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明月律师接触过不少特殊需要家庭。所谓特殊需要家庭,通常是指家庭成员中有孤独症、脑瘫、唐氏综合征、精神障碍或者其他需要长期照护的成年人。针对有特殊需要子女的家庭而言,家长们这一生最大的焦虑,往往不是财富如何增长,而是:“等我不在了,孩子怎么办?”这是家长们难以承受之重的“闭眼焦虑”!
每一次听到这样的问题,明月律师都很难立刻回答。因为这个问题的背后,并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关于时间的问题,也是一个关于爱的问题。父母终究会老去、会离开,而孩子的人生却还要继续。很多家长都会告诉明月律师,他们其实已经存下了一笔钱。有的人准备了房产,有的人准备了保险,有的人准备了存款,也有人早就有了家族信托安排。他们最担心的,从来都不是未来没有钱。他们真正担心的是:谁陪孩子去医院?谁替孩子决定是否接受治疗?谁帮助孩子选择养老机构?谁在孩子遭遇欺凌的时候站出来保护他?谁在孩子情绪崩溃的时候安慰他?谁能保障孩子终身发展的权利(包括自由活动的权利)(这是任群老师提出的问题)?说到底,他们担心的不是钱,而是人,而这恰恰也是中国特殊需要信托发展到今天,必须面对的一个核心问题。
1、特殊需要信托解决的是“钱”的问题
近几年,特殊需要信托在中国的发展非常迅速,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开始推出相关产品,越来越多的特殊需要家庭开始接触并尝试这一工具。这是一个令人欣慰的变化,因为特殊需要信托确实能够解决许多传统继承制度无法解决的问题。比如说,父母去世以后,留下来的财产如何管理?如果孩子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何避免财产被侵占?如果亲属之间发生争议,如何确保财产持续用于孩子的生活和照护?
这些问题,信托都能够提供相当成熟的解决方案。通过信托架构,父母可以在自己健在时就提前安排好未来几十年的财产使用规则。哪些钱用于医疗,哪些钱用于教育,哪些钱用于养老,哪些钱可以支付护理费用,哪些钱不能随意动用,甚至可以精确到每月、每季度甚至每一次支付。从这个角度来看,特殊需要信托最大的价值在于:它让父母即使离开以后,仍然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财富。换句话说,它实现了财富管理的延续。然而问题在于,财富管理的延续,并不等于照护责任的延续。对于特殊家庭而言,除了财富的安排以外,同样不可或缺的,是对人的安排。
2、信托公司能够管钱,却无法真正管人
信托公司是什么?本质上,它是一个资产管理机构。它擅长的是:管理资金、审核支出、配置资产、控制风险、监督账户;但它并不擅长:陪同就医、照顾起居、处理情绪问题、安排康复训练、作出医疗决定。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受益人突然需要做一台重大手术,信托公司可以支付医疗费用,但谁来签字?如果受益人需要从一家养老机构转入另一家养老机构,信托公司可以支付养老费用,但谁来决定转不转?如果受益人遭遇不当照护甚至虐待,信托公司可以停止付款,但谁来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这些都不是财产问题,而是身份问题,是人格问题,也是监护问题。
因此,与其他类型的资产服务信托不同的是,特殊需要信托天然存在一个制度上的空白:财产有人管理了,人却未必有人管理。这也是为什么许多特殊需要信托案例最终都会发现,仅仅设立特殊需要信托还远远不够。当然,这是全世界的共性问题,新加坡的特殊需要信托都是由“特殊需要信托公司SNTC”担任受托人,这是新加坡唯一一家非盈利的信托公司。虽然它是个独立的公司,但是得到新加坡政府的支持,并且是对新加坡的政府负责的一个机构。它的基金也是由新加坡公共受托人办公室去提供,其中有专业人士负责,比如有社工、律师等方面的人去支持特殊需要信托。
香港特殊需要信托是由香港政府社会福利署署长作为受托人,还有利益相关者和其他专业的人士成立了顾问委员会。信托资金的管理是由专业的投资者来管理信托资金,信托服务是由社会福利署新设立的特殊需要信托办公室提供这个服务,委托人将钱给到受托人,就是政府,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钱投资付给照顾者去照顾受益人,每个受益人会有一个独立的信托户口。
那么问题来了,相比我国其他类型的资产服务信托(财富管理服务信托),我们的特殊需要信托,特殊之处到底是什么?受托人、社会乃至政府,在我国的特殊需要信托中,是否应当承担一些与其他信托有所不同的“特殊”的责任?
3、意定监护助力特殊需要信托
如果说特殊需要信托安排的是未来的钱,那么意定监护安排的则是未来的人。《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确立的意定监护制度,已经为成年人提前安排未来监护事务提供了法律基础。《民法典》第二十九条确立的遗嘱指定监护制度,也为父母通过遗嘱为自己子女指定监护人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些制度安排体现了一种非常重要的价值。那就是:自己的命运,应当由自己决定,而不是等到失去能力以后,由法律按照顺位自动指定。在特殊需要家庭,可以扩大为自己孩子的命运:当孩子自身无法决定的时候,应当由最爱、最懂孩子们的父母来决定。对于特殊需要信托而言,这种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信托回答的是:“钱归谁管?”而意定监护回答的是:“人归谁管?”信托解决的是财产安全。意定监护解决的是人格安全。信托保护的是资产。意定监护保护的是尊严。两者并不是替代关系,而是互补关系。
在老养残家庭中,“养老+托孤”需求是并存的,在中国首单“特殊需要信托+社会监护”案例中,委托人陈女士的监护安排包括:委托监护、意定监护和遗嘱指定监护,并都经过了公证。陈女士说:“将来当我病了、老了、走了,由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担任我和我女儿的社会监护人,负责我和女儿的财产管理、生活管理以及医疗决策。”
在今年初中国残联发布的残疾人托付安置典型案例中,江苏无锡孤独症患者的“民政兜底、信托架桥”安置方案中,无锡市民政局下属单位社会救助站作为备位的监护人,这其实是《民法典》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的“意定化”运用。明月律师认为:意定监护解决的是“我指定谁”,法定监护解决的是“法律指定谁”,公职监护解决的是“当无人可指定时谁承担责任”。在无锡案例中,我们看到特殊需要信托的发展,最终将推动这三种监护模式形成衔接机制。换句话说:特殊需要信托的终局问题,不是信托法问题,而是“监护法”的问题。
4、未来成熟模式一定是“信托+监护”
在明月律师看来,中国特殊需要信托未来的发展方向,并不是单纯扩大资产规模。而是建立完整的服务生态。这个生态至少应当包括三个角色。第一,受托人,负责管理财产。第二,监护人,负责照护和决策。第三,监督机制,负责制衡和监督前两者。简单来说:受托人管钱,监护人管人,监督人监督二者。这样的架构才是真正稳定的架构。事实上,许多已经落地的特殊需要信托案例,也正在朝这个方向发展。律师、信托公司、公证机构、社会组织、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共同参与进来。大家不再只是讨论资产配置。而是开始讨论:未来谁来照顾这个人。这其实标志着特殊需要信托开始从“金融产品”向“社会治理工具”转变。
在近期上海信托落地的全国首例面向特殊家庭的“意定监护+特殊需要信托”全流程保障方案中,上海信托联动黄浦区民政、公证、养老机构等多方力量,以信托制度为核心,构建了“财产隔离、意愿执行、受托服务、双重监察、适老化服务”五位一体的解决方案。委托人与居委会、公证处共同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明确监护人在其失能后负责医疗、照护等决策;同时,他将资产注入信托账户,由信托公司严格按照《监护安排意愿清单》定向支付生活费、护理费等,实现了“监护人管人、信托管钱、公证与居委会共同监察”的职能分工。
相比于前面讲的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地区的实践,中国内地的实践更接近于日本的模式。日本的模式是:父母通过任意后见契约(意定监护协议)指定成年后见人(意定监护人),负责照顾特殊需要的子女;信托负责管理财产;家庭法院来监督整个体系。日本经验最值得借鉴的地方不是信托,而是监护。日本已经认识到特殊需要人士最大风险不是贫困,而是孤独(尊严)。钱的问题可以用信托来解决,但人的问题必须由监护解决。因此日本逐渐形成一个共识:信托负责人的财产,监护负责人的幸福。
5、公职监护的兜底安排,是特殊需要信托发展的底层逻辑
日本的模式给中国展示了一条相当清晰的路线:当家庭无法永远存在时,不应该由国家完全接管,而应当由社会组织、专业人士和法律制度共同接续家庭的功能。问题是,日本意定监护毕竟已经施行了近30年,发展的非常成熟。我国的意定监护发展还处于非常早期的阶段(停留在文本的条款如何确定?如何签署协议?法院是否尊重?……)从发展路径来看,新加坡的“特殊需要信托+监护制度协同治理”完全可供我们借鉴。
对照中国监护制度来看,新加坡有LPA(Lasting Power of Attorney),类似于我国的意定监护。在没有LPA的情况下,新加坡法院会指定Deputy,类似于我国的法定监护。新加坡真正先进的地方是有Professional Deputy(专业代理人),例如律师、会计师或者专业服务机构,需要注册执业,可以收费,可以长期承担财产管理、人身事务决策等职责。在中国,若要问律师能否担任意定监护人?这个问题让很多包括律师在内的专业人士都是胆战心惊,不敢回答,似乎做了不该做的事情。中国社会(尤其是深度老龄化的大城市),迟早会发展到新加坡的社会状态,即:很多人未来根本没有合适的家属担任监护人。因此,监护职业化,这是必然的趋势。新加坡还有Public Guardian(公共监护官),隶属于新加坡政府,其职责包括监督监护人以及专业代理人,调查投诉,建立登记系统等。所以新加坡的模式不是政府直接监护,而是政府监督社会监护。
中国也有公职监护人。《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在中国首个作为监护人的居委会担任委托人设立特殊需要信托的案例中:“当社区居民陷入“监护人缺位”的困境,由特需信托架桥,社区居委会作为监护人的身份,参与到特需家庭的托孤或养老行动。”明月律师对这个案例大力点赞,因为在这个案例中,作为公职监护人,居委会展现了有担当的一面,真正“架桥”的,并不是信托,而是居委会,是居委会把管人和管钱链接在了一起。

明月律师更进一步分析:特殊需要信托的关键不只是“管钱”,而是“要把钱用到正确的照护服务上”。作为公职监护人的民政部门掌握(或影响)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社区服务、社工组织、精神卫生与康复资源,完全可以一起参与整个“照护服务资源链接”中来,譬如协助建立照护服务清单、服务评估标准、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等,逐渐建立“信托财产-照护计划-服务机构-监护监督”的闭环。特殊需要信托解决的是“钱如何持续、安全地用”;意定监护解决的是“人由谁代表、谁来照护和决定”;民政部门解决的是“社会服务、福利资格和公共监督如何接上”。三者结合起来,才可能真正回答特殊需要家庭最焦虑的问题:父母离开以后,孩子怎么办?
6、特殊需要信托的本质,其实是父母爱的延续
明月律师一直认为,不能把特殊需要信托仅仅理解为一个单纯的财富管理工具,否则我们就低估了它的价值。它真正触动人的地方在于:父母试图通过制度安排,对抗时间,他们知道自己终有一天会离开,但他们仍然希望在离开以后,继续保护自己的孩子。这是一个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钱可以留下,人却不能留下。于是法律只能创造一种替代机制,让信托代替父母管理财富,让监护人代替父母作出决定,让制度代替父母承担部分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特殊需要信托和意定监护其实具有相同的精神内核。它们都在试图回答同一个问题:当父母离开以后,如何让爱继续存在?当然,制度永远无法完全替代父母,没有任何信托公司能够替代父母,没有任何监护协议能够替代父母,但是制度至少能够让这种爱延续得更久一些,让风险少一些,让未来确定一些。
新加坡的制度设计中最值得中国借鉴的部分,并不是信托合同本身,而是两个非常特殊的工具:Care Plan(照护计划)和 Letter of Intent(照护意愿书)。明月律师甚至认为,如果未来中国特殊需要信托的发展能够吸收这两个工具,特殊需要信托区别于一般财富管理服务信托的“特殊之处”以及其蕴含的人文价值将真正得到彰显:
传统信托业务的思维方式往往是:先有财产,再决定如何管理财产。例如:父母留下五百万元,信托公司负责管理,按照约定支付生活费、医疗费和护理费,整个逻辑的起点是财产。但新加坡SNTC采取的却是完全相反的思路,他们首先思考的问题不是:“有多少钱?”而是:“未来要过怎样的生活?”然后再反推:“为了实现这种生活,需要准备多少钱?”这看似只是顺序上的变化,实际上反映的是完全不同的价值观。因为特殊需要人士未来的人生,并不是一个财务问题,首先是一个生活问题。只有先确定未来如何生活,财产安排才有意义。于是,Care Plan便应运而生。
什么是Care Plan?简单来说,Care Plan就是一份围绕特殊需要人士未来生活而制定的长期照护规划。它既不是法律文件,也不是信托文件,更不是投资计划书,它更像是一份关于未来人生的路线图。在新加坡,这项工作通常由具有社会工作背景的个案经理(Case Manager)负责完成。他们会与父母、照顾者以及特殊需要人士本人进行长期交流,然后共同讨论一个问题:如果未来父母不在了,这个人应当如何继续生活?
围绕这个问题,Care Plan通常会涵盖几个重要方面:首先是医疗安排:孩子目前在哪里看病?主治医生是谁?有哪些长期用药?是否需要持续康复训练?未来发生紧急情况应当联系谁?这些内容都会被详细记录。其次是生活照护需求:是否能够独立进食?是否能够独立洗澡?是否能够独立如厕?是否需要全天候照护?是否存在走失风险?这些内容看似琐碎,却直接决定未来需要配置多少照护资源。再次是居住安排:未来继续住在家中?还是入住社区支持住宅?或者进入长期照护机构?很多父母今天觉得这些问题离自己很远,但对于一个二十岁、三十岁的特殊需要人士而言,未来几十年的居住安排其实必须提前规划。除此之外,还包括职业训练、社交活动、兴趣爱好以及社区参与等内容。这一点特别让明月律师感动,因为它体现出一种理念:特殊需要人士不仅需要活下去,更需要好好生活。很多家长担心孩子未来有没有饭吃,而Care Plan进一步追问:未来有没有朋友?有没有兴趣?有没有快乐?有没有尊严?这已经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管理。进入了生活治理的领域。
比Care Plan更重要的Letter of Intent。如果说Care Plan是一份技术文件,那么Letter of Intent则是一份充满情感的文件。中文通常翻译为“意愿书”,是一封父母写给未来世界的信,其核心内容其实非常简单:“如果有一天我不在了,请这样照顾我的孩子。”很多特殊需要家庭最深层的焦虑,并不是担心孩子没有钱,而是担心没有人真正了解自己的孩子,因为特殊需要人士往往具有非常鲜明的个体特征:有的孩子害怕陌生环境,有的孩子害怕噪音,有的孩子会因为灯光变化而焦虑,有的孩子只能接受固定品牌的食物,有的孩子每天必须按照特定顺序完成生活流程。这些细节,往往只有父母最清楚,而这些内容很难写进法律文件,更无法通过一份信托合同表达。于是,Letter of Intent便承担了这个功能。父母会在其中记录:孩子喜欢什么,讨厌什么,害怕什么,信任什么人,遇到情绪危机时应当如何处理,最喜欢去哪里,最依赖哪位老师,最喜欢吃什么食物,甚至会记录:当他把手放在胸口时,意味着焦虑开始出现;当他沉默超过半小时时,意味着情绪可能正在失控。这些内容没有法律效力,却比很多法律文件更重要,因为它们保存的是父母几十年照护经验所积累的智慧。
美国特殊需要信托领域有一句广为流传的话:Trust is the financial plan. Letter of Intent is the human plan.(信托是财务规划,意愿书是人生规划。)我非常喜欢这句话。因为它准确揭示了两者之间的关系。特殊需要信托解决的是钱的问题,而Letter of Intent解决的是人的问题。前者关注资产,后者关注人格。前者回答:“钱如何花?”后者回答:“人如何活?”如果说信托让未来的生活有了资金保障,那么Letter of Intent则让未来的生活保留了温度。
7、从“法定”到“意定”
这些年我一直在强调一个观点:在家事法领域,很多时候,意定比法定更有价值。所谓法定,意味着当事人没有提前安排,于是由法律替代当事人作出决定。而所谓意定,则意味着当事人在能力尚存的时候,主动规划自己的未来。特殊需要信托如此,意定监护亦如此。它们背后体现的,其实是同一种价值观,那就是尊重主体性。存在主义哲学认为,人之所以为人,不是因为他拥有什么财产,而是因为他能够作出选择。选择本身,构成了人格尊严的重要来源。对于特殊需要人士而言,这一点尤为重要,他们不是被管理的对象,他们不是被照顾的客体。他们首先是一个人,一个拥有尊严的人,一个拥有独特人格的人。特殊需要信托保障的是他的生活,意定监护维护的是他的主体性。前者让他能够活下去,后者让他能够有尊严地活着。因此,在我看来,未来中国特殊需要信托的发展,不应当停留在财产管理层面,而应当进一步与意定监护制度结合。因为只有当“管钱”与“管人”同时实现的时候,我们保护的才不只是一个人的财产,而是一个完整的人。这或许也是特殊需要信托最重要的意义所在。它不仅关乎财富,更关乎尊严;不仅关乎传承,更关乎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