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共同抚养方式避免亲子分离,化解抚养权争议(2025.6.20)

2026-06-14

转载自:民法典实务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参考案例:陆某甲诉房某离婚纠纷案

2025-14-6-014-001 / 调解 / 离婚纠纷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2016.01.28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6.19 / 修改日期:2025.06.20

调解指引

离婚案件若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争议,可从尊重子女意愿的角度,引导当事人以子女利益为出发点,搁置争议,达成和解,避免双方婚姻问题对子女造成伤害。在具体抚养方式上,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共同抚养的方式避免亲子分离;共同抚养的方式,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子女实际生活照顾情况等,在子女交接、费用承担等方面灵活、弹性设定。

入库编号:2025-14-6-014-001

陆某甲诉房某离婚纠纷案

——以共同抚养方式避免亲子分离,

化解抚养权争议

关键词:调解;离婚纠纷;争夺抚养权;共同抚养;外籍子女

基本案情

原告陆某甲诉称:原告陆某甲与被告房某(荷兰国籍)于2007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陆某乙(2007年生,时年8周岁)和一女陆某丙(2010年生,时年5周岁)。后因房某长期在外创业,疏于家庭照顾,致双方感情淡薄,于2014年起开始分居。双方曾自行协商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但因房某反悔致离婚未成。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于2016年1月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要求两名子女随原告共同生活。

被告房某辩称:同意原告陆某甲离婚诉请,但认为两子女均系荷兰籍,从经济条件、子女就学、未来生活安排上,被告均更具优势,故要求两名子女随被告共同生活。

调解结果

案件审理中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均表示两子女虽年龄尚幼,但愿意听取子女意见以决定抚养权归属。鉴于两子女年龄较小,承办法官上门听取孩子意见,发现兄妹两人感情深厚,且均表示不希望彼此分开。

后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陆某甲与被告房某自愿离婚;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子陆某乙,所生之女陆某丙由原、被告共同抚养,按周轮流照顾生活,具体交接方式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三、原告陆某甲与被告房某轮流照顾子女生活期间所发生的生活费用,由原告陆某甲、被告房某各自承担,子女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告陆某甲、被告房某共同承担,直至子女十八周岁止。原告陆某甲、被告房某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凭相关教育费、医疗费单据自行结算。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沪0107民初1289号民事调解书。

调解指引

离婚案件若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争议,可从尊重子女意愿的角度,引导当事人以子女利益为出发点,搁置争议,达成和解,避免双方婚姻问题对子女造成伤害。在具体抚养方式上,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共同抚养的方式避免亲子分离;共同抚养的方式,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子女实际生活照顾情况等,在子女交接、费用承担等方面灵活、弹性设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

本案例文本已于2025年6月20日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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