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裁判天平摇摆:一字之差如何让离婚协议经历三审反转

2026-06-12

转载自:贾明军 蓝艳 家族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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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明军 蓝艳





一份精心拟定的《离婚协议书》,本应是感情终结后最坚固的法律“安全锁”。然而,本文所涉的刘先生(化名)与前妻汪女士(化名),却因协议中一个“抵扣”条款的两种理解,陷入了一场长达数年、历经“一审胜、二审败、再审再败”的诉讼循环。刘先生在二审中一度获得全面支持,却在浅海中院再审程序后,最终败诉。


这起案件(人物、地点均为化名)的核心看点,不在于事实真相的扑朔迷离,而在于面对一模一样的协议文本,不同审级的法官作出了截然相反的法律判断。是二审“判错了”吗?抑或再审的“纠正”,是司法机关在法律解释的灰度地带中,基于更宏大价值考量的一次自由裁量?对于承受这一结果的当事人而言,更值得追问的是:如何在缔约之初,就用确定性的文字,锁死这种令人辗转反侧的裁量空间?



一个条款,两种人生:

从百万补偿到“法律白条”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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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缘起于刘先生与汪女士的离婚协议。双方约定,刘先生须在十年内,每年向汪女士支付29万元房屋补偿款。与此同时,协议第五条设计了一个看似公平的“债权冲抵”机制:二人婚内曾有一笔资金出借给案外人赵女士(化名),若未来追回,其中50%将用于抵扣刘先生应支付的补偿款。


然而,正是这短短数十字,埋下了致命的解释分歧。该条款的用词是“返还款项”和“抵扣”,但丝毫没有界定:用来抵扣的,究竟是法律上确认的那一笔“债权”本身,还是债务人赵女士实际偿还的“现金”?


正是这一概念的混同,让刘先生与汪女士分别走向了两个截然不同的理解:


刘先生的理解(债权说): 他对赵女士的债权,经另案《民事调解书》确认金额为138万元。既然协议约定将债权份额转让给汪女士以抵销债务,那么调解书一生效,债务便在额度内消灭。至于事后向赵女士执行回款的风险,理应由债权受让方汪女士承担。


汪女士的理解(现金说): 她的核心诉求自始至终是确定的现金补偿。“抵扣”一词的本意,是用追回来的钱去冲抵,而不是用一个可能分文收不回的坏账去“置换”。赵女士名下的执行案件已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笔债权形同虚设,抵扣条件根本没成就。


两种解释在逻辑上各自成立,而协议文本恰恰为它们都提供了生存的土壤。这便是案件“一波三折”的根源。



法官的“裁量尺”:

从二审到再审,裁判逻辑的分歧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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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同一条款,浅海中院前后的两次判决,为我们生动展示了法院在合同解释上的自由裁量权是如何行使的。


路径一:二审法院的“权利确认说”;裁量侧重于文义与法律效率


二审法院采纳了刘先生的逻辑。在法官看来,债权经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后,已是一项财产权利。协议约定的“债权抵扣”,可解释为一种权利转让与债务抵销的复合约定。从法律技术的纯粹性和解决纠纷的效率出发,权利一旦在法律上发生移转,相应的债务即告消灭。至于债权最终能否变现,属于受让方应预见的商业风险,不应成为阻却抵销效力的事由。这一裁量结论,使得刘先生在二审阶段全面胜诉,无需再支付金补偿。


路径二:再审法院的“实质履行说”;裁量融合了合同目的与伦理价值


然而,当案件经海东高院指令再审后,浅海中院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作出了颠覆性改判。再审法官并未认定二审“适用法律错误”,而是基于更广阔的裁量视角,重新进行了解释:


1. 目的与诚信解释优先: 法官回归到离婚协议的特殊性,探究汪女士放弃共同财产份额的对价,究竟是想拿到一笔确定的现金以保障未来生活,还是想获得一个向债务人追债的法律资格?结合合同整体与汪女士的合理期待,法官认定其缔约目的为获得现金。刘先生若主张以“空头债权”直接抵销,实质上是将债务人赵女士的支付不能风险,单方面转嫁给了无过错方,有违诚信。


2. 抵销的法定要件审查: 法官进一步行使裁量权认定,可用于抵销的债务必须“现实可履行”。一个执行已经终本的债权,在现实中已近乎无可履行之可能,强行抵销无异于让一方用“法律白条”偿还了真金白银。


3. 公序良俗的价值导入: 本案无法回避的背景是,刘先生与债务人赵女士其后缔结了婚姻。再审法官认为,若允许刘先生用这个无法从现任配偶处兑现的债权,来冲抵其基于离婚过错等因素所负的补偿义务,将与民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和公序良俗原则形成强烈冲突。二审判决在法律技术上固然有其逻辑,但在综合价值判断上,未能达到最佳平衡。


两个判决的本质,是两套在法律上均可自圆其说的解释路径。再审的最终改判,本质上是浅海中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综合考量合同目的、诚信原则、公序良俗等因素后,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最终价值选择。对于败诉方刘先生而言,这个结果体现了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司法的天平往往会从纯粹的法律形式主义,向更具伦理色彩的实质公平一端倾斜。



如何用确定性“锁死”裁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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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所有面临离婚协议拟定的人,尤其是希望规避对方类似抗辩、或希望保障自身付款义务不被二次解释的一方,提供了极为深刻的教训。如果你站在刘先生的立场,希望用债权抵扣现金债务,或只是为了避免对方日后主张现金支付,以下指南不可或缺:


第一种:用“方程式”式的语言,杀死所有“裁量”的借口。 不要写“以从××处追回的款项抵扣”,这种表述天生自带解释分歧。应精准定义扣款触发机制。例如:“甲方(刘先生)在本协议项下之补偿支付义务,仅在其本人或乙方(汪女士)实际收到债务人赵女士偿还的款项后,方可在已收款的50%额度内相应扣减。双方确认,任何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本身,不构成抵扣事由,亦不免除或延迟甲方的付款义务。”


第二种:必须为风险划清“全责”界限。 债权执行的风险必须明确由哪一方独自承担。如果你希望自己只是配合追讨,而不对结果负责,应写明:“双方共同享有对赵女士的债权,后续追索所得归双方共有。该追索过程及结果,均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中其他到期、定额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


第三种:程序权利须在“生死战”中用尽。 本案男方在二审中成功改判,但最终在再审程序中被推翻。这警示所有当事人,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在不同审级中得出不同结论。因此,绝不可将希望全部寄托于上级法院的“拨乱反正”,而必须在一审这个“主战场”,就将所有抗辩理由、证据、甚至可预见到的多种合同解释后果,向法庭完整呈现并请求记录,促使一审法官在第一次裁量时即全面审视所有可能。



对司法实践的提示

明确自由裁量的逻辑,

增强裁判可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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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对审判工作同样具有启示。离婚协议的解释纠纷,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发挥作用的典型场域。本案二审与再审的不同走向,恰恰说明,法官在适用文义、体系、目的等解释方法时,应如何做到逻辑自洽且与普遍价值相协调。


强化心证公开: 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应详尽阐明为何舍弃一种看似符合文义的解释(如债权一经确认即可抵销),而选择另一种更契合合同目的与公序良俗的解释。这种说理,既是说服败诉方,也是规范自身裁量权边界。


注意程序的一贯性: 二审法院在审理全新的抵销主张时,应审慎评估其是否已在一审中提出,以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动摇实体裁判的正当性,最终被再审归责。


注重伦理价值的平衡: 在处理涉身份关系的财产协议时,不能仅做冰冷的技术推演,而需纳入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进行综合裁量。但最终的价值选择,应有清晰的论证轨迹,不宜一味以“公序良俗”为判断理论,应综合平衡,为未来的类案提供可预期的指引。



结语


刘先生一案,归根结底,再审判决他输给的,并不是一个完全站不住脚的抗辩理由,而是法院在解释那条模糊条款时,基于更高层次价值考量的最终裁量。这起案件残酷而又公平地告诉我们:在法律的灰色地带,白纸黑字的确定性,才是抵御裁判不可预期性的唯一堡垒。不要寄望于法官永远会采纳你心中所想的那套逻辑,而要让你的协议条款,无论交付给任何一位法官审阅,都只能得出一个无可争议的答案。




作者介绍



蓝艳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多年来专注于向超高净值个人提供与私人财富规划相关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私人定制化的婚前财富、婚内财富、财富传承等单项筹划方案,以及家族成员的个人法律风险防范策略、企业股权结构调整及控制权稳定计划、家族宪章及配套制度的设计方案、家族财富传承计划的设计、家族后代财富安全筹划、筹建家族办公室、拓展家族慈善事业等。蓝艳律师还擅长处理涉及部门法交叉、跨境等因素的综合性家事案件(如婚姻纠纷、继承纠纷等)的争议解决。


联系邮箱:lanyan@zhongl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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