)》已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背信犯罪扩展适用于民营企业人员的背景下,完善公司治理已不仅是经营管理的需要,更是刑事合规的刚性要求。
(四)重视退赃退赔的法定效果
在新规框架下,积极退赃的从宽效果更为明确和制度化。民营企业家如不幸涉案,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争取从宽处理。
(五)把握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
对于2026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仍适用旧标准。但需注意,对于《解释(二)》首次明确规定的量刑档次(如职务侵占罪30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档次),即便相关行为发生在《解释(二)》实施之前,亦可适用《解释(二)》。这一规则在具体案件中需要专业律师的精准判断。
(六)警惕背信犯罪新风险
《刑法修正案(十二)》实施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背信犯罪已扩展适用于民营企业人员,且已有裁判案例。民营企业家应当警惕这些新罪名带来的刑事风险,避免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经营活动。
七、小结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从褡飙案到《解释(二)》,我们清晰地看到中国法治对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持续深化:从“差异保护”到“平等保护”,从“两档量刑”到“三档精细化”,从“事后惩治”到“事前预防”,从“单点规制”到“体系化合规”。
对民营企业家而言,合规经营不是负担,而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法治理不是束缚,而是企业行稳致远的基石。在《解释(二)》大幅降低入罪门槛、强化平等追责的新时代,只有将法治思维融入企业血脉,将合规意识植入经营基因,才能真正实现“财源广进”与“平安一生”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