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要求。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法定赡养义务。若老人经济状况不足以满足日常生活所需,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在本案中,当子女选择通过养老机构履行部分赡养责任时,支付养老院服务费就成为履行赡养义务的具体方式。子女不得以遗产纠纷、父母财产保管、关系亲疏等理由拒绝承担,在老人自身财产不足时,子女应依法分担费用。
为了更好地赡养父母,子女要妥善处理家庭内部矛盾,摒弃争议与隔阂,以理解体谅化解分歧、以责任担当凝聚亲情,同心协力、分工尽责,用心守护老人晚年的安稳生活。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这不仅是每位老人的期盼,更是法律与社会共同守护的庄严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