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富城方媛九周年|涉港婚姻背后藏着哪些财富暗礁?

2026-05-15




近期,郭富城与方媛晒出合照,庆祝结婚九周年。一个是香港四大天王之一的传奇巨星,一个是来自内地的模特,这段曾不被看好的恋情,如今已携手走过九年,育有三女。


夫妻一方为香港身份,另一方为内地身份,家庭生活与资产布局横跨两地。对于具备类似特征的高净值家庭而言,值得关注的并非明星私生活本身,而是更为现实的问题:一旦牵扯香港与内地双重身份,两地不同的法律体系,会对婚姻及其财产产生怎样的影响?


本文将结合我们的实务经验,从六个方面梳理内地与香港婚姻制度的核心差异。



一、可以签署婚前协议吗?

在内地,《民法典》明确认可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有效订立的婚前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历史上,由于对离婚后妻子生活及家庭子女福利的担忧,婚前协议在英国和香港均被认为违背公共政策。2014年后,香港法院通过判例逐步认可婚前协议的效力,但协议并不自动具有约束力。法院通常会审查以下要素:双方是否自愿签署、是否充分了解协议含义、签署前是否进行了完整的财务披露、双方是否有机会寻求独立法律意见、协议内容在当下执行是否会导致明显不公平。


因此,一份在内地完全有效的婚前协议,在香港法院可能被认定为不具有约束力或被认定为不公平。如果当事人预期未来可能受香港管辖,建议针对香港的资产按照香港法进行婚前协议的设计和签署。

二、婚内财产制如何?

内地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婚前财产各自保留,不因婚姻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


香港则适用夫妻分别财产制。根据《已婚者地位条例》,夫妻双方在婚前及婚后取得的财产,登记在谁名下即归谁所有,婚姻本身不改变财产的个人归属。双方各自独立享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无需征得对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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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从制度表述看,香港的分别财产制似乎对资产较多的一方更为有利。但需要注意一个关键区别:财产归属规则不等于离婚分割规则。香港法院在离婚时有权对夫妻双方的全部财产进行重新分配,这一点将在下文详述。


三、可以通过什么程序离婚?

在内地,离婚可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设有30天冷静期,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期满后双方需共同申请离婚证。


香港则不存在“协议离婚”概念。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179章),离婚一律须向法院提出,经司法程序解除。香港离婚程序分为两个阶段:法院先作出“暂准判令”(Decree Nisi),待至少六周后若无异议,再转为“绝对判令”(Decree Absolute),婚姻关系至此正式解除。


这意味着,即便双方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已达成一致,仍需经法院审查和法定等待期,无法像内地协议离婚那样在民政部门快速办结。因此,一般情况下,在香港离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相对更高。


四、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如何?

内地离婚分割的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原则上不参与分割。分割时以平等分割为基础,同时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与内地不同,香港法律中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概念,但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有权依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192章)第7条的规定,对夫妻双方的财产作出附属救济命令,以此合理分配双方财产、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香港终审法院在2010年DD v LKW案中,确立了离婚财产“公平分配”原则,这是香港离婚财产分割的核心准则。其核心是追求分配公平,而非机械套用固定比例,既以平等分割为基础,也认可家务劳动、子女抚养等非经济贡献与经济贡献同等重要,赋予法官根据个案调整比例的自由裁量权。


基于“公平分配”原则,香港法院形成了一套五步法分析框架,具体如下:


第一步:确定资产池。以离婚审讯日为时间节点,全面统计夫妻双方的所有资产和负债。范围包括银行账户、房产、公司股权、保单现金价值、退休金、信托权益、应收账款

第二步:评估经济需要。考量双方离婚后的生活需求,包括住房、医疗、子女抚养等支出,力求维持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平。

第三步:适用分享原则。如果家庭总资产在满足双方基本经济需求后仍有剩余,以50/50平均分割为起点。

第四步:审查偏离理由。法院可考虑资产来源(如婚前财产、家族赠与)、婚姻持续时间、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包括家务劳动、子女抚养等非经济贡献)、年龄、健康状况、谋生能力差异等因素,决定是否偏离平均分割。

第五步:作出最终裁决。


那这一框架在实际案例中如何运作?不得不提到香港广为人知的李建勤与曾昭颖天价离婚案



李建勤是香港富商李德义的儿子,家族资产庞大。曾昭颖与他结婚后,长期做家庭主妇,操持家务。离婚时,法院认定的家庭总资产约为65.05亿港元,其中李建勤名下资产为64.26亿港元,曾昭颖名下为7900万港元。一审法院考虑到李建勤的绝大部分资产来源于其父亲的赠与和家族商业安排,并不完全适用50/50分割,最终判决曾昭颖分得约12.22亿港元,约占家庭总资产的20%。终审法院进一步查明部分资产实际归属其父亲所有,将该部分排除后,改判曾昭颖获得4.1亿港元。


可以看出,在香港,离婚分割时未明确区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法院更关注资产的实际来源、婚姻期间的贡献度以及经济需求满足情况,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与内地“婚前归个人、婚后共同分”相对清晰界限形成差异,也解释了为何同一宗离婚案能在两级法院产生近八亿港元的改判落差。


五、离婚财产披露制度如何?

财产分割的前提是调查清楚财产范围。在这方面,内地和香港的制度在披露程度上差距明显。


在内地,财产申报制度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以立法方式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有义务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但该制度目前仍有明显局限:第一,对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尚未有明确规定;第二,实践中是否启动申报程序,取决于法院是否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非必经程序。


而在香港,财产披露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且极为严格。双方必须填写《经济情况陈述书》(表格E),以宣誓方式列明本人名下的全部财产、负债、收入、支出。披露范围涵盖:所有银行账户(至少提供过去12个月的对账单)、股票、基金、保单、信托权益、应收账款、社保、预期可继承的遗产、房产、公司股权等。如果一方认为对方披露不完整,可以向法院提交财务问卷,要求对方补充披露。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可能被追究藐视法庭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面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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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香港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披露其在全球范围内的资产,包括海外账户、离岸信托、境外保单等。这意味着,如果配偶一方在香港提起离婚诉讼,另一方即使资产主要分布在内地、新加坡、开曼群岛等地,同样需要向香港法院如实披露。


六、两地判决如何认可与执行?

2022年2月15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正式生效。根据该安排,内地的离婚判决(含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判项)可在香港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的离婚判决也可在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从制度层面上看,这项安排旨在解决两地判决互不承认的困局,避免当事人重复诉讼之苦。


但在实务中,仍需保持审慎预期。一方面,内地法院通常会基于财产权属无法核实,而拒绝审理香港等境外财产分割问题。另一方面,涉及子女抚养的判项,两地在社会福利制度、抚养费执行机制上的差异,也可能影响判决的实际落地效果。此外,若判决涉及信托资产、境外财产等复杂要素,认可与执行的难度会进一步上升。此安排虽为两地婚姻家事判决的互认确立了制度基础,但仍有待后续司法实践进一步厘清与完善具体规则。



随着出海浪潮的兴起,跨境家庭日益增多。内地与香港两地婚姻财产制度的差异,既关系到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安排,也是婚姻关系发生变动时必须正视的法律风险。对于这类家庭而言,提前了解制度差异、做好财产规划,是理性且必要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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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红书|上海婚家律师桂芳芳


桂芳芳律师是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优秀女律师(提名),全国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曾任上海市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副主任,被纳入上海市长宁公证处遗产管理人专家库、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时光延展师遗产管理人”推荐专家,获评2025“The Legal 500”私人财富领域榜单推荐合伙人、《商法》2024-25“The A-List 法律精英-律师新星”、2026 The Legal 500领先合伙人、2026钱伯斯《大中华区法律指南》领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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