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核心争议在于离婚调解协议中关于将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由一方承担房贷及大学费用的条款应如何履行,以及“大学学费”是否包含留学费用。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房产归儿子陈某甲所有,房贷及陈某甲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由男方陈某丙承担,后陈某丙因故意伤害女方王某被判刑入狱,未能履行协议。在房贷已由王某代为结清并符合过户条件后,陈某丙辩称其目前无力支付且不应承担留学学费,亦要求推迟协助过户。法院认为,双方在派出所调解下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房贷已结清,已符合过户条件,陈某丙应当协助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至陈某甲名下。关于相关费用,陈某丙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向王某及陈某甲支付代付的房贷、大学学费及生活费,但协议约定的“大学学费”不应任意扩大解释至出国留学费用,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留学费用不予支持。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陈某丙与王某共同办理抵押注销并协助过户,并由陈某丙向王某及陈某甲返还相应的房贷、学费及生活费,驳回其他诉请。
案情简介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丙在公安某的调解下签订了调解协议,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处置、小孩的抚养、债务的负担等问题作出了约定,属于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对双方构成约束力。本案涉及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纠纷以及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