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执行的难点、实现路径和特殊资产架构的穿透策略(二)

2026-05-17

*本文首发于“威科先行”




引 言


跨境执行的核心困境在于司法主权的属地性限制——任何国家的法院判决仅在其领土范围内具有直接强制力,无法像国内执法一样“穿透”国界直接处置位于他国的财产。继上一篇《跨境执行的难点、实现路径和特殊资产架构的穿透策略(一)》对跨境执行在法律框架、资产查明、程序成本,以及债务人规避行为四个层面的难点介绍后,本文继续从跨境执行的实现路径和特殊资产架构的穿透策略进行分析。




核心实现路径:从境内到境外的法律行动


面对前述结构性障碍,债权人并非毫无作为。实践中已形成一套相对成熟的核心实现路径,主要围绕如何将本国的生效法律文书“激活”为可在境外执行的依据,以及如何在执行过程中进行境内外协同。这些路径的选择,与债务人的身份(境外主体或境内转移资产的主体)无必然关联,而是取决于资产的所在地和法律文书的形式。


路径一:利用国际条约与互惠原则


这是跨境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传统法律路径,其核心在于将一个法域的司法裁决“翻译”成另一个法域可执行的法律文书。


1. 仲裁路径:《纽约公约》框架下的全球执行力


仲裁无疑是跨境执行中最成熟、最可靠的路径,其基石就是《纽约公约》。


(1)缔约国范围与承认执行的审查标准


《纽约公约》拥有超过170个缔约国,这为中国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提供了广泛的法律基础。根据公约,缔约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义务是原则性的,而拒绝执行的理由则是被严格限定的例外情形。这些例外主要包括:仲裁协议无效、未给予当事人适当通知或当事人未能陈述其意见、裁决处理了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约定不符,以及承认和执行该裁决将违反本国的公共政策等。这种“原则承认、例外审查”的机制,极大地提高了仲裁裁决跨境执行的可预见性和成功率。实践中,中国仲裁裁决在美国、新加坡、英国多个法域均有成功执行的先例。

图片

表格2: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跨境执行路径对比


(2)申请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所需文件与潜在抗辩


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所需文件由各缔约国的国内法规定。一般而言,申请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通常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交申请,并附上经正式认证的仲裁裁决书正本或经证明的副本,以及仲裁协议的正本或经证明的副本。自2023年11月《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在中国生效实施后,成员国之间的文件认证流程大幅简化,通常只需办理“海牙认证”即可,无须再进行传统的领事认证,这显著缩短了文件准备的时间和成本。


在申请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会提出抗辩。最常见的抗辩理由包括:仲裁协议无效(例如,声称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获得适当通知(例如,声称未收到开庭通知)、程序违法,以及违反公共政策。对于公共政策的抗辩,中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持严格和克制的态度,认为只有在承认和执行裁决会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侵犯国家主权、危害公共安全或善良风俗等根本社会公共利益时,才能援引。然而,在其他法域,公共政策的解释可能存在差异,这是执行过程中的主要风险点之一。


2. 判决路径:双边条约与互惠原则的运用


法院判决的跨境执行路径相较于仲裁更为复杂和不确定,主要依赖于双边条约或互惠原则。


(1)中国判决在主要法域的承认现状


图片

表格3:中国判决在主要境外法域的承认与执行现状


(2)“承认与执行”程序的独立性与当地法院的审查权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境外法院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是一个独立的司法审查程序,并非简单的登记备案。当地法院有权依据本国法律,对外国判决进行全面的程序性审查。审查的重点通常包括:1. 管辖权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是否对该案件具有合法的管辖权。如果根据当地法律,原审法院无管辖权,则判决可能不被承认。2. 程序正当性/自然正义:被告是否获得了合法、有效的送达,是否获得了合理的答辩和陈述机会。这一点是实践中导致判决被拒绝承认的常见原因。3. 终局性:判决在原审国必须是“终局的、确定性的、可执行的”。4. 公共政策:判决的内容或承认该判决是否会违反当地的公共政策。5. 欺诈:判决是否通过欺诈手段取得。


因此,债权人在境内诉讼阶段,就必须考虑到未来境外执行的需要,确保诉讼程序的每一个环节,特别是送达、答辩等环节,都经得起境外法院的审查。


路径二:境内执行程序中的跨境协同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境内债权人可以通过境内的执行程序,与境外程序形成协同,间接或直接地影响到境外财产。


1. 利用境内执行措施倒逼债务人处置境外资产偿债


这是成本效益比最高的策略之一。如前所述,通过申请法院对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可以对其形成巨大的生活和经营压力。对于有境外资产但无法出境打理的债务人而言,这种压力尤为有效。许多案例表明,一旦被执行人被限制出境,其主动履行债务或寻求和解的意愿会显著增强。他们可能会选择出售部分境外资产,或通过亲友将资金汇回境内,以换取法院解除限制措施。这是一种“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智慧策略,以较低的境内程序成本,撬动庞大的境外资产。


2. 通过境内法院获取的财产线索,作为境外执行程序的起点


境内执行程序是发现和固定境外财产线索的重要平台。在境内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令等手段,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支付宝、微信等交易流水。律师通过穿透分析这些流水,可以追踪到跨境资金的去向,发现境外关联公司、代持人,甚至境外银行账户的线索。这些在境内合法获取的线索,经过公证认证后,可以作为启动境外调查和执行程序的关键证据。例如,将境内法院的调查令、银行流水作为证据提交给境外法院,申请对特定资产进行冻结或作为欺诈性转让诉讼的证据。


3. 针对债务人在境内关联方的执行,施加压力


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转移链条中存在境内关联方(如偶、子女、关联公司),债权人可以首先在境内对这部分关联方采取行动。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或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关联方为被执行人。即使不能直接追加,也可以另行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挑战债务人向关联方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通过查封、冻结境内关联方的财产,可以打乱债务人的整体资产布局,迫使其回到谈判桌前,并在全局范围内寻求解决方案。


路径三:直接在财产所在地发起法律行动


当境内路径受限,或需要直接与境外资产“短兵相接”时,直接在财产所在地法域发起法律行动成为必然选择。


1. 平行诉讼:在境外对同一争议提起诉讼


平行诉讼,即在与境内诉讼或仲裁程序进行的同时,就同一争议在境外法院提起诉讼。采取此策略通常基于以下考量:1)为了获得境外法院的管辖权,以便能直接申请冻结位于该地的资产;2)对境内判决在境外获得承认的前景不乐观,希望通过境外诉讼直接获得一个当地判决,便于执行;3)在证据开示制度更发达的普通法系国家,通过境外诉讼发现更多证据。


然而,平行诉讼也存在风险。它可能导致判决冲突,增加诉讼成本,并可能引发“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争议。因此,选择平行诉讼需要极其审慎的策略规划。


2. 利用境外法律工具:如美国的“披露程序”查明全球资产


在普通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诉讼程序中的“披露程序”是一项极其强大的工具。一旦在境外法院成功立案(无论是基于当地判决的承认程序,还是直接提起的欺诈性转让诉讼),债权人就可以利用披露程序,要求债务人披露其资产信息。这包括要求债务人回答书面质询、提供相关文件,甚至在庭外进行口头取证。更重要的是,债权人还可以向第三方(如银行、会计师、律师、家庭成员)发出传票,强制他们提供与债务人资产相关的文件和信息。这种由法院强制力背书的调查手段,其效力远超债权人自行或委托私人机构的调查,常常能揭露债务人精心隐藏的资产网络。


3. 申请境外法院禁令冻结资产


如前所述,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境外资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单方禁令(如Mareva Injunction),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初期即冻结资产,防止其被转移 。这是与时间赛跑的生死时速,申请的成功与否往往取决于能否提供 convincing evidence(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资产面临即刻的转移风险。成功申请禁令,可以为后续的实体诉讼赢得宝贵的时间,并确保最终的判决有“物”可执。


特殊资产架构的穿透策略


当债务人的资产被放置在复杂的法律架构中,如由境外他人代持、通过多层离岸公司持有或置于离岸信托之内时,常规的承认与执行程序往往无法直接触及这些资产。此时,债权人必须采取特殊的穿透策略,挑战这些架构本身的合法性。


(一)查明境外财产线索的实务难点


穿透的前提是发现。查明被复杂架构隐藏的境外资产,是整个策略的基础,也是最大的难点。


1. 从境内线索出发的调查手段


尽管财产已转移至境外,但 traces of the transfer(转移痕迹)往往留在境内。聪明的债权人及其代理律师会从境内调查入手,寻找指向境外资产的“面包屑”。


(1)利用境内银行流水、税务记录追踪资金流向


这是查明境外财产线索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调查令,调取债务人的境内银行账户流水,重点分析大额、频繁或异常的资金流出。例如,向境外的特定账户或公司支付“咨询费”“服务费”,或者通过地下钱庄进行分拆购汇,都可能是转移资产的信号。此外,通过税务部门查询债务人的跨境资金流动记录、外汇申报信息,或者分析其增值税发票信息,也可能发现其与境外实体的业务往来,从而锁定资产线索。


(2)通过境内公开信息关联境外主体


境内公开信息平台是另一个重要的线索来源。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可以发现债务人是否在国内设有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股东是否为境外公司。这可以帮助构建债务人的“离岸关联主体清单”。此外,查询海关备案信息可以了解其是否有进出口业务,以及相关的境外合作方。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商标数据库,可以发现债务人是否在境外(如中国香港、美国)注册了商标或专利,这往往意味着其在当地有市场布局,甚至可能持有相关资产。这些碎片化的信息经过交叉验证和关联分析,可能勾勒出债务人境外资产的初步图谱。


(3)申请法院调查令查询被执行人的通讯、出入境记录


在某些情况下,申请法院调查令查询被执行人的通讯记录(如微信、支付宝的跨境支付记录、聊天记录中提及的境外信息)和出入境记录,也能提供重要线索。例如,频繁的出境记录,特别是前往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可能暗示其在该地有固定居所或资产。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线下支付记录,如果交易地点集中在境外某一区域,也可以推断出其实际活动范围。


2. 境外资产调查的局限性与挑战


即使通过境内调查获得了一些线索,要将其转化为可执行的财产信息,仍面临诸多挑战。


(1)离岸司法管辖区对银行账户、公司所有权信息的保密规定


当线索指向BVI、开曼群岛、瑞士等保密性强的司法管辖区时,调查会遭遇法律壁垒。这些地区的法律严格保护银行账户信息和公司实际受益人(UBO)信息,非经法定程序(如当地法院命令)不得对外披露。债权人无法像在中国一样,通过公开渠道直接查询相关信息。


(2)依赖专业境外调查机构的成本与风险


为了突破信息壁垒,债权人往往需要聘请专业的境外资产调查机构或律师事务所。这些机构利用其本地资源和专业知识,可以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如查询不动产登记、公司注册档案(在允许范围内)、诉讼记录,甚至进行实地走访。然而,这项服务的费用非常高昂,且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完全保证,存在投入巨大却一无所获的风险。


(3)无法直接穿透多层离岸架构的困境


即使获得了部分信息,债务人往往通过设立多层离岸公司、嵌套信托等方式来持有最终资产,形成复杂的“俄罗斯套娃”结构。每一层架构都是一道法律屏障,要逐层穿透,证明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关系,不仅需要大量的证据,更需要复杂的法律论证(如“刺破公司面纱”),这在实践中成功率并不高,尤其是在普通法系法院,对此持非常审慎的态度。


(二)针对代持、信托与离岸公司的穿透路径


一旦查明财产被放置在特殊架构中,债权人必须采取针对性的法律行动来“打破”这些架构。


1. 在境外提起“欺诈性转让”诉讼


当财产被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至代持人名下,且债务人有逃避债务的意图时,债权人可以考虑在财产所在地法院直接提起“欺诈性转让”诉讼。这是普通法系国家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工具。如果法院认定某项财产转移构成欺诈性转让,可以判决撤销该转让行为,使财产“恢复原状”,即回归到债务人名下,从而成为可被强制执行的财产。此外,法院还可以判决接收财产的第三方(代持人)向债权人承担金钱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常以被转移财产的价值为限。


提起此类诉讼的关键在于举证。债权人需要证明:1)存在一个有效的债权(中国法院的判决可以作为有力证据);2)债务人实施了财产转让行为;3)该转让行为是无偿的,或者债务人收到的对价明显低于财产的价值;4)债务人在转让时资不抵债,或者该转让行为导致其资不抵债;5)债务人具有逃避债务的意图(这可以从转让发生的时间点,如恰好是在收到债权人律师函或诉讼开始后,来推断)。这种诉讼为债权人提供了一条绕过复杂承认程序、直接攻击资产转移行为本身的有力路径,但同样需要当地律师的专业协助和较高的诉讼成本。


2. 挑战离岸信托:虚假信托与欺诈性转让主张


如果债务人将资产置入离岸信托,挑战难度更大。信托作为一种强大的资产隔离工具,一旦合法设立,资产即独立于委托人(债务人)的个人财产。要穿透信托,债权人需要提出并证明更为复杂的法律主张:


虚假信托:主张信托文件只是形式,委托人从未真正放弃对信托资产的控制权,受托人只是委托人的“傀儡”。


欺诈性转让:主张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就是为了欺骗、阻碍债权人,且在设立时已无力偿债。


保留过多权力的信托:某些信托允许委托人保留某些权力(如更换受托人、指导投资),如果这些权力过大,可能导致信托被视为无效或可撤销。


这些法律主张的举证标准都非常高,需要专业的离岸信托法律师介入,诉讼过程复杂且费用高昂。例如,恒大清盘人向香港法院申请冻结许家印家族信托财产的案件,其成功即基于法院对“欺诈性转让”的认定,但这背后是清盘人强大的调查权和详实的证据支持。对于普通债权人而言,在没有类似清盘人那样的法定调查权支持下,要收集到足够的内部文件和财务记录来证明欺诈意图,几乎是不可能。因此,不能对这种路径抱有过高期望。


3. 境外法院“刺破公司面纱”原则的适用


“刺破公司面纱”是公司法上的“例外”而非“规则”,各国法院对此都持极为审慎的态度。通常只有在股东与公司人格严重混同(如财产、业务、人员无法区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才会适用。在跨境场景下,要证明对一家受其他法域法律管辖的离岸公司存在“人格混同”,举证难度极高,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也很大。不同法域对该原则的适用标准存在显著差异,例如,一些法域可能要求证明股东与公司存在严重的人格混同,而另一些法域可能关注股东是否滥用公司形式欺诈债权人。在跨境场景下,要证明对一家受其他法域法律管辖的离岸公司存在“人格混同”,不仅要克服举证困难,还要应对法律冲突问题,其成功率具有高度不确定性。


替代性与辅助性解决方案


在漫长而艰难的跨境执行过程中,债权人也应考虑灵活的策略,以实现部分或全部债权。


(一)执行和解


跨境执行是一场持久战,其结果充满不确定性。对于债权人而言,通过谈判达成和解,以确定的、可即时实现的回款,替代旷日持久、结果难料的诉讼消耗,往往是理性的商业选择。在掌握了一定的财产线索并对债务人施加了足够的法律压力(如限制出境、财产冻结)后,债务人可能更愿意寻求和解。和解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包括一次性支付折扣金额、分期付款、以物抵债等。


(二)“债转股”等创新执行方式


当被执行人是企业,特别是有重整价值的困境企业时,可以考虑更为创新的执行方式,如“债转股”。通过执行和解,将债权转化为对被执行人或其关联公司的股权,债权人从“债主”变为“股东”。这种方式可以帮助被执行人减轻债务包袱,恢复经营能力,而债权人则有机会通过企业未来的价值增长来弥补损失。然而,这种方式风险也很高,它要求债权人对企业所在行业有深入了解,并愿意承担股东的风险。它更适合于有战略投资意图的债权人,而非单纯寻求现金回款的金融机构。


(三)刑事报案对民事执行的推动


如果债务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并且存在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债权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追究债务人的刑事责任。刑事立案对债务人具有极强的威慑力,可能迫使其主动履行债务以换取从轻处理。此外,刑事侦查程序中的调查手段(如公安的调查权)有时能比民事程序更有效地查明财产线索。但需注意,刑事报案有严格的证据要求,且公安机关是否立案存在不确定性,不应将其作为唯一的依赖路径。




结   语


跨境执行的难点是结构性的——司法主权具有天然的属地性限制,而债务人的资产转移行为不受国界约束。但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束手无策。对于面临跨境执行难题的债权人而言,最重要的是尽早寻求具有跨境统筹能力的律师团队,制定全局策略,而非零敲碎打地逐个法域试探。毕竟在跨境执行的战场上,时间就是资产。





万商天勤深圳强制执行中心



万商天勤深圳强制执行中心旨在应对争议解决案件中“强制执行”的重难点问题,整合深圳在强制执行领域的优质内、外部资源,汇聚拥有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的律师,建立强制执行领域的专业团队,以攻克重大疑难的执行问题、保障强制执行工作的顺利推进。深圳强制执行中心业务范围涉及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等与执行业务相关的业务,为客户最终权利的实现提供可靠支持。

本文作者

梁华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深圳办公室

lianghua@vtlaw.cn


合伙人梁华律师现同时担任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亚太国际仲裁院香港仲裁中心仲裁员、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强制执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委员会主任、万商天勤银行与金融专委会主任、万商天勤深圳强制执行中心主任,并曾任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第八届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新一届换届选举中,梁华律师还入选了《中国(深圳)证券期货仲裁中心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仲裁员推荐名册》、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

梁华律师及其团队曾代理上千宗不动产与金融领域的案件,案件审理机构包括深圳、广州、武汉、佛山、惠州、东莞、南宁等地方法院、广东省高院、海南省高院、广西高院、最高人民法院、深圳国际仲裁院、广州仲裁委员会等。

谭梦谣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律师

深圳办公室

tanmengyao@vtlaw.cn

谭梦谣律师具备内地和香港两地法学院的教育背景,熟练掌握中国公司法、房地产领域、金融领域、执行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全面了解香港普通法系法律,包括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公司法、商法、行政法、刑法、衡平信托法等。她曾在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和中伦律师事务所工作,积累了丰富的争议解决经验,并熟悉国内以及涉外、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实务问题。谭梦谣律师于2023年加入万商天勤,在处理公司纠纷、房地产领域纠纷、劳动纠纷、执行案件方面积攒了丰富的争议解决经验。同时谭梦谣律师也曾参与数个房地产领域股权并购项目、城市更新项目、类REITS项目,对有关法律法规有深入研究。


阅读1
分享
写下您的评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