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
母亲与女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母亲将其名下房屋出售给女儿,但女儿并未实际交付购房款。房屋过户后,母亲仍在该房屋内居住生活,女儿却要求母亲搬出房屋。母亲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恢复登记到自己名下,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李大妈与张小甲系母女关系。2017年,李大妈与张小甲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大妈将其名下房屋出售给张小甲,但张小甲并未实际交付购房款。房屋过户后,李大妈仍在该房屋内居住生活,张小甲也搬入房屋居住。但在2019年,张小甲却以生活不便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大妈搬出房屋。此外,在李大妈与张小甲等人另案的继承纠纷诉讼中,对于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张小甲应向李大妈支付的钱款,张小甲也以各种理由拖延给付。双方矛盾由此逐渐升级,致使李大妈的居住条件没了保障。无奈之下,李大妈于2024年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恢复登记到自己名下。
经法院审理,双方一致认可张小甲未实际支付购房款,案涉房屋买卖实为赠与,张小甲接受李大妈房屋赠与后,在明知老人居住在该房屋情况下,仍起诉要求李大妈搬离房屋,未能妥善安排老人住房,且结合在案证据,其亦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综合考量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张小甲作为受赠人确未尽到赡养义务,严重侵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李大妈撤销房屋赠与的请求。
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突出了赡养义务中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并重的特点。
子女作为赡养义务人,赡养义务的履行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第二,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第三,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第四,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在老年人体弱病残时,更应悉心加以照顾,让其在情感上得到慰藉,从而安度晚年。
需特别提示,当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时,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寻求有关部门协调帮助或向法院起诉,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如父母可以起诉成年子女要求支付赡养费,也可以主张撤销对子女的财产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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