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除了要给赡养费,还要常回家看看,这是强制性规定!

2026-05-05

2025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着力提升涉及老人问题的司法审判能力,而在婚姻家事案件中,我们经常遇到的可能是离婚纠纷、抚养纠纷,对于赡养这个话题很容易被忽略,借此机会我们也了解一下法律规定中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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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曾受理过这样一个案件:父母起诉孩子,除要求孩子承担支付赡养费的责任外,还要求孩子每年过节需探望三次!


最后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孩子需要每月向父母支付赡养费以及法院支持了父母要求孩子每年过年看望父母不少于三次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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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由此可见,“百善孝为先”这一道理并非只是道德上的约束,也是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父母在子女年幼时承担着抚养义务,而在他们年老时,子女亦要承担起赡养他们的义务,这种义务并不能以子女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


结合上述的案件,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层面的赡养并非单纯指经济上的,还有其他层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由此可见,赡养义务包括三个方面:


1.经济上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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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扶持计划的推出,现在很多老年人都有退休金,但是老年人自己有了退休收入,子女就无需支付赡养费?


显然并非如此,即使老年人有一定的经济来源,但并非子女不支付赡养费的理由。


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于患病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2.生活上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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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需要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以及第十六条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也就是说,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不管他们选择居家或到老人院生活,都应尊重他们的决定,任何人都不得强迫老年人。


3.精神上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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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也就是说,即使赡养人给付了赡养费后,也并非可以对老年人不闻不问,赡养人亦需要定期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现今也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群体,那就是失独老人,他们在老年时期独自一人,又该如何以及有什么渠道保障他们的生存?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便引入了“公职监护”“遗产管理”等制度进行指引。让各部门重视老年人的权益保障,让他们老有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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