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人在香港立遗嘱处分上海房产,继承权公证如何办理?

2026-05-19

转载自:明月律师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近日,明月律师团队协助委托人顺利办结一起“法国籍人士在中国内地的遗产继承案”。该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被继承人是法国人,在香港律师事务所订立的遗嘱,遗产范围包括中国内地的诸多财产(含上海的一处房产)。被继承人身故后,香港高等法院根据该遗嘱,向遗嘱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出具了遗产承办书。在继承完毕香港遗产后,遗嘱继承人寻求明月律师团队帮助,以便根据遗嘱继承内地遗产。接受委托后,明月律师团队联合香港律师和上海的公证处,全面查明相关事实,准确适用准据法律,帮助遗嘱继承人顺利、高效地取得了继承权公证书。


法律要点

① 法国人在香港立遗嘱,如何判断遗嘱效力?

被继承人虽然是法国国籍,但其立遗嘱时以及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都在香港。因此,其遗嘱的方式、效力均适用香港的法律规定。本案中,遗嘱人是在香港律师面前立遗嘱,遗嘱方式和效力符合香港法律规定,是一份有效的遗嘱。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② 这份遗嘱是否是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一份遗嘱?

明月律师团队协助委托人取得了香港大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遗嘱于香港法律下具有效力,是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一份遗嘱。


注:

在香港法例下,香港法庭的遗产承办处只会于信纳申请人所展示的遗嘱为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一份遗嘱的情况下,才向该份遗嘱的执行人颁发遗产承办书。由于香港律师已经作为该遗产管理人就该遗嘱申请及获得该遗产执行书,所以香港法例下该遗嘱已经被视为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一份遗嘱。


香港法例没有遗嘱登记制度,被继承人没有责任就自己生前的任何一份遗嘱通知任何人(包括遗产的受益人)或进行任何登记。因此,香港法例下并不能完全确认立遗嘱人最后一份遗嘱的去向,尤其是如果立遗嘱人并没有委托律师草拟及准备遗嘱,亦没有把遗嘱的内容或副本通知及或送达任何人。


香港律师会成立遗嘱搜查[ Hong Kong Law Society Will Search]的程序。当被继承人过身后,被继承人的相关人士可以通过自身委派的律师向香港律师会提交遗嘱搜查的要求,其后香港律师会会向全香港所有律师行进行查询,任何律师行如果曾经协助被继承人草拟遗嘱,或拥有被继承人的任何一份遗嘱的正本或副本,均需要通知香港律师会。本案中,作为遗产管理人的香港律师向香港律师会提交遗嘱搜查的申请,截至本日,没有香港律师行透过香港律师会向遗产管理人提供任何被继承人于该遗嘱后签立的其他遗嘱。


该遗嘱搜查程序为香港法例下非常常见的工具,一般而言,该程序都能有效地发现立遗嘱人生前的遗嘱。当然,该程序只仅限于由香港律师草拟,准备,或持有的遗嘱,假如立遗嘱人完全没有委派香港律师协助下签立遗嘱,该遗嘱并不会于遗嘱搜查的程序中被发现出来。


本案中,香港律师根据香港《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60A的规定刊登公告,给予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利害关系人追索的时间。也就是说,如果真有其他有持有新的遗嘱,也可以在追索期内提出主张。

③ 香港高等法院对于遗嘱的检定,内地公证处可以直接适用吗?

经香港高等法院检定并由香港律师公证的遗嘱(副本),如其内容与我国法律无抵触,应视为有效遗嘱,公证机关据此为遗嘱受益人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如其内容与我国法律有抵触,应视为无效遗嘱,公证机关不能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如其内容部分与我国法律相抵触,则遗嘱视为部分无效,公证机关只能对有效部分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本案的遗嘱与我国法律无抵触,应视为有效遗嘱。


参考规定: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如何确认香港高等法院遗嘱检定书事的复函


[88] 司公字第67号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处:


你处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四日粤司公(87)109号《关于朱箕能等五宗遗嘱继承公证的请示》、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粤司公(1988)21号《关于陈冰怡等三人遗产案的请示》和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五日粤司公(1988)39号《关于被继承人霍伯谦遗产事的请示》均收悉。


关于香港居民谢淡秋、吕贤藻、黄少楚、陈冰怡、黄兆镇和霍伯谦等六件遗嘱继承案,遗嘱人均在香港设立的遗嘱,处分其在内地的房产,因此遗嘱内容应符合我国法律。在当事人申办遗嘱继承公证时,我公证机关应对遗嘱进行检验。主要包括:确认遗嘱是否是遗嘱人本人所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符合行为地法律;遗嘱人在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本人所有;遗嘱受益人有无变化,遗嘱有无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等等。对于遗嘱是否是遗嘱人本人所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符合行为地法律,应由香港高等法院进行检定。根据香港惯例,遗嘱经高等法院检定后,法院即发给当事人一份遗嘱检定书及遗嘱影印件,遗嘱原件则由高等法院保存。为确认遗嘱检定书和遗嘱影印件的真实性,公证机关可要求当事人请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证明。经香港高等法院检定并由我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的遗嘱(副本),如其内容与我国法律无抵触,应视为有效遗嘱,公证机关据此为遗嘱受益人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如其内容与我国法律有抵触,应视为无效遗嘱,公证机关不能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如其内容部分与我国法律相抵触,则遗嘱视为部分无效,公证机关只能对有效部分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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