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前夫却拿出一纸协议备注着“卖给父母”,法院怎么判?

2026-05-23

转载自:爱劳动的家事律师 法眼帝国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归属与男方在原房屋买卖协议上添加的“卖给父母”备注是否冲突及效力认定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女方所有,但男方及其父母拒不腾退,主张该房屋已于2018年以30万元抵债卖给男方父母,并提供在2008年房屋买卖协议上添加的黑笔字备注为证。法院认为,该黑笔字备注系男方单方添加,无买卖双方签字,女方亦否认按手印,且与双方2021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的内容明显冲突。因此,该黑笔字备注不具备独立的证据效力,男方及其父母的主张不能成立。男方及其父母占据房屋拒不搬出构成违约、侵权。二审法院驳回男方及其父母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崔某与施某甲于2008年共同购买一套房屋。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该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可居住两年。两年期满后,男方及其父母拒不搬出。男方父母主张该房屋已于2018年以30万元抵债卖给他们,证据是男方在原购房协议上添加的“黑笔字备注”。女方否认该备注效力并诉至法院要求腾房。法院审理认为,黑笔字备注系单方添加,无独立证据效力,且与离婚协议冲突。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男方及其父母限期腾退房屋。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第三人施某乙、文某提交的证据中的黑笔字备注“该房屋原户主施某甲、崔某已以叁拾万元的价格卖给父亲施某乙、母亲文某,以此为据。2018.8.18”。是在2008年9月23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证据中添加的内容,不具有独立的证据效力。施某甲称该内容添加时间为2018年8月18日,但该内容与2021年施某甲、崔某签订离婚协议时的内容第二条、第三条明显冲突。如果黑笔字备注属实,按常理施某甲、崔某在三年后2021年签订xxx协议对财产债务分割时,应当签订与黑笔字备注内容一致的财产分割协议。故一审法院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中的黑笔字备注内容不予以认可。施某甲、崔某2021年9月13日签订的xxx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施某甲及其父亲施某乙、母亲文某占据该房屋拒不搬出,已构成违约、侵权。崔某的诉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位于位于新华路**号**小区施某甲、崔某于2008年共同购买的一套房产的占有使用权归崔某享有。二、施某甲、第三人施某乙、文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该争议的房屋搬出。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经一、二审查明,2008年9月23日,崔某、施某甲与案外人乔某、刘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有偿取得案涉房屋。2018年8月18日,施某甲在该《房屋买卖协议》右下角用黑笔字备注“该房屋原主施某甲、崔某已以叁拾万元的价格卖给父亲施某乙、母亲文某,以此为据。2018年8月18日。”施某甲称上有崔某手印,崔某对《房屋买卖协议》上黑笔字备注内容及按手印的情形均予以否认。2021年9月3日,崔某、施某甲在婚姻登记部门签订一份《xxx协议书》,其中对案涉房屋约定:“位于枣阳市南岗某厂房产一套归女方所有,xxx后男方可居住两年。位于枣阳市归男方所有。”
现在崔某以《xxx协议书》的约定为由,请求施某甲、施某乙、文某腾退案涉房屋。上诉人施某甲、施某乙、文某在一、二审中认为,案涉房屋已以30万元价格卖给其父母施某乙、文某,崔某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本案中,施某甲于2018年8月18日在2008年9月23日的《房屋买卖协议》上备注案涉房屋交给其父母,但该备注上无施某甲父母的签字,亦无施某甲、崔某的签字,即无买卖双方的签字,崔某亦不认可其在备注内容按了手印,且施某甲、崔某在之后的《xxx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案涉房屋归崔某所有。故原审法院以上述查明的事实,认为施某甲、施某乙、文某的主张不能成立,且认为案涉黑笔字备注内容不具备独立的证据效力,未准许上诉人申请的鉴定程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同理上诉人施某甲、施某乙、文某在二审中申请对黑笔字备注的时间及备注上施某甲、崔某的指纹进行鉴定,本院亦不予许可。
综上,上诉人施某甲及上诉人施某乙、文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6)鄂06民终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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