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是继承法律关系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部继承制度的核心。继承权的主体是继承人,客体是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立下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继承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首先,继承权的客体指向的是遗产,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实现就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故继承权是财产权。其次,继承权不同于物权,债权等其他财产权。继承人享有的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权利,不是对遗产的直接支配权,不同于物权;继承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继承人之外的一切主体都负有不得侵犯继承人继承权的义务,因此也不同于具有相对性的债权。
第二,继承权基于身份关系产生,权利主体具有专属性。只有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身份关系的主体才能成为继承人,继承人的范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我国《民法典》第1127条,第1128条,第1129条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比如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三,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继承为法定继承,基于遗嘱而发生的继承为遗嘱继承。
基于上述特点,即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往往是关系较近的血亲关系,继承关系具有较强的社会伦理性。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有其他违法,不正当行为时,很多国家都会规定继承权丧失制度,即继承人会被剥夺继承资格,丧失继承权。
一、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如何理解
原《继承法》第7条规定了四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民法典》增加到了五种情形。该五种情形可分为继承权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大类型。
依据《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的规定,在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以及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情形下,继承权绝对丧失。一般认为,"故意杀害"是指继承人存在杀人的故意,对应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犯罪,不包括过失犯罪。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的规定,"故意杀害"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丧失继承权。在杀害被继承人的情形下,无论其杀害动机如何,只要实施了杀害行为,均导致丧失继承权的效果;在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情形下,则要求动机为争夺遗产。
依据《民法典》第1125条的规定,在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情形下,继承权相对丧失。上述情形中,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不以情节严重为丧失继承权的要件,只要实施了遗弃行为,即丧失继承权。其他几种情形均以情节严重为要件。另外,虽然《刑法》中也规定有遗弃罪,虐待罪,但是丧失继承权并不需要继承人必须达到构成遗弃罪和虐待罪的程度。
以高某乙诉高小某法定继承纠纷案为例(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12日发布的第二批继承纠纷典型案例)。该案中,高某甲与高小某系父子关系,高小某为独生子女。1992年,高小某(时年20周岁)在与父母的一次争执之后离家出走,从此对父母不闻不间。母亲患病时其未照顾,去世时未奔丧。高某甲身患重病期间,做大手术,需要接送,看护和照顾,但高小某也未出现。法院认为,高小某自1992年离家后,30余年来对被继承人不闻不问,置之不理。不仅未给予父母任何经济帮助,亦未有电话联系,没有任何经济和精神赡养,父母去世后,亦怠于对父母送终,对高某甲已经构成遗弃,依法应丧失继承权。
二、继承权恢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在继承权绝对丧失的情形下,继承权不因任何原因而恢复。比如在杀害未遂的情形下,即使继承人欲杀害的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了宽恕,继承人依然不能恢复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继承扁解释(一)》的规定,在继承权绝对丧失的情形下,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在继承权相对丧失的情形下,继承权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恢复。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又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比如曾经遗弃被继承人,后以实际行动赡养,扶养,抚养被继承人;"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既可以书面方式作出,也可以口头形式作出,只要其有此意思表示即可,"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其实也是被继承人表达宽恕的一种形式。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和被继承人的宽恕是继承权恢复的两个必备要件。
《民法典》规定继承权恢复制度,是为了尽量尊重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真实意思,也能鼓励继承人及时悔改,履行法定扶养义务。
三、受遗赠权丧失和恢复制度
《民法典》第1125条第3款规定"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这是《民法典》相较于原《继承法》新增的规定。
《民法典》继承编虽然规定了遗赠,但是由于受遗赠人必须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故遗赠不属于继承。从法律关系角度讲,遗赠实质上是赠与。根据《民法典》合同编有关赠与的规定,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合法权益的情形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遗赠同样如此,因《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均为严重侵害遗赠人或者继承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故受遗赠人存在上述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与继承权不同,受遗赠权一旦丧失,就是绝对丧失,受遗赠人一旦实施了《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即永久丧失受遗赠权,不得再恢复。所以对于受遗赠权,不适用恢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