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贾明军 袁芳 吴天坛

阿强自以为是金融魔术师——背着老婆用蚂蚁搬家、对敲换汇、虚拟货币搭建出一条秘密的“出海航道”。可他忘了中国那句老话: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玲玲是一位典型的“国内派”——对境外法律充满警惕,就像猫对游泳池一样。她的英语词汇量止于“Hello, thank you, help me”,护照上干干净净;而她的丈夫阿强,精于算计,人脉广泛,对“资产出海”有执念。婚姻走到尽头时,阿强露出了真面目,把夫妻共同存款像变魔术一样,不久就弄得突然在境内消失了、事实上是一笔笔挪到了境外。
玲玲在境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法官面露难色:“境外财产?另案处理。”这四个字,是多少像玲玲这样的配偶的噩梦。另案处理就等于暂时不处理,而暂时不处理在跨境追索的现实难度下,几乎等于不处理。
根据司法实务统计,法院对离婚纠纷中的境外财产分割,大部分予以驳回或另案处理,只有个别案件,因为有充分证据证明配偶在境外有存款(有确的金额、可以用计算并在离婚案件中判决折抵给付的形式)在离婚案件中才可能一并处理。绝大多数离婚案件,不处理境外存款,对此,玲玲要如何跨越这道“境外”的财产追讨屏障?

一、阿强的三把“魔法钥匙”
中国居民每人每年拥有等值5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便利化购汇额度。这对阿强来说是一道转移现金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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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把钥匙:蚂蚁搬家

蚂蚁搬家的逻辑很简单,阿强把一大笔人民币拆成小块,分别打给七大姑八大姨、各种同学、前同事,每人用各自5万美元额度换成外币,再汇入阿强在境外的账户。国家外汇管理局明确规定,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就构成分拆购付汇,属于逃汇。
你以为这只是小打小闹?真实案例让人瞠目结舌:2018年130起外汇违规案例中,36起为个人违规:其中一位广东当事人,动用了34个人的年度购汇额度用于境外买房,涉及金额244.62万美元。2020年,辽宁籍李某以102名个人的名义,将资金拆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675.36万加元。普通个人的逃汇案最常见的手段,就是利用亲友、员工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分拆逃汇,老百姓口中谈的“蚂蚁搬家”说的就是这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008年修订)第三十九条规定,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以上等值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更重要的是,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62条,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便利化额度管理及真实性管理。外汇局对规避管理的个人实行“关注名单”管理。“关注名单”内个人的关注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年。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在银行办理。银行应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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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把钥匙:对敲

如果蚂蚁搬家是笨办法——用人海战术硬扛5万额度,那对敲就是进阶版。手法很简单,逻辑更古老:阿强把人民币打入中介指定的境内陌生账户,几乎同一时间,境外有对应的外币打入阿强的海外账户。人民币从未“出境”,外币从未“入境”,但资产转移已完成。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在2023年明确表示,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是当前非法买卖外汇的典型表现,虽然人民币和外币不进行物理上的跨境流转,表面上资金在境内外单向循环,实质上属于变相买卖外汇行为。[1]
这种操作的法律后果远比蚂蚁搬家沉重——属于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则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五年以上。
真实案例充满警示意蕴。湖北鄂州范某军团伙案,从2019年4月至2023年6月,以跨境“对敲”方式非法买卖外汇,先后与澳门赌客兑换人民币2亿多元,范某军等10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云南腾冲坡某夫妇案更显荒唐,两人在腾冲私设“地下钱庄”,自2015年至2021年从事中缅币双向兑换,进账和出账累计金额均超4.8亿元,合计近10亿元,法院判处坡某有期徒刑六年、罚金30万元,其妻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18.5万元。
对玲玲来说,最残酷的盲区在于阿强对敲使用的是中介指定的陌生账户,阿强名下没有直接的“购汇记录”。他可以一脸无辜地说:“这些转账都是正常的商业往来。”这让玲玲的举证变得异常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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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把钥匙:虚拟货币

如果说前两种方法是常规武器,虚拟货币就是阿强的升级装备。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具有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本等技术特征,非货币当局发行,不以法定货币形式存在。正是去中心化、匿名性、跨境瞬时性,尤其是USDT等挂钩美元的稳定币波动极小,让虚拟货币在个别人手里,天然地转成了转移资产的“新宠”。
阿强的操作通常是“三步走”:第一步,境内买币。通过场外交易平台或群组,用人民币向“币商”购买USDT,将人民币打入币商指定的银行账户;第二步,跨境转币。将自己钱包中的USDT直接转账至境外平台账户或同伙钱包,区块链的特性使这一步几乎无法拦截,没有银行审核,没有额度限制;第三步,境外变现。在境外交易平台将USDT卖出,换取美元或澳元等当地法币,存入境外银行账户。整个“人民币→USDT→境外法币”的链条就此完成,表面上看只是一笔虚拟货币买卖,实质上已经完成了跨境资产转移。
这套操作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面临多重法律风险。根据2026年2月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一律严格禁止。《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则从另一面为玲玲打开了门:“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加密资产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受民事法律保护。
在刑事层面,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汇的兑换,已被司法实践明确认定为“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时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些规定不是纸面上的文字,来看2024年四川省乐山市中级法院提级审理的万某园案。万某园、其妻子陈某文与黄某圆以营利为目的,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进行非法买卖外汇,以USDT(泰达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经司法审计,收取客户人民币23404万元,购买美元约3601.93万元,折合人民币23620.7万元。乐山市中院于2024年8月28日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万某园有期徒刑六年、罚金74万元,黄某圆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71万元,陈某文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25万元。
这些案例背后有一个共同的启示: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不等于隐身,不可篡改的区块链记录反而成了检测阿强行为的“试纸”。检察机关已经用行动证明,技术追得上“技术”。

二、“另案处理”——谁的无奈
阿强把钱弄出去,玲玲走进法院,才发现真正的煎熬才开始,面临着“境外财产,本案不处理,可另案主张。”
为什么?第一,证据查明障碍。玲玲拿不出证据证明境外账户有多少钱,房子登记在谁名下。北京三中院(2023)京03民终18449号案中,当事人递交了香港收楼确认书打印件,没有权属信息,法院以“不足以证明权属”驳回分割请求。
第二,法律适用冲突。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广州白云区法院(2019)粤0111民初7986号案中,原告提交的美国房产查档资料甚至经过了领事认证,法院认可了真实性,但仍以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障碍为由,对境外房产不予调处。
第四,第三人利益介入。阿强把钱放在境外公司名下,法院以涉及案外人利益为由不予处理。广州中院(2024)粤01民终7357号案正是如此,涉及案外人的债务问题,本案不予处理。
这四个困境加在一起,让玲玲心头一凉:阿强似乎得逞了?!

三、玲玲的反击四式
但这并不意味着玲玲无计可施。她的反击可以分四个层次循序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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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式:追查境内转账痕迹

阿强不论走哪条路,必然在境内留下转账记录。蚂蚁搬家有向多名亲友的密集转账;对敲有向陌生人的大额汇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虚拟货币有向可疑个人的频繁转账。或者阿强将自己名下的钱款汇给某个亲友、然后亲友再与他人发生交易,这种可能性也有。
玲玲在诉讼中可申请法院调取阿强及其关联人账户的银行流水,追踪资金走向。发现短期内向多个非直接关联人密集转账且他们随后同时段购汇,就构成分拆购汇的初步证据。同时注意阿强手机、电脑中的异常,换汇App、钱包地址、聊天记录中的“换点U”“打美刀”“收币地址”等暗语,这些电子证据能在诉讼中起到重要证明作用。
一个特别关键的取证要点是,区块链的不可篡改特性是双刃剑。 2026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比特币分割案中,法官依据区块链浏览器记录,成功追溯了被转移的126个比特币流向,这对玲玲来说意义重大:一旦掌握阿强的钱包地址,资金流向在区块链链上分析下就无所遁形。如果有可能,有初步线索,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区块链取证机构完成链上追踪和地址聚类分析,将资金流转路径作为关键证据提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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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式:
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考虑行政举报与刑事报案双管齐下

如果阿强将玲玲逼入墙角,玲玲慎重考虑后,再看是否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举报阿强的逃汇或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外管局的调查能力和数据获取能力远超个人,其调查结论和处罚决定可成为离婚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对于涉及虚拟货币的转移行为,如金额达到追诉标准,可能有的专业人士,还会建议玲玲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刑事侦查的调查手段(调取交易平台记录、查询银行账户等)远比民事诉讼的调查手段强,侦查结果可为离婚诉讼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持。不过对于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笔者并不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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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民法典》的重磅武器,要求少分、不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关键词是“不分”——玲玲如果能证明阿强将境内资产非法转移至境外,无论走的是蚂蚁搬家、对敲还是虚拟货币路径,即使法院暂时无法处理境外财产,也可在境内财产分割中要求阿强少分或不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发现之日起算。
由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婚内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要玲玲能证明阿强购买虚拟货币的资金来自婚内收入,且转入币商账户的金额与婚内收入时间衔接、用途不明,面对“亏损”抗辩时即可向法院主张追究其恶意转移财产的责任。
此外,上述提到的2026年八部门通知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自行承担。这意味着阿强擅自用共同财产购买虚拟货币导致损失,玲玲可主张阿强承担独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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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式:以司法审计手段梳理资金闭环

玲玲可申请法院委托司法审计机构,对阿强的资金流水进行全面审计:将境内转入币商的金额,与区块链上钱包的USDT入账记录逐一比对,建立“人民币出金→USDT入账”的对应关系;再将USDT转至境外平台的记录与境外账户的法币入账建立“USDT出境→法币入账”的闭环。一旦司法审计出完整闭环,阿强再如何辩解也难以自圆。

四、境外追查的现实路径
对于决心追查的玲玲,以下路径值得了解。
资产查册: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双方都是中国籍且共同居住在中国,适用中国法律确定财产归属,财产性质不因地理位置改变。玲玲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阿强境外电汇记录,委托境外律师在美国、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进行房产登记查册。同时,我国已参与共同申报准则(CRS)信息交换机制,可获取阿强在100多个参与国家和地区的金融账户信息。
域外冻结与开示: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可签发冻结令防止阿强转移资产,并通过证据开示强制其披露全部财产信息。但由于阿强通常已将资产藏匿于离岸公司或信托之后,且境外诉讼成本极高,这一路径需要谨慎评估投入产出。
一个必须面对的现实:离婚判决域外承认的局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该规定。这意味着即便是外国判决在中国获得承认时,财产分割部分也会被剥离出去。反之,中国的离婚财产分割判决在境外寻求承认,同样面临这一普遍存在于国际司法协助中的结构性难题,判决跨境执行通常仅限于解除婚姻关系的确认。
因此,玲玲的跨境追索不应以“让境外法院直接执行中国判决”为目标,而应将境外获取的信息——房产查册记录、银行开户信息、区块链链上分析报告——作为反哺境内诉讼的证据材料,或在境外资产所在地启动“二次诉讼”,以境外获得的域外判决实现执行目的。

五、强大女人,智慧护财
回到玲玲和阿强的故事,我们要说一句大实话:法律的存在不是为了阻止坏人作恶,而是为了让受害者在发现恶行后有机会扳回一局。玲玲最致命的不是阿强太狡猾,而是自己太被动——不知道对方有多少钱,存在哪个国家,买了多少虚拟币。等到离婚诉讼开始时,阿强的境外账户已了无痕迹。
所以,强大女人从不依赖对方交出底牌,而是自己学会看懂牌局。
第一,对家庭重大转账做存档。无论是转账记录、微信暗语,还是手机里的虚拟货币App截图和钱包地址,凡是合法获取的证据,都值得存档。加密资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关键是及时固定证据。
第二,了解法律的分量。《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赋予的权利不要轻易放弃。即使境外财产暂时无法分割,也要在境内财产分配上争取少分或不分的结果。对于擅自使用共同财产投资虚拟货币导致亏损的行为,可援引监管规定主张行为无效。
第三,善用监管与司法机关的力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调查能力远超个人举证能力,善于借力调查,是事半功倍的智慧。必要时将行政机关出具的材料与刑事判决作为证据提交离婚诉讼,形成证据闭环。
第四,对境外资产追索做合理预期。境外法律服务耗时费财,成效与预期常有落差。司法实践中,只有极少数会在本案中处理境外财产,应合理评估追索成本,重点抓住境内财产分割的主动权。
法律像一把钝刀,切得慢,却切得深。玲玲需要的不是变成海外诉讼专家、区块链取证专家,而是知道去哪里找那柄刀,怎样握住它不松手。愿每一位阅读此文的你,既收获法律知识,又感受到维护权利的信心与力量。阿强只是出海远航,不是消失在海平线。太阳底下,没有什么资产是真正无迹可寻的。
注:
[1]https://mp.weixin.qq.com/s/sY7JRIQcyuGaPB_B7DH7HA


作者介绍
袁芳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非权益合伙人,执业领域为税务和财富规划、诉讼仲裁。
袁律师有多年向私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并且能够用中、英双语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袁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婚姻、继承等家事案件的诉讼和非诉讼服务,袁律师尤其擅长处理有涉外因素和涉及股权/股份分割的婚姻与继承案件。袁律师同时还为私人客户提供财富安全、财富传承的规划建议。
联系邮箱:janeyuan@zhonglun.com
联系电话:13761864000
吴天坛,就职于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贾明军律师团队成员,本硕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获法律硕士学位。
联系邮箱:wutiantan@zhonglun.com
联系电话:137618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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