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1诉何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026-05-06

转载自:昌法微播报 家事法苑

北京昌平法院:何某1诉何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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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监护权是法定的责任与义务,监护人始终要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原则履行职责。今天京典案例(第39期)推送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一起合同无效纠纷案:何某1诉何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7-2-076-004),该案明确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案例编写人

王丽媛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北七家人民法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周静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北七家人民法庭一级法官助理


关键词

民事   确认合同效力   赠与合同   监护人职责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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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编号

2024-07-2-076-004

何某1诉何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基本案情】


何某某与陈某某婚后于2015年4月29日生育一女何某1。2016年10月8日,双方登记离婚,约定何某1由何某某抚养。2018年4月23日,案涉房屋登记在何某某名下。2019年12月4日,何某某(赠与人)与何某1(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约定何某某将案涉房屋100%份额无偿赠与何某1。合同乙方签名处显示“何某1(何某某代)”。同日,案涉房屋产权登记至何某1名下。2021年11月25日,何某1(赠与人)与何某某(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约定何某1自愿将上述房产100%份额无偿赠与何某某。合同乙方签名处签署“何某1”。同日,案涉房屋产权登记至何某某名下。何某1认为,何某某擅自以何某1监护人的身份通过赠与的方式将房屋产权变更至其名下,严重侵犯了何某1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何某某与何某1于2021年11月25日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2.判令何某某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何某1名下。

何某某辩称,2019年12月将案涉房屋过户至何某1名下是为了规避生意上的风险,不具有将案涉房屋赠与何某1的意思表示;因陈某某的个人生活作风等问题,何某某将案涉房屋过户回其名下是为了减少陈某某的不当行为给何某1造成的不良影响,防止陈某某以争夺抚养权等方式霸占案涉房屋,是出于对何某1财产利益的保护所实施的合法行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8日作出(2023)京0114民初17044号民事判决:一、确认何某1与何某某2021年11月25日的《赠与合同》无效;二、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将案涉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何某1名下。宣判后,何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31日作出(2024)京01民终520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2019年案涉房屋以赠与方式实现权属转移时,何某1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何某某通过签订赠与合同的方式将自己名下的案涉房屋赠与何某1,且代理何某1实施了接收上述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最终完成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何某某在该权属转移行为中既是案涉房屋的赠与人又是何某1的监护人,行为的过程与结果体现了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权益的保护,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在案涉房屋已完成权属转移登记的情况下,何某某已不享有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其主张该赠与行为系出于规避生意风险,不具有房屋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未举证证明。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情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本案中,2021年签订赠与合同时,何某某系作为何某1的监护人将何某1名下的案涉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自己的名下,导致何某1名下财产减少,损害了何某1的财产权益,因此并不属于为维护何某1利益而为的财产处分行为。该行为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相违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合同应属无效。因此,何某1要求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裁判要旨】


父母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并办理过户登记后,该房屋即成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父母一方又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该将房屋回赠给自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认定回赠行为无效。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条、第153条、第157条

一审: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4民初17044号民事判决(2024年2月28日)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1民终5209号民事判决(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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