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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交大法学》2026年第2期。
【作者简介】张长绵,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摘要】《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的规范重心在于就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所购房产在离婚时的价值分配提供相应考量因素。既有理论构成因割裂夫妻共同财产形成和父母出资行为之间的关系,难以完满解释该条规范内容。以将父母出资行为推定为向双方附解除条件赠与的规则为理论构成起点,当解除条件部分成就时,即发生父母出资价值部分返还请求权和剩余房产价值离婚分割的双层法效果。基于简化诉讼的考量,《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对该双层法效果进行了变通处理,未将父母作为诉讼当事人,但其所列举的因素仍须在双层法效果这一整体框架内进行妥当解释。
【关键词】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父母出资行为性质;双层法效果;《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一、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的规范内容和问题意识
二、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和既有理论构成
三、
父母出资行为性质的证成和展开
四、
双层法效果及其考量因素
五、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的诉讼当事人
六、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