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纠纷中,八周岁以下孩子的意见要尊重吗?

2026-06-23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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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周岁以下儿童意愿亦需尊重

——周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妻子周某与丈夫陈某离婚后,对两个儿子的抚养问题产生巨大分歧,法官多次调解无果。双方都希望孩子们能选择和自己一起生活,并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法官分别征询了已满八周岁的小宇、七周岁的小希的个人意愿。两人均明确表达想随母亲共同生活。



人民法院受理后,委托青少年事务社工进行家事调查,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在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从最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进行判决,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可。


判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孩子们与母亲周某幸福地生活在一起,父亲定期探望。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协同第三方专业的家事调查员调查、了解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以及未满八周岁但已有一定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在确保该意愿出自本人,没有受到不当干预或外界影响的情况下,法院充分尊重两个孩子的意愿表达,以上述意愿为基础,再结合父母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将两个孩子判归与母亲共同生活。这一做法契合《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关于听取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的工作要求,同时,人民法院在全面掌握两个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后,向父亲一方充分做好裁判说理,形成父母、子女各方均能接受的抚养方案,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可,社会效果良好。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

视频制作:陈洁(AI辅助生成)

责任编辑:周婧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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