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出生医学证明》不能证明他们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重婚罪,“僵尸条款”?

2026-05-06


“去呀,有本事去法院告我呀!我们同居还生孩子了又怎样,我们可没说 ‘我们是夫妻”   一位网友无奈地描述着。

“所有孩子都喊他 ‘爸爸

“17.88亿”,赖小民刷新了有据可查的贪腐记录。

然而,平头百姓更加关注的或许是,“所有孩子都喊他 ‘爸爸’”。

图片

中国经济周刊、铁肩担道义等多家媒体报道,人送赖小民外号 “3个100”:100多套房、100多个情妇100多个关系人。通过假摇号等的方式,他将100多套房分给情妇,并将这些情人安置在一个小区。小区里所有孩子都喊他 “爸爸”。一座人造伊甸园,他如 “帝王般存在”。

法律还了赖小民一个公道:犯 “重婚罪” 判处有期徒刑1年!

然而,像赖小民这样的 “公道”,在现实中却十分难得。

“《出生医学证明》都拿他没办法”

法律上的 “父母”,却连《出生医学证明》都不能证明“父亲”和“母亲”是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图片

“孔某某诉唐某某重婚罪案”(案号:(2024)琼9007刑初235号,(2025)琼97刑终18号)(↓)

图片

孔某某(女)与唐某某(男)于2008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唐某某婚后“经常出入杨某某住处”,与杨某某长期同居,并与杨某某育有一女唐某楠。

孔某某起诉(自诉)唐某某重婚,认为其提供的证据足可证明唐某某构成重婚罪:

(1)孔某某提交的海南省出生医学证明》中 “父亲信息栏” 和 “母亲信息栏” 明确记载非婚生子唐某楠的父亲是唐某某、母亲是杨某某,“地址信息” 栏也明确记载唐某某和杨某某共同居住于同一地址(出租屋);

(2)唐某某和杨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二人之间经常 “以夫妻关系相互称呼”,

(3)唐某某和杨某某 “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活动”,不同的主体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此二人系夫妻关系。

(4)《出生医学证明》系由医疗机构颁发,其关于 “父亲信息栏”   “母亲信息栏” “地址信息”等记载内容,足可证明其工作人员不仅从行为上认可唐某某和杨某某共同生活,也一定认为其二人系夫妻关系。

(5)孔某某与出租屋房东的电话录音及《证人证言》,也均能证实房东也认为唐某某和杨某某系夫妻关系,且周围居住的证人也客观陈述了其二人以夫妻的名义生活的轨迹。

法院却认为:

《出生医学证明》仅能证明唐某某和杨某某为孩子的生父生母,但根据重婚罪的法律规定,唐某某构成重婚罪的前提是,唐某某和杨某某二人必须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是,唐某某始终不承认与杨某某 “公开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孔某某提供证据的尚不足以证实唐某某与杨某某 “公开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尚未达到 “左邻右舍、亲朋好友相信其二人可能是夫妻的程度”。

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孔某某对唐某某关于重婚罪的起诉。

何种证据定 “重婚罪”?

司法实践中,有些证据被经常使用:

最被法院看重的证据是 “周围人” 的证人证言:能够直接证明亲友、邻居有合理理由 “相信此二人系夫妻关系”。

居委会、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证实双方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书信:能够证明彼此以 "老公" "老婆" "夫妻" 相称的内容。

双方以夫妻名义参加社交活动、接受宴请、出行的记录等。

共同生活的证据:比如房屋租赁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物业登记信息等证明持续稳定同居的证据。

《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据。

又一个 “僵尸条款”?

重婚罪的法条"活着",但司法适用率极低,几乎很少在司法实践中被真正激活。

此罪的构成要件,与社会现实严重脱节。

2007年1月至2018年7月,全国各级法院上传的重婚罪文书仅5130件,这一数字与其他类犯罪文书数量相差悬殊,更与现实中大量存在的重婚、包养、婚外同居等现象严重不符。2016年至2020年,全国重婚罪刑事案件裁判文书共6092份,看似不少,但其中检察院公诉案件中认定重婚罪成立的比例约82%,而自诉案件中认定成立犯罪的比例仅约12%,85%的自诉案件因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而无法推进。自诉案件数量虽远多于公诉案件,但事实清楚、自诉人证据充分的不足两成,立案难是显著特征。

四十余年来重婚罪法条几乎未作变动,而社会结构、婚姻观念、人口流动模式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立法严重滞后于现实。现行《刑法》第258条基本保留了1979年《刑法》第180条的原文,对 "配偶" "重婚" "结婚" 等核心概念未作明确定义,无法有效应对当前各类非传统类型的重婚行为。

即便进入司法程序,认定标准也极为严苛,尤其是需要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须达到"左邻右舍、亲朋好友有合理理由相信二人系夫妻"的程度。在证据收集极为困难的情况下,这一极高的证明标准使大量案件事实上被排除在刑事制裁之外。

"僵化":40年未变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条文对"配偶""重婚""结婚"等核心要素均未作出明确界定,也没有刑法或婚姻法意义上的法律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4年发布批复,明确1994年2月1日以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但该批复已于2013年被废止。此后,对于事实上的重婚是否仍构成重婚罪,再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定。这一立法的空白与模糊,使司法实践中事实重婚的认定陷入标准不一、适用困难的窘境。

与此同时,婚姻登记制度的完善反而使"法律婚+法律婚"的传统重婚模式几乎绝迹。随着婚姻登记信息实现全国联网,有配偶者以欺骗手段再次取得结婚登记的空间已被极大压缩,能够认定的重婚行为更多地依赖于"法律婚+事实婚"的认定。而事实婚的认定标准本已极为严苛,加之司法资源有限,刑事司法不得不逐渐淡出重婚领域。

"死结":自诉人难以举证

重婚罪的诉讼方式以刑事自诉为主,即由被害人(通常是合法婚姻的配偶)自行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而重婚行为往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涉及个人隐私,被害人自身取证能力极为有限。

实务中,重婚罪刑事控告普遍面临着法律认定难、程序操作难和证据收集难的三重困境。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共同生活时,对外多以 “情人” "秘书" "兄妹" "保姆" 等名义相称,避免使用 “夫妻” 称谓,有意规避法律风险。被害人即便怀疑对方存在重婚行为,也难以获取足以证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确凿证据。

许多重婚案件的被害人,可能由于在经济上依赖于对方、自身具有软弱性以及缺乏法律知识等原因,大多选择沉默或忍受,不愿或不敢提起刑事控告。即便勇敢维权,自诉人虽能提供部分证据,但结合全案其他证据,往往只能证明双方来往关系较密切,而不能提供足以证实犯重婚罪的确实、充分的证据,最终难以认定犯罪成立。

"错位":司法逻辑与现实脱节

重婚罪认定的核心难点在于:生儿育女不等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如前所述,司法实践中认定事实重婚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是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这一标准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的刑法理论,当时社会结构相对封闭,邻里关系紧密,第三人(亲友、邻居)对双方关系的认知具有较强的证明价值。然而在当代社会,城市社区中邻里关系日渐淡薄,人口流动频繁,以"周围群众认知"为核心的认定标准已严重脱离现实,导致大量应受惩戒的重婚行为事实上逃脱了刑事制裁。

以上述 “孔某某诉唐某某重婚罪案” 为例,孔某某提交了丈夫唐某某婚外生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唐某某与情妇杨某某之间以夫妻相称的聊天记录、丈夫唐某某承认婚内出轨的事实等证据,甚至提交了房东等证人证言,但因无法证明丈夫唐某某与其情妇杨某某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达到左邻右舍、亲朋好友相信其二人可能是夫妻的程度",一审、二审均被法院驳回。

这一案例典型地反映了司法认定标准与普通民众认知之间的巨大落差——生育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以夫妻相称,在公众常识中本已高度疑似"夫妻关系",但在法律上却远不足以构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认定。

这意味着,大量婚外同居、包养、婚外生子等行为虽然严重破坏婚姻家庭秩序,却因无法证明"以夫妻名义"而被排除在刑事制裁之外。

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资料,重婚纳妾、"包二奶"等行为已成为妇女投诉的热点并呈增多之势,然而重婚罪的司法适用率却一直偏低。这一"投诉增多而司法适用率偏低"的反差,正是重婚罪被批评为"僵尸条款"的实证依据。

“激活”:立法司法的双重改变

上述困境表明,"僵尸条款"的批评并非空穴来风,而是对重婚罪立法与司法双重失灵的真实反映。要真正激活这一条款,立法与司法两端均有必要做出调整。

立法层面,重婚罪的核心争议在于1963年就已取消"事实婚"概念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与始终承认"事实婚"的《刑法》第258条之间存在体系性冲突。在民事法律已全面取消事实婚姻效力的情况下,刑事法律若仍坚持"事实婚"的认定路径,就必须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这一极为严苛的标准来认定。由此产生的问题是:若民事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刑事法律却以事实婚为前提来追究刑事责任,这种体系错位是否正当?

立法者有必要对此作出明确的制度选择——要么在民事法律层面承认"同居关系"的某些法律后果,与刑事责任相衔接;要么修改《刑法》第258条,将认定标准从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调整为 "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生育子女等客观情节",从而在立法技术上降低证明难度,使法条与当代社会结构相适应。

司法层面,"周边群众认为他们是夫妻" 这一源自上世纪80年代的认定标准已严重脱离现实。在当代城市社区中,邻里关系日渐淡薄,人口流动高度频繁,这一标准事实上已将大多数重婚行为排除在刑事制裁之外。

司法实践中应当摒弃这一过时的客观要件,转而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如长期共同居住、共同生育子女等)为核心认定标准

此外,鉴于重婚罪自诉模式的举证困难,学界亦有观点建议扩大公诉程序的适用范围,当自诉人举证确有困难时,由公安机关主动介入侦查,以平衡被害人的弱势地位。


阅读15
分享
写下您的评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