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涂先生和岑女士因工作相识相恋,感情一路升温。恋爱期间,涂先生先后向岑女士转账共计30余万并约定转账性质为共同积蓄,用于结婚买房。除此之外,涂先生还向岑女士赠送了一只金镯子,涂先生的父母也向岑女士给付1万余元订婚礼金。谁也没料到,原本谈婚论嫁的两个人,最后还是分了手。双方因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产生巨大分歧,在多次沟通协商无果后,涂先生将岑女士告上法庭。
涂先生认为
岑女士应当返还转账款项、共同租房的房租、金镯子(或折价款)以及订婚金共计30余万元。
岑女士辩称
不同意返还转账金额,部分款项为双方共同开支而非购房存款,部分款项是男方自愿赠与的恋爱经费,并提供双方恋爱期间聊天记录,其中涂先生多次表示“以后我的钱都给你花”“我养你啊”等表述。金镯子已经归还涂先生,订婚金也没有收到,且已以现金形式返还涂先生14万元。
在双方对案件事实各执一词的情况下,经双方同意,杨浦区人民法院委托专业心理测试机构就“恋爱期间是否有共同存款买房的事实”“是否归还或收到归还的手镯”“岑女士是否给予涂先生14万元现金”“是否收到或归还1万元订婚金”四个问题对双方进行测试。测试结果显示,涂先生结果均为通过,岑女士结果均为未通过。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涂先生和岑女士原为情侣关系,双方以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为目的形成财产往来,分手后应当对财产进行相应处理。
理论上,婚约财产纠纷与解除同居关系后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存在区别,但有可能存在部分混同。婚约财产的性质一般应为赠与性质,但部分财产的赠与以结婚为成就条件。而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一般应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
关于转账及金饰品,涂先生定期向岑女士转账,款项金额较大。除此之外还有共同生活的开销,例如购买节日礼物,日常饮食和出游的开支等。因此,除共同生活的开支外的大额转账及赠送金饰品可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赠与。
关于房租,涂先生和岑女士之前各自租房、各自负担房租,同居期间没有证据反映具有分担房租的必要,应当视为共同生活中发生的部分财产及开支的混同。
综上,人民法院判决,由岑女士向涂先生返还转账及金饰折价款等共计3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恋爱期间,情侣经常会有各类财物往来,有些是为增进感情的日常馈赠,有些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资金给付,但碍于亲密关系,双方大多不会对这些款项作出明确的约定,一旦感情破裂分手,极易因财产处置发生争执,进而引发诉讼。
01

婚恋转账分三类
性质不同结果大不同

“情谊表达类”转账,即恋爱期间一方为表达感情而主动转账,如带有“520”“1314”特殊数字类表达爱意的红包或转账,或是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时间点给付的小额礼物、礼金等,法律上一般认定为赠与。此类款项或礼物交付便意味着赠与行为完成,原则上不能撤销,受赠人无需返还。
“婚约彩礼类”转账,即恋爱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转账,如购房首付款、购车款等。除财产赠与外还涉及身份法律关系,最常见的婚前赠与就是彩礼,在案由上认定为婚约财产纠纷。本案中涂先生向岑女士的大额转账就是婚前约定购房的款项。若最终未能登记结婚的,收受方原则上应当返还,但一般要酌情扣除恋爱期间的合理共同开支等。
“借贷类”转账,即转账一方主张给对方的款项为借款并要求返还,而收款一方坚持是情侣间无偿赠与的情形。此类情形的认定标准与彩礼、赠与明显不同,需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02

不同转账类型
举证规则各有讲究

针对“情谊表达类”转账,收款方主张转账属于恋爱赠与或日常消费,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例如转账金额为特殊数字、款项用于共同消费出行等。
针对“婚约彩礼类”转账,主张返还的一方需举证证明该笔款项具备“彩礼”特征,例如双方存在婚约约定、转账发生在谈婚论嫁期间、金额明显超出日常消费水平、符合当地婚嫁彩礼习俗等。
针对“借贷类”转账,主张借贷的一方应提供借条、聊天记录或语音通话记录等,证明对方有“借款”“还款”等真实意思表示,仅有转账记录而无借贷合意的,难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法官在此提醒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转账、发红包表达爱意本属正常情感往来,但钱财往来务必多一份理性与谨慎。明确每一笔转账用途,妥善留存相关凭证,划清财物往来边界,既是守护真挚感情,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情真何必避言金
账目分明意更深
账清心自无嫌隙
坦诚相守两同心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供稿 | 民事审判庭
文字 | 沈思炜
部分图片由AI辅助生成
声明 | 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杨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