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非婚生子继承权认定及遗嘱效力问题。法院通过"高度盖然性"原则,结合叔侄关系亲缘鉴定、被继承人与非婚生子之母的婚外关系、支付医疗费等间接证据,认定王某某系被继承人王某坚与陈某的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继承权。关于遗嘱中关于公司财产的处分,法院认定因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遗嘱人无权直接处分公司财产,仅能处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由于遗嘱未明确提及股权,故该部分应按法定继承由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案情简介
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王某某与陈某玲、王某欣、王某1各自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1.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系被继承人王某坚的非婚生子并按法定继承处理王某坚部分遗产是否得当;2.案涉自书遗嘱是否有效;3.一审对王某坚遗产的分配方案是否得当;4.《遗嘱》中关于广州市某某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及财产处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