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生而不养”,祖父母如何取得监护权?

2026-05-09


原创 陈玲、刘粤乔 家事律说

在传统的家庭观念里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是孩子“天经地义”的监护人,这份权利似乎坚不可摧。但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父母在离婚或丧偶后,选择“一走了之”——离家失联、重组家庭、对孩子不闻不问——将养育的责任完全抛给年迈的祖父母。


当父母“生而不养”,法律能否为孩子们另寻一片天空?本文聚焦《民法典》监护权撤销与指定制度,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从实务角度梳理制度的核心规则,帮助真正关心孩子的人在法律框架下找到最优的守护路径。



监护权不仅是权利,更是法定的义务

——撤销监护资格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这意味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既是法律赋予的身份,更是一项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是每一位父母必须履行的职责。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进一步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根据该条规定,“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是实践中被援引最多的撤销事由,其构成要件有三:

其一,监护人客观上长期不履行抚养、教育、保护等监护义务;

其二,未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

其三,导致被监护人处于无人照护的危困状态。


三者同时满足,法院即可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最高院案例

——岳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法院的裁判逻辑,我们选取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发布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之三——岳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进行解读。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报送的大量案件中筛选公布,对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示范、参照意义。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系屈某一之父母。屈某一与被申请人岳某某(女)婚后生育子女岳某一(姐)、岳某二(弟)。2007年,屈某一意外死亡,岳某某独自离家未归。多年来,岳某一、岳某二一直与两申请人(祖父母)共同生活,由祖父母抚养至今。被申请人岳某某现已再婚。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申请撤销岳某某对岳某一、岳某二的监护权,同时指定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为岳某一、岳某二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岳某某表示同意。

(二)裁判结果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岳某某在其丈夫去世后,未履行对其子女岳某一、岳某二的抚养、照顾、教育、管理义务。现被申请人岳某某对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的申请表示同意,且岳某一、岳某二一直与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祖父母)共同生活,由申请人抚养至今,故对两申请人的主张予以支持。

(三)典型意义

最高法在该案“典型意义”部分明确指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未成年人的母亲,长期不履行对于子女的监护职责,而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实际进行抚养、照顾等监护义务。将监护人变更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不但符合实际的监护情况,也符合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意愿,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意旨。实践中,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等留守儿童的现象日益普遍,在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赋予祖父母监护人身份,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及社会秩序,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这也是本案的典型意义所在。

案件剖析

——法院为何支持撤销生母而指定祖父母

本案完美诠释了监护权撤销制度的三个核心事由:

(一)“生而不养”是典型的法定撤销事由

岳某某作为亲生母亲,是子女的当然法定监护人。然而,她在丈夫去世后选择独自离家,既未将监护职责委托给祖父母,也从未履行抚养、教育义务。这种持续的“不作为”导致两个未成年人在失去父亲后,实际处于无人监管的危困状态,完全符合《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构成要件,监护资格理应被撤销。正如最高法在该系列典型案例的整体解读中所强调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中,“既包括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也包括对被监护人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本案属于前者,即“纯正的不作为型”撤销事由。

(二)“代为行责”是法律肯定的事实监护状态

在岳某某缺位的漫长岁月里,两位祖父母主动承担起抚养两个孙辈的重担,形成了稳定的“事实监护关系”。我国撤销监护人资格属于特别程序,且适用一审终审,法院将依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法律从不鼓励消极无为,却永远为积极担责的亲人提供制度保障。

(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与“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双重原则的贯彻

本案中,被监护人多年与祖父母共同生活,情感联系深厚;被申请人岳某某也当庭明确表示同意撤销其监护资格并指定祖父母为监护人,各方意愿趋于一致。这正是法院在指定新监护人时的核心考量——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选择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方案。这一核心原则在后续司法实践中持续得到贯彻,无论是2016年的最高法典型案例,还是近年来各地法院的裁判,无一例外地以此为基础进行判断。

谁可以申请撤销?——申请主体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包括:

(一)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这是申请的主力军,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其顺序依次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本案中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正是属于第一顺位的“祖父母”。


(二)相关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均可提出申请。


(三)民政部门的兜底责任。当其他个人和组织均未及时申请时,民政部门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履行国家监护的兜底职责。

法院依据什么指定新监护人?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的实务考量

撤销原监护人的资格只是第一步,为孩子指定一个可靠的新监护人,才是程序的根本目的。法院会严格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这一核心原则,并重点考量以下因素:

(一)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对于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法院会当面询问其本人意见,并记录在案。本案中两个孩子多年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其愿意继续由祖父母抚养的意愿不言自明。


(二)稳定的情感联系和生活环境。孩子长期跟随谁生活,与谁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和依赖,是法院最看重的因素。本案中两个孩子自父亲去世后便一直由祖父母抚养,成长环境稳定。


(三)申请人的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包括经济条件、固定住所、身体状况、品行等。申请人须具备基本的抚养能力和强烈的监护意愿,方可被指定。


(四)被申请人的态度。本案中岳某某当庭表示同意,各方意愿趋同,这是法院快速做出判决的重要考量因素。

监护权被撤销后的配套规则

(一)被撤销后,还要支付抚养费吗?

答案是:必须付。《民法典》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义务。”撤销资格不等于免除经济义务——岳某某虽然不再担任两个孩子的监护人,但她作为生母,仍应继续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撤销后的父母已不再属于监护人范畴,因此无需再承担因监护原因产生的侵权责任(即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的赔偿责任),但对其自身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仍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二)监护权被撤销后还能恢复吗?

可以,但有严格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从个案裁判结果看普遍裁判规则

除最高法典型案例之外,我们进一步梳理了近两年全国各地法院的同类判决,发现法院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类案件中的裁判尺度基本保持一致。

案例1:贵州高院2023年6月1日发布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三十九):法定监护人“生而不养”,可撤销并指定他人监护——杨某昌申请撤销龙某芬监护人资格案

【裁判结果】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富去世后,龙某芬作为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未尽抚养义务也未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子女处于危困状态。经听取和尊重两名未成年人的意愿,结合两名未成年人现也由杨某昌夫妇(祖父母)实际抚养的情况,为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法院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龙某芬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指定申请人杨某昌为两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裁判要旨】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的法定职责。对于监护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致未成年人处于监护困境时,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法院应当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和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案例2: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25)冀0204民特5号“申请人姜某有与被申请人边某月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

【法院认为】……本案中姜某涛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是其监护人。姜某涛的父母离婚时约定,姜某涛随其父亲姜某丰共同生活,即由姜某丰行使对姜某涛的监护权。因姜某丰去世,按照法律规定,边某月当然成为姜某涛的监护人。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在姜某丰去世后,边某月作为姜某涛的唯一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为姜某涛提供生活、住房、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保证其健康成长。但是,姜某涛在其父亲离世后,实际上一直与其祖父姜某有共同生活至今,期间边某月未支付过姜某涛的抚养费,也未履行保护、教育等其他监护职责,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边某月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庭审中,边某月主张其目前没有身体条件和经济条件,不能正常履行监护权,申请人对边某月的该主张亦予以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申请人姜某有属于法律规定的人员范畴,其具有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从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考虑到边某月与姜某丰离婚后,姜某涛一直随姜某丰及其家属共同生活,结合姜某涛的家庭情况,同时参考姜某涛本人表示愿意由申请人姜某有担任其监护人的意愿,指定姜某有作为姜某涛的监护人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25)鄂0281民特106号“申请人彭某枝与被申请人吴某英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吴某英作为小孩的法定监护人在其前夫意外身亡后,既未履行抚养教育义务,亦未支付相关学习、生活费用;在其与他人另行重组家庭后,以新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对小孩继续怠于履行其法定监护人的职责,其行为既损害了小孩的身心健康,更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法定监护职责的规范性倡导。现申请人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吴某英的监护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申请人彭某枝作为小孩的祖母,虽然年过七旬,但其有固定住所;且小孩从小一直随同其祖母共同生活,双方建立了深厚的祖孙感情,诉讼中,小孩亦愿意继续与其祖母共同生活,并由申请人担任其监护人;诉讼中,被申请人亦同意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作为小孩的监护人。本案中,申请人彭某枝实际抚养并履行对小孩的监护职责至今,其能够为小孩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安定的生活保障。为更有利于被监护人胡某盼生活、学习和成长,故对于申请人要求指定其为被监护人胡某盼的监护人,本院亦予以支持。

案例4: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原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24)鲁0116民特17号“申请人亓某美与被申请人亓某芝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

【本院认为】……本案亓某芝作为宋某龙甲、宋某龙乙的母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又未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申请人亓某美申请撤销亓某芝监护资格并指定申请人亓某美为监护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也更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院予以准许。

案例5: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25)鄂0281民特180号“申请人周某臣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

【本院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认监护人。本案中,被监护人周某旭的父亲因病去世后,其母亲周某心离家出走,周某旭一直由申请人周某臣实际抚养并履行对周某旭的监护之责至今,被申请人周某心作为周某旭的母亲,虽具有法定监护资格,但却未尽到监护之责和抚养义务,为更有利于被监护人周某旭的生活、学习和成长,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周某心对周某旭的监护资格。申请人周某臣系被监护人周某旭的爷爷,具有监护资格和监护能力,其作为周某臣的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周某心亦同意指定周某臣为周某旭的监护人,故申请人周某臣的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案例6: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5)渝0101民特9号“申请人蒋某秀、张某锋与被申请人叶某苹、张某琴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叶某苹作为父亲因刑事犯罪,现羁押监狱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未将监护职责委托他人;被申请人张某琴刚满十八周岁在自己尚不成熟的情况下生育了叶志豪,作为母亲抚养教育是无法推脱的责任,但张某琴自叶某苹判处刑罚以来便断了与叶志豪的联系,不与子女往来,不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由于叶某苹与张某琴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申请人蒋某秀、张某锋申请撤销叶某苹、张某琴监护人资格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蒋某秀、张某锋于 1998 年登记结婚,叶某苹尚未成年,叶某苹与张某锋之间形成了继父子的关系。蒋某秀、张某锋在张某琴、叶某苹不履行监护职责期间,悉心照看叶志豪至今,三人在长期的相处中建立了浓厚的祖孙情谊,蒋某秀、张某锋愿意担任叶志豪的监护人,叶志豪也愿意由蒋某秀、张某锋担任其监护人,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故依法指定蒋某秀、张某锋为叶志豪的监护人。

案例7: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2024)桂1424民特5号“申请人赵某权与被申请人何某妹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监护人赵某荷为未成年人,其父亲因病去世,母亲长期外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赵某荷现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赵某荷的祖父母已去世,外祖父母从未联系过,赵某荷亦无兄姐。按照监护顺序,申请人赵某权是赵某荷的伯母,长期照顾赵某荷,具备监护条件,当地村委也同意由申请人赵某权担任监护人。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何某妹的监护权并指定其为监护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结语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产,而是独立的生命个体。监护权既是一种身份权利,更是一项沉甸甸的法定义务。当生身父母缺位,法律会毫不犹豫地为孩子另寻真正的依靠——或许是隔代亲的祖父母,或许是伸出援手的其他亲属。这是对“失职”的纠正,更是为了守护每一个孩子身心健康的成长。

本文参考案例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5月31日发布“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之三——岳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2]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25)冀0204民特5号 [3]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25)鄂0281民特106号 [4]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4)鲁0116民特17号 [5]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5)渝0101民特9号 [6]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2024)桂1424民特5号 [7]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25)鄂0281民特180号 [8] 贵州高院2023年6月1日发布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三十九)


李梦婷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15912590924

mengting.li@dentons.cn



陈玲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18213439530  

chenling@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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