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注意这 5 个问题,高效回款

2026-05-08


王亚栋


单位: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1822304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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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作为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协商,灵活化解“执行难”的困境,兼顾执行效率与实质公平。对于代理律师而言,通过执行和解方式,可以敦促被执行人积极还款,有效实现委托人权益。然而,执行和解并非简单的“私了”,只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才能真正发挥执行和解制度的作用,同时避免相关的法律风险。本文结合相关规定与个人的实务经验,梳理出律师在办理执行和解业务中必须高度关注的五个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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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执行和解”和“执行外和解”有什么区别?


这是首要且根本的问题,因为两种和解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直接决定了后续不同的救济路径。

执行和解的核心特征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并获得确认,或者在人民法院组织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具体形式包括:(1)各方共同向法院提交书面协议;(2)一方提交,其他方认可;(3)口头协议记入笔录并由各方签章。执行和解达成后,将导致执行程序的中止或终结。

执行外和解则是指当事人私下达成协议,但未向人民法院提交或一方提交后另一方不予认可。此种和解仅具有实体法上的合同约束力,并不当然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执行程序仍会继续推进。

律师工作要点:

明确告知后果:必须向委托人(尤其是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人)清晰阐明两种和解方式的区别。如果意在“冻结”执行程序以换取履行时间,则必须选择“执行和解”并完成向法院的提交确认程序。

采取法定程序:若选择执行和解,务必采用书面形式,并确保通过法院记入笔录等方式完成确认,取得相应的书面凭证,避免仅停留在口头约定或私下签署文件层面。

善用担保条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和解中可以采用担保工具。若和解协议中引入担保人,且担保人向法院书面承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则恢复执行后,法院可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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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执行程序是“中止”还是“终结”?


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法院确认后,执行程序将如何处置?虽然通常法院会自行选择适用“中止”或“终结”,但律师也可以根据协议履行期限等因素进行选择后向法院提出建议。

中止执行:这是一般情形。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执行程序暂时停止。此时,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通常予以维持,以防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申请执行人若申请解除,法院虽可准许,但律师应建议委托人谨慎为之,避免因解除查控措施而丧失保障。

终结执行:适用于的“和解长期履行”的特殊情形,实务中一般将超过6个月的履行期限视为“长期”。当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时,法院可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并在系统中标注为“和解长期履行”。

律师工作要点:

选择“终结执行”(长期履行):可以使案件在统计上结案,符合法院的考核要求,有时更易于与执行法官沟通。

选择“中止执行”:程序状态明确显示为“中止”,对被执行人形成持续压力,结合维持强制措施的方式,对申请人保护更充分。

关注强制措施:无论中止还是终结,都不要求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律师应积极与执行法官沟通,明确已采取的控制性措施是否解除,并力争在协议中约定或由法院裁定明确措施予以维持,从而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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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如何合理设计执行和解协议的条款?


明确核心要素:清晰界定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数额、期限、地点和方式。特别是分期履行的,应明确每一期的具体金额、支付截止日、收款账户等。双方既可以约定减少债务金额,也可以约定在原定债务金额基础上增加利息、违约金等。

审慎对待“以物抵债”:法律规定明确禁止法院依据执行和解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这意味着,如果协议约定以房、车等物抵债,该约定本身不具备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抵债财产完成法定过户手续之前,原债务并未消灭,一旦对方违约,仍需申请恢复执行金钱债务。同时,还要防范抵债资产上存在其他权利负担的风险。

引入担保:如前所述,尽力争取第三方提供担保,并确保担保人向法院作出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这相当于为债权上了“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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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对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如何选择救济路径?


主流路径: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这是最常见、最直接的救济方式。这里要特别注意申请恢复执行受法定时效限制,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年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律师必须精确计算该时限,避免超期。尤其是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需要律师持续跟踪,以免错过申请恢复执行的时效给客户造成损失。

替代路径:就履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当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优于原判决(如增加了担保、提高了违约金等),且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时,可以考虑此路径。提起诉讼后,执行法院可裁定终结原判决的执行,之前的查控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但需注意,一旦选择恢复执行,则不能再就和解协议起诉。律师需综合评估两种路径的成本、效率及可能结果,为委托人做出最优选择。

此外,律师应知悉,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被执行人正在按约履行等,法院将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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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律师还要做些什么?


确保法院出具结案裁定:根据法律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法院应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律师(尤其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律师)应主动督促法院出具正式的结案裁定书,该文书是证明原债务已彻底清偿、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书面凭证。

申请解除所有强制措施: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全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及删除其失信信息、解除限制消费令等。

处理迟延履行或瑕疵履行:如果被执行人在履行过程中存在迟延、瑕疵给申请人造成其他损害,申请执行人可就此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律师应告知委托人这一权利,并做好相关证据的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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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执行和解是一把双刃剑,既能够化干戈为玉帛,高效实现债权;也可能拉长战线,甚至陷入“二次纠纷”增加诉累。律师可以通过执行和解协议设计、程序选择、风险防控等各个环节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增加回款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从而实现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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