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胞胎抚养权之争:为何法官说“手足不拆对”才是最好的判决?

2026-05-15

原创 李梦婷、刘粤乔 家事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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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当这一争议涉及双胞胎子女时,问题便不再仅仅是“跟父亲还是跟母亲”的简单选择题,而升华为一场关于儿童心理发展、情感连续性以及司法裁量边界的深层博弈。不同于独生子女抚养权确定时常见的“二选一”情形,双胞胎之间天然形成的共生关系、相互模仿与情感支撑,已被大量儿童心理学研究证实对其人格健全与社会适应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正因如此,越来越多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不轻易拆散双胞胎,除非存在极端不利于一方子女的情形。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双胞胎是否应当共同生活、由同一方抚养,尚无统一明确的裁判规则。实践中,仍有少数判决以“公平”为名,将双胞胎机械地“一人一个”进行分割。这种处理方式,完全忽视了双胞胎之间独特的心理纽带与共同成长的内在需求。将两个从生命之初便朝夕相伴、彼此依赖的孩子强行分开,无异于人为割裂他们最重要的早期人际关系。有学者在实证研究中即指出,部分法院习惯于将多子女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简单平均拆分,这本质上是将子女视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而非真正从子女最大利益出发[1]。在未对双胞胎感情依赖程度、年龄、生活习惯等作特别分析的情况下,径直判令“一边一个”——这究竟是真正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还是仅仅为了满足父母之间的形式公平?值得深刻反思。


一、抚养权判决的核心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该条文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是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而非“父母之间的公平”。法律并没有规定两个孩子就应当“一人一个”。衡量的是子女的整体利益,而非对父母进行孩子数量的平均分配。

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进一步列举了法院确定抚养权时应考量的具体因素,包括:子女的年龄、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子女长期生活环境的稳定性、父母是否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等。这些因素在双胞胎场景中同样适用,且因双胞胎的特殊性而需要更加审慎地权衡。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为双胞胎抚养方案提供了非此即彼之外的“第三条道路”。


二、双胞胎的特殊性——为什么不应该分开?


在确定双胞胎抚养权归属时,之所以不能简单套用普通多子女家庭的“一人一个”逻辑,根本原因在于双胞胎之间情感纽带的特殊性。从发展心理学的角度,双胞胎从胎儿期便开始建立深厚的情感连接,形成一种“共生纽带”。这种关系甚至强于普通兄弟姐妹。20世纪60年代以来,大量双胞胎研究成果表明:双胞胎彼此依赖程度更高,共同生活明显比分开生活更有利于心理健康。强行拆分,极易导致孩子出现分离焦虑、被抛弃感、身份认同混乱乃至长期的心理创伤[2]。这一观点不仅为学界所公认,也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确认:

(一)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郑某某诉肖某离婚纠纷案中,法院专门委托了心理咨询师出庭作证,心理咨询师明确给出了“建议不分开抚养”的专业意见。法院经审理后采信了该意见,将双胞胎子女均判归女方直接抚养。

(二)安徽旌德法院2023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也在裁判说理中明确指出:“双胞胎子女因在心理和生理上比其他孩子更互有依赖性,应作出特殊考量和对待”、“双胞胎有其特殊性,彼此依赖程度更高,共同生活比分开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该案中,女方自2018年后从未看望孩子也未支付抚养费,两个女儿一直随男方及祖父母共同生活,法院最终判决双胞胎均由男方直接抚养。

(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一起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中,邓某某与冼某某离婚时,双方就双胞胎女儿的抚养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双胞胎女儿随父亲共同生活,并由法院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家庭教育督促令》等,协同妇联、公安机关、居委会共同监督,确保双胞胎在统一、稳定的环境中成长。

从生活常识的角度也能理解:双胞胎从生命之初就朝夕相伴,形成了独特的默契与情感支撑。强行拆散,如同割裂最重要的早期人际关系。即便父母各得一个孩子,探视权也难以弥补日常陪伴的缺失。正因如此,越来越多的法官形成了这样的共识:维持双胞胎共同成长环境的完整性,本身就是最大的“子女利益”。


三、司法实践中关于双胞胎抚养权的裁判案例

我国现行法律对双胞胎是否应当共同生活、由同一方抚养,尚无统一明确的裁判规则。因此,各地法院在个案中基于不同事实侧重点及价值判断,形成了差异化的裁判结果。现将典型裁判情形梳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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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双胞胎抚养权确定的核心考量因素

结合法律规定、司法案例与心理学研究成果,在确定双胞胎抚养权归属时,法院和当事人应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一)双胞胎的情感纽带与共同生活历史:这是双胞胎场景中最重要的特殊考量因素。双胞胎是否一直共同生活?分开是否会对其中一方造成严重的情感伤害?

(二)子女的年龄与意愿:不满两周岁的双胞胎,原则上判归母亲。已满八周岁的双胞胎,法院应当征询其真实意愿——如双胞胎一致表示不愿分开,法院基本会判归一方;如分别表达不同意愿,法院需单独询问并审慎判断。

(三)子女长期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双胞胎此前主要由谁照顾?目前的学校、居所、社交圈如何?维持稳定对双胞胎尤为重要,因改变环境对其心理影响加倍。

(四)父母的抚养能力与条件(而非单纯经济对比):包括陪伴时间、健康状况、是否有协助抚养人(祖辈支持)等。

(五)父母是否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家暴、吸毒、严重疾病、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等。

(六)专家评估意见:心理咨询师、社工的评估报告可作为参考。

(七)是否已有长期分开生活的既成事实:如果双胞胎已因客观原因(如长期分居)形成了分开生活的稳定状态,强行改变反而可能不利,此时法院可能会审慎地维持现状。


五、笔者观点

不否认在某些极端情形下,“一边一个”可能具有合理性——比如前述长春宽城法院案中,12岁的双胞胎姐妹分别表达了清晰的、真实的跟随不同方生活的意愿,法院依法尊重其选择。又如,当一方确实无力同时抚养两个孩子时,分开抚养是现实的无奈妥协。但是,以“公平”之名行“懒政”之实,不经专门评估便径直将双胞胎拆分,这种做法值得深刻反思。有学者在调研中即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当涉及多子女家庭抚养权争议时,部分人民法院会基于所谓的公平原则,将多子女简单平均拆分为由父母双方一人抚养一个,这种处理方式没有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也不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这种做法是对双胞胎特殊情感纽带的无视,也是对“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法定原则的背离

对法院而言:在审理双胞胎抚养权案件时,应主动引入心理咨询评估机制,借助专业人士的力量,科学评估双胞胎之间的情感依赖程度及分开抚养可能造成的伤害。在没有充分评估的前提下,不宜作出“一边一个”的判决。

对立法的期待:建议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确立 “双胞胎子女原则上不分开抚养”的推定规则。该推定可由例外情形推翻(如前述八周岁以上子女明确、真实的分别意愿,或一方确实无能力同时抚养两个),但举证责任应归于主张分开的一方。

对当事人的建议:如果你正在面对双胞胎抚养权的争议,请务必在诉讼中有意识地呈现双胞胎之间情感依赖的证据——共同生活的照片视频、亲友老师的证言、心理评估报告等,并明确援引“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要求法院将双胞胎作为整体进行裁量。如果双方条件相当且均有抚养意愿,不妨主动考虑“轮流抚养”这一折中方案,既避免双胞胎被拆分,也满足双方的抚养诉求。


结语

离婚是大人之间的事,而孩子是无辜的。双胞胎是这个世界上最特殊的手足,他们从生命最初便彼此相伴,形成了不可替代的情感连接。在法律的天平上,孩子的利益永远比父母之间的“公平”更重要。以最大的善意守护这份手足之情,让他们在同一个屋檐下共同面对生活的变化,是我们能给他们的、仅次于完整家庭的馈赠。


参考信息:

[1]张楠. 离婚时未成年子女权益法律保障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23.

[2]刘小鹏.离婚案件中双胞胎子女的抚养权确定[J].人民司法,20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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