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遗产继承起纠葛,法院温情调解化纠纷

2026-05-15

转载自:深圳中院 继承案例中心





本文转载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供稿:福田区法院,采写:申露,编辑:黄晨程。

2026年3月5日,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法庭内,一场特殊的调解正在进行。原告阿亮,被告老王(化姓)、老阳(化姓),分坐法庭两侧。他们之间,有着一个共同的身份——被继承人王叔(化姓)的亲属。而在四年前,王叔去世时留下的那笔遗产,曾让这个家族的关系一度陷入纷争。

案例

回顾

一笔遗产

三个继承人起纷争


时间回到2022年2月27日,王叔因病去世,终年68岁。王叔去世后,留下了房产、存款等遗产。


他一生未婚,无儿无女,父母也早已离世,即无第一顺位继承人。但王叔出生于一个大家庭,父母共育有四个子女:长子老王、次女阿梅、三子王叔、四子老阳,他们均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


可问题在于,阿梅已于2003年去世,留下了一个儿子——阿亮。阿亮认为,母亲早于舅舅去世,自己作为外甥,应当代位继承母亲的份额。而两位舅舅老王、老阳对此却十分不理解,所以遗产一直未能顺利分割。


“从三舅去世到现在,我多次和另外两位舅舅沟通,但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遗产分割方案。”阿亮言语间透着无奈。2025年10月,阿亮向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王叔的遗产。

法院

审理

新旧规定碰撞

聚焦外甥能否代位继承


案件进入法院后,承办法官童琳琳仔细翻阅了卷宗。案件的焦点十分清晰:在被继承人无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二顺位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该兄弟姐妹的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


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代位继承仅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导致在被继承人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又先于其死亡的情况下,遗产极易出现“无人继承”的困境。如果按照旧法,阿亮作为外甥,确实无权继承舅舅的遗产。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后,情况发生了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这一规定,将代位继承的范围从“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扩大到了“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说,在特定条件下,侄、甥也可以代位继承,“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侄、甥与叔、伯、舅之间往往存在密切的情感联系和经济互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允许侄、甥在特定条件下代位继承,既填补了旧法的空白,也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私权保护、传承亲情的立法精神。”法官分析道。


然而,如何让双方当事人理解并接受这一规定,如何让这个因遗产而疏远的家族重新弥合,才是办案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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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调解 重拾血脉亲情

两位被告老王、老阳是王叔的亲兄弟,年事已高。老王已经76岁,老阳也66岁了。对于他们来说,这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亲情问题。于是,童法官组织各方当事人展开调解。“民法典这个规定其实很贴合咱们老百姓的想法,考虑到咱们中国人讲究家族传承、重视亲情延续,要是兄弟姐妹先走了,他们的孩子就可以代替他们来继承遗产,这样既不会让遗产没人管,也能让亲情得以延续,本质上还是为了咱们老百姓的家庭利益着想。”


两位老人听着,慢慢点头。童法官又转向阿亮,语重心长地说道:“你作为外甥,按照法律规定确实享有继承权,打官司维权无可厚非,但两位舅舅是长辈,平日里也疼你,遇事多换位思考、多尊重、多沟通,一家人,和气才是最重要的,别因为财产伤了亲情。”阿亮当即表示理解:“我打官司不是为了跟舅舅们争,是想把事情理清楚。只要分配方案合理公平,我都接受。”


经过耐心沟通,原本心存疑虑的两位被告逐渐理解了法律的规定,也接受了原告的诉求。


在法官的主持下,三方开始就遗产分割的具体方案进行协商。最终,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在调解笔录上签下自己名字的那一刻,阿亮长舒一口气。两位老人也露出了释然的笑容。


阿亮和两位舅舅纷纷感慨终于解开了心结,重拾了血脉亲情。童法官表示:“本案清晰厘清了第二顺位代位继承的完整构成要件,即以被继承人‘无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适用前提、以‘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事实基础、以‘兄弟姐妹的子女’为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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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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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工作中需要始终坚守司法为民初心,针对继承、赡养等涉亲情类纠纷,坚持“法理情相统一”原则,注重以调解促和谐、以温情化矛盾,以“如我在诉”的同理心办好每一起家事案件,用法治温度守护万家灯火。


供稿:福田区法院

采写:申露

编辑:黄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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