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 PREFACE

真佳律所最近接到一位客户咨询:父母去世了,妹妹知道父母的银行卡密码,在财产分割前取走大额存款。在分遗产时她能不能少分?答案是能!今天这篇文章,用真实案例分析,带您了解法院对此情况如何判决。
一
核心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二
司法实务常见类型


(一)擅自转移遗产
被继承人死亡前银行账户有频繁支取大额存款记录、房产/车辆过户记录;继承开始后未经同意转移遗产至个人账户。例如:被继承人病危时,继承人独自支取银行存款;未与其他继承人协商,将父母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

(二)故意隐匿遗产
隐瞒被继承人银行存款、理财、债权凭证、贵重物品、股权等遗产信息,拒不向其他继承人披露;办理继承时隐瞒继承人身份或遗产范围。例如:持有被继承人银行卡、存折,谎称无存款;办理房产继承时隐瞒其他继承人,独自完成过户。

(三)公然侵吞遗产
强行占有遗产(如霸占房屋、拿走贵重物品),拒不返还;擅自变卖、出租、抵押遗产牟利,收益归己所有。例如:被继承人死亡后,独占房屋出租收取租金;擅自变卖遗产车辆,款项据为己有。

(四)擅自处分遗产
继承开始后、分割前,未经协商将遗产出租、出借、投资,获取租金、利息、分红等收益,未与其他继承人分配。例如:将遗产房屋出租,租金独自占有;用遗产资金理财,收益归己所有。
三
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转移隐匿财产+主要扶养义务=综合裁量均分遗产——(2023)沪0105民初34559号判决书
1. 基本案情
二被继承人银行账户有大量取款。原告认为被告提取的存款应作为遗产,被告称部分用于二被继承人花费,剩余为赠与。双方对取款金额、用途及遗产分割比例存在争议。原告提交被继承人病情介绍,被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病危通知书等证明照顾情况。
2. 裁判要点
虽被告具有一定程度上故意转移、隐匿二被继承人遗产的行为,但根据在案证据情况来看,财产转移后引发的风险尚为可控,同时被告亦具有照顾二被继承人较多的情况,故此法院酌定原、被告三人均分二被继承人遗产。
3. 裁判结果
原被告三人均分二被继承人遗产。

案例二:转移遗产=少分遗产——(2025)京01民终4109号判决书
1. 基本案情
两被告在被继承人去世后,通过公证将房屋变更至其中一被告名下。公证书后被撤销。双方对继承人范围、赡养情况、房屋归属及分割存在争议。原告提交了房屋档案材料等证据,被告提交了生活照片等证据,双方对评估报告均无异议。
2. 裁判要点
两被告存在恶意串通、转移遗产行为,应当少分遗产,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在明知存在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未告知公证机构真实情况,并通过继承公证的形式将房屋登记至其中一被告名下,后其他继承人提出异议,公证书被撤销并自始无效。因而属于恶意隐匿遗产的行为。
3.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有4个继承人,其中两被告分别继承遗产的23.29%。(约少分1.71%)

案例三:侵吞遗产=少分遗产——(2022)京0106民初5683号判决书
1.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去世后,名下汽车被被告(被继承人妻子)擅自出售。
2. 裁判要点
被告擅自出售车辆,对其酌情予以少分。考虑到被告擅自出售车辆,其主张的售车款金额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与查明的金额相差过大,依法酌情予以少分。
3.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有5个继承人,其中被告继承遗产的11%。(约少分9%)

案例四:转移财产=少分遗产——(2023)鲁0791民初1085号判决书
1. 基本案情
原被告均系被继承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两原告主张被告在被继承人生前及去世后擅自转移财产,拒不配合提供相关证明和账户信息,请求依法分割遗产。
2. 裁判要点
被告存在侵吞遗产的行为,酌情减少被告应继承的遗产。法院认为被继承人让被告管理其所有银行账户,应理解为被继承人在世时由被告管理其所有银行账户,而被告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未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将被继承人银行账户内的款项转出或提现,属于侵吞遗产的行为。
3.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有三个继承人,其中被告继承遗产的30%。(约少分3%)
四
小结

综上所述,对于私吞遗产的继承人,法院判决明确:可以少分遗产。对于继承人而言,面对亲人离世后的财产纷争,切勿因一时冲动或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唯有厘清权属、合法举证,才能真正实现遗产的公平分配。
对于私吞遗产情形,法院为何这样判,又有什么注意事项,后期公众号将为您一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