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离婚纠纷中
父母均主张孩子抚养权
孩子左右为难、意见摇摆不定
如何确定抚养权
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利益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付某(男)与张某(女)于2016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女小新(化名)。2022年3月起,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直至分居。分居期间,小新自2023年9月起多数时间随付某生活,少数时间随张某生活。
付某于2023年5月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均主张小新的抚养权。因小新已年满八周岁,一审经询问小新的意愿,其表示愿意跟随张某生活,一审法院认定其应由张某直接抚养。后付某提出上诉,主张抚养小新,提交自行录制小新表达愿意随其生活的视频并申请二审再次询问小新。二审审查发现,双方抚养条件相当,在双方分居之后,小新并未形成与一方长期生活的稳定状态。故二审根据付某的申请再次询问小新的意愿,小新表示愿意随付某共同生活,后又表示既愿意随付某生活,也愿意随张某生活。
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年满八周岁的小新意愿摇摆不定,最终向法院表达难以抉择,其个人意见难以作为抚养权归属的依据。故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考察对比付某与张某抚养条件,发现双方均无法定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形。另外,双方从职业稳定、工资收入、住房条件等方面抚养条件相当,均表达较强的抚养意愿。
为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利益、考察双方从对子女身心健康发展、情感需求的关注程度,二审责令双方提交关于小新的抚养计划。抚养计划应包括对孩子的生活照料、健康保障、教育安排、兴趣引导、再婚再育意向、协助对方探望的方式等内容。经审查付某与张某的抚养计划安排,对比双方教育安排和生活规划,法院认定张某提供的抚养计划更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需求,作出维持一审关于小新由张某抚养的认定。同时依据双方抚养计划中关于探望权的主张、结合对方行使探望权安排,细化了不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频率和方式。
综上,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付某在不影响小新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在非寒暑假期间可每周探望小新一次,每次一天;付某在暑假、寒假可分别与小新共同生活15天、20天;小新轮流与张某、付某过年。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间,年满八周岁孩子的意愿是确定抚养权的重要依据。但孩子正处于成长发育中,与父母关系同等亲密,表达出难以抉择时,强行要求或者引导未成年人作出抉择将影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放大和加深父母离婚事件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此时,法院应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全面审查父母双方抚养意愿、能力、条件。可责令父母双方围绕与未成年人成长密切相关的情况拟定抚养计划,以此作为确定抚养权归属的重要依据。明确的抚养计划可以重建父母双方的信任,加强双方对育儿的合作,保障孩子获得良好教育和生活的权利。
鹏法君提醒,父母离婚不是亲子关系的终点,而是共同守护孩子亲情的新起点。父母之间唯有放下争执、以孩子的成长为重,才能真正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落到实处。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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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供稿:市中级法院民事庭
作者:周常焱
图片:网络
编辑:马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