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家族律评
作者:贾明军 袁芳 吴天坛

张先生53岁、意欲再婚,他有新加坡身份,名下资产横跨中国和新加坡。
这不是一个简单的“要不要结婚”的问题,而是一道需要筹划设计的法律“方程式”。既要守护来之不易的财富,又要呵护来之不易的爱情,客户面临的困惑,正是当下高净值人群“中年再婚”场景中最为典型的财富管理课题。
本文从意定监护、跨境遗嘱、婚姻协议、信托/保险四个维度,为您拆解中、老年再婚场景下的财富保全之道。以下内容基于中国内地《民法典》及新加坡《妇女宪章》的相关规定,结合中新两地司法实践,供高净值人士参考。
一、意定监护:
当命运不由己时,谁来替你决定?

客户最担心的是:万一自己哪天失智失能,谁来做自己的监护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就是“意定监护”——用一份书面协议,排除法定监护顺序的适用,由自己来决定那个最值得信任的人成为自己的监护人。
为什么要做意定监护?原因很简单:法定监护人的顺位中,配偶排在第一位。如果客户没有提前安排,一旦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此时,根据法律规定,妻子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自动成为客户的法定监护,有权处理客户的公司股权等复杂金融资产;而妻子因不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治理一窍不通,让她来管理客户的公司股权等复杂金融资产,无论对资产保值还是对公司运营都极为不利。对此,法律给予了当事人以未雨绸缪的权利,即意定监护,客户可以选择值得信任的且有能力为其管理财产的人作为意定监护人,在其失去民事法律法律行为能力时代替其妻子成为监护人,为其管理财产。
意定监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民法典》第33条并不强制要求公证。然而,实务中建议进行公证。原因在于:不经过公证的意定监护协议,在监护设立人失能后,很可能与法定监护人产生争议——协议是否有效?签字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些问题会成为纠纷的导火索。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1]经过公证的监护协议,在发生争讼时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证明力高,其强大的证明力能够预防不必要的争议发生。
在实践中,意定监护公证不仅是证明力的保障,更是对监护人行为的监督。意定监护协议内容涉及强烈的人身属性,且协议生效执行的节点往往是监护设立人失能之际,此时监护人已处于无法独立监督协议履行的境况。公证机构作为第三方独立机构,可以承担监督角色,保障被监护人权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2]对意定监护协议的解除和撤销也作了规范,进一步为意定监护制度提供了法律支撑。
因此,建议客户选择其信赖的近亲属或商业伙伴作为意定监护人,通过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为未来的“万一”做好安排。这一部分,境内境外都需要分别考虑——新加坡法律体系下同样有类似的功能性安排,需与境内意定监护形成互补。
二、遗嘱规划:
境内境外,一个文件还是两个版本?

意定监护解决的是生前失能的问题,遗嘱解决的则是身后安排。客户50岁,这个年纪考虑遗嘱绝非未雨绸缪,而是必要之举。
客户的情况有一个特殊之处:他拥有新加坡身份,财产分布在境内和境外。这就带来了一个跨境遗嘱规划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第33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这意味着:如果客户在中国境内订立遗嘱,该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要符合新加坡法律(经常居住地、国籍国)或者中国法律(遗嘱行为地)即成立;因此,遗嘱效力判断的准据法,也可能是新加坡法。但中国和新加坡因为法律差异,同一份在中国律师见证下签署的遗嘱,在效力判断上却可能与新加坡法律有冲突。
实务中已有跨境继承的典型案例。某新加坡国籍L先生的财产分布于新加坡、美国及中国内地等多个法域,其在中国境内订立遗嘱后,遗嘱效力认定涉及对比新加坡、中国香港及内地的法律规定与连接点,最终因结合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的规定,国内法院确立了“适用新加坡法,但需符合中国‘必留份’强制性规定”的裁判逻辑。[3]这充分说明了跨境遗嘱规划的复杂性。
因此,客户需要境内、境外分别订立遗嘱,两份遗嘱相互衔接、不产生冲突。境内遗嘱针对境内房产、金融资产、公司股权等;境外遗嘱针对新加坡及海外资产。遗嘱的订立建议在两地律师协同下完成,确保在两地均具备法律效力。
三、婚姻协议:
爱情是感性的,财产约定必须是理性的

如果说意定监护和遗嘱解决的是失能”和“身后”的问题,那么婚姻协议解决的就是“婚内”和“万一离婚”的核心关切。客户担心的是:结婚之后,万一感情出现问题,财产会不会被重新洗牌?这个问题,恰恰是婚前财产协议要回答的。

(一)中国内地视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就是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基础。
婚前财产协议无需公证即可具备法律效力,只要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但经过公证的协议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效力法律效力上高于一般协议,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和对抗第三人的能力。此外,双方可以约定协议以结婚登记为生效条件,通过办理公证固定双方的意思表示,单方面不得任意撤销。
对于客户而言,境内资产(中国内地房产、金融资产、银行存款、公司股权)均可以通过境内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归制,明确哪些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哪些属于婚后共同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增值如何处理。

(二)新加坡视角


客户拥有新加坡身份,这意味着还需要考虑新加坡法律对婚前协议的司法态度。新加坡关于离婚及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基础,主要来自《妇女宪章》(Women‘s Charter)。在这一框架下,法院在处理婚前协议时,始终保留基于公平原则作出最终判断的裁量空间。
在法律术语上,新加坡法院并非当然执行婚前协议,而是根据个案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该协议“适当的分量”(appreciable weight)。如果协议在签署时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程序瑕疵,或整体上显失公平,法院在离婚时可能不予采纳,或仅部分采纳该协议。
不过,新加坡司法实践近年来对婚前协议的认可度显著提高。TQ v TR案[4]中,新加坡上诉法院确认了婚前协议在婚姻财产分割中的参考价值。更值得关注的是2026年3月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的一项判决,[5]法官Teh Hwee Hwee维持了婚前协议的效力,驳回了男方关于胁迫签署的主张,虽然为追求公平公正的财产分割而对资产池作了适当调整。该案中,双方婚前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法院首先依据中国法判断协议效力,确认有效后给予其“充分效力”,将协议中围栏保护的资产排除在婚姻财产分割范围之外。这一判例为跨境婚前协议的效力认定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指引。

(三)关键要点:
如何确保协议的有效性?


综合中新两地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下要点至关重要:
第一,协议签署的时间安排。不要在婚礼前两天才将协议发给对方签署。正如上述2026年判例所揭示的,虽然该案中法院并未因时间紧迫而认定协议无效,但时间压力恰恰是对方主张“胁迫”或“非自愿”的主要理由。建议在婚礼前至少数周甚至数月完成协议的签署和审查。
第二,双方独立法律意见。为确保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建议为客户和配偶分别聘请各自的律师,尤其是建议配偶聘请独立律师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这在新加坡司法实践中是评估协议公平性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三,全面准确的财产披露。婚前协议的有效性建立在双方对彼此财产状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在境外法下,建议如实披露,任何隐瞒或遗漏都可能成为未来挑战协议效力的理由。
第四,两地双版本。由于中新两地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建议分别准备中国内地版本和新加坡版本,内容上保持一致,形式上各自符合当地法律要求。两地版本可能需要就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机制作出明确约定,避免未来产生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
四、信托与保险:
从“防风险”到“传财富”

以上三项安排构成了财富保全的基础框架,而信托与保险及其他公司内部治理的法律筹划体系,则是将这一框架从“防守”升级为“传承”的关键工具。
家族信托是将资产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的法律安排。截至2025年三季度末,国内家族信托市场规模已突破9500亿元,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金融监管总局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明确将家族信托界定为“资产服务信托”项下排序第一的业务品种[6],其依法设立的信托财产独立、风险隔离功能已获得监管层面的认可。
对于客户而言,经过专业筹划的家族信托或可以实现三大目标:一是将婚前资产置入信托,力争实现与婚后财产的隔离;二是通过信托架构安排公司股权的传承,全力确保子女接班顺利;三是借助信托的持续性管理功能,争取实现财富的长期保值增值。
保险方面,以终身寿为例,如果客户配置以自己为投保人、子女为受益人的人寿保险。在去世后后,保险金不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不进入法定继承程序(有明确受益人的情况下),具有天然的财富保全功能。同时,大额保单还可以通过保单贷款等方式为客户提供灵活的现金流安排。
需要注意的是,信托和保险的规划需要与前述的遗嘱、意定监护、婚前协议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财富管理体系,并结合公司内部治理的筹划(如公司章程调整、股权结构优化等)。实务中,能形成体系化的财富安全与保障措施。从金融工具的视角来看,国内家族信托的设立需要专业律师和信托机构的协同,通常需要24个月的周期;跨境信托的周期一般也可控制在上述期限内。
五、时间与成本概览

综合上述安排,一个完整的跨境婚姻财富规划项目通常需要以下时间周期:
1、 境内+境外遗嘱:约1个月之内
2、跨境婚前协议(两地双版本) :2至4个月,需两国律师协同,必要时双方均需聘请律师
3、信托与保险规划与落地:周期较长,视情况而定
4、意定监护公证:约1个月之内
上述项目同步或依次推进,整体时间周期通常在3-6个月。而专业收费,则需根据具体资产规模、法律关系复杂程度和律师团队配置而定。

写在最后

再婚,尤其是步入中、老年之后的再婚,需要的不仅是对未来和谐美好生活的向往,也需要智慧与法律筹划的加入。客户的顾虑是现实的、理性的。财富来之不易,感情同样来之不易。通过意定监护、跨境遗嘱、婚前协议、信托保险、公司内部治理优化这一套“组合拳”,客户可以全力保障在保全财产安全与维护感情和谐之间,实现感情和财产的共赢。
法律的魅力正在于此:它不要求我们必须在爱情和财富之间二选一,而是为我们提供了让两者和平共处的制度工具。用好了这些工具,再婚不仅不会成为财富的“洗牌局”,反而可以成为人生的“新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