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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判例” 编者
原告:王某,女,1992年6月1日出生
被告:侯某甲,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
中国裁判文书网: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王某;被告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鲁0405民初3372号。
双方于2015年相识,2016年11月生育侯某乙,2018年3月登记结婚。
2025年1月27日,原告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5年3月4日,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鲁0405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侯某甲离婚。
王某再次向庄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子侯某乙归被告抚养。
审理焦点:
双方虽同意离婚,但都不愿抚养孩子,指望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靠谱吗?
法院认为:
离婚案件不仅应综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还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视等事宜。把子女问题妥善处理好的重要性,并不亚于是否判决离婚的重要性。然而,本案中,原、被告虽均同意离婚,但均拒绝直接抚养孩子。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双方对孩子的抚养问题表现出严重不负责任,相互推脱,以自身存在经济困难等理由推卸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此种行为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因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孩子,如果强行判决抚养权的归属,可能会导致抚养一方将其视为一种负担,更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故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侯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侯某甲离婚!
来源:最高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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