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出借的款项,另一方可否以个人名义要求偿还?

2026-06-15

原创 朱钊霞 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

在民间借贷实践中,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夫妻一方(以下简称“甲方”)以其个人名义将款项出借给债务人,而之后,夫妻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出于各种原因,希望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要求其偿还借款。

那么,乙方的这种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对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核心法律问题:

债权人与请求权主体的同一性



借贷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权利义务主要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甲方以个人名义出借款项的情形下,借贷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甲方(出借人)与债务人。


因此,基于该合同产生的请求权,其权利主体是甲方,而非乙方。


乙方若要主张偿还借款,其核心在于证明自己同样是该笔债权的权利人,或者已经合法受让了该债权。



二、司法实践的处理路径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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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可以以个人名义起诉



前提:出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只能以出借方自己名义起诉。


典型案例:


(2018)湘10民终1244号


乙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与甲有平等的处理权,该处理权及于共同财产的全部。


乙对甲出借给债务人的355,000元借款享有连带债权。乙作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连带债权人作为原告,亦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除外规定“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


故乙作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连带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借款,其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本案中甲是第三人)

(2017)皖03民终1101号


出借时至纠纷发生时,夫妻双方并无书面约定此笔财产归夫妻一方分别所有,借条虽载明出借人系甲,但此借款原则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乙作为争议财产的法定共有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诉讼。关于乙没有诉讼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甲是第三人)


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不分份额的所有权,因而甲与乙是借款人的共同债权人,共同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债权人均有权对债务人行使权利,因而,侯某有权向李某追索全部的借款。

*(载于安仁县法院官网))


结论:若该出借款项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且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该出借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且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基于夫妻共同财产所形成的共有关系,夫妻双方针对该出借款项所形成的债权系连带债权人,故另一方作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连带债权人有权要求对方清偿借款,其作为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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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作为共同原告起诉(广东地区)



梁秀标、王灵敏等与李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946号

因两原告是夫妻关系,上述三笔借款是两原告的共同债权,两原告共同起诉要求被告一并偿还借款,本院予以采纳。

陈某、谭某某等与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20)粤0118民初1473号  

2017年9月20日,债务人在《借条》的欠款人上签名按捺,载明“借到”原告陈某(夫妻一方)1235500元,陈某在借款人处签名按捺。


对两原告共同主张涉案债权,因两原告为夫妻关系,且涉案债权产生于两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对两原告共同起诉主张本案债权,本院予以支持。

孔令聪、廖银娣与党龙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1)粤0604民初34682号

因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虽然借款合同的出借人为夫妻一方,但两原告作为共同债权人共同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之相关规定。


三、司法实践的考量与风险


在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会非常谨慎,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借款的真实性:首先需要确认借贷关系真实存在,这是所有主张的前提。


款项来源的证明:这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如果乙方无法证明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极有可能认定该债权属于甲方个人所有,从而驳回乙方的诉讼请求。


债务人的抗辩:债务人可能会以“不认识乙方”“只与甲方存在借贷关系”等为由进行抗辩,这会增加乙方败诉的风险。


夫妻内部的意见:如果甲方明确表示反对乙方主张该债权,并主张该债权为其个人财产,法院将更难支持乙方。


四、律师建议



事前预防优于事后争议:

对于大额借款,建议夫妻双方共同作为出借人与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共同债权人的身份。



明确款项性质:

若以一方名义出借,夫妻之间可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该笔出借款项的性质(个人财产出资还是共同财产出资)以及未来债权的归属。



保留关键证据:

务必保留好能证明款项来源的银行流水、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债务人知晓其为夫妻共同债权的沟通记录等。



寻求一致行动:

最稳妥的方式是夫妻双方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由甲方明确授权乙方代为行使债权。

总之,法律在保护交易安全与稳定夫妻财产关系之间寻求平衡。乙方欲突破合同相对性行使权利,必须手握充分的证据,并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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