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要构成侵权需符合哪些要件?

2026-06-14

转载自:法信


法信平台5月新增法律观点347篇,其中精选重要司法观点及学术观点如下


1.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需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具体而言:(1)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该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平等监护权,以及因履行监护职责而产生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等权利。(2)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侵犯了未成年子女被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以及被哺乳、获得母爱等精神利益。(3)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遭受人格权利益损失的后果与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抢夺、藏匿的行为,会人为割裂未成年子女与另一方的亲情关系,为满足自私的情感需求,肆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

(观点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5年第1辑(总第203辑)》 ,单位作者: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页码:0099-0100)


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的追偿权的适用规则


在产品责任中,追偿权问题通常被认为是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内部责任关系的一体两面的内容。医疗产品责任中的追偿权关系也是如此,只是增加了医疗机构这一责任主体或者追偿权主体。由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仅规定了医疗机构对医疗产品生产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追偿权,并没有规定对医疗产品销售者的追偿权,也没有规定医疗产品生产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产品销售者对有过错医疗机构的追偿权问题。对此,《审理医疗损害案件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明确了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后向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追偿权以及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血液提供机构向有过错医疗机构追偿的内容,这对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也同样可以适用。至于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之间追偿权的规则,也可以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观点来源:《医疗损害责任适用通解》 ,作者:陈龙业,页码:0014-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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