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证同居一年多,因男方“作风问题”分手,彩礼和钻戒该不该退?

2026-06-27

转载自:广州张律师说法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核心争议在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同居生活一年以上,在男方存在一定生活作风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情形下,大额彩礼及首饰折价应否返还、返还比例如何确定,以及女方主张的嫁妆和日常开支是否应当扣减的问题。男方林某戊与女方林某丙订婚后,给付现金彩礼88.8万元及价值5万余元的钻戒、金戒,双方随后同居生活一年三个月,期间未领证也未生育,后因林某戊个人生活作风问题导致双方分居并解除婚约,男方诉请返还80%的彩礼及首饰。女方则辩称男方系重大过错方,且彩礼已部分作为嫁妆转账给女方并用于同居日常及经营开支,不应返还。法院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实际同居生活一定期限,案涉彩礼数额巨大,依法应当酌情部分返还;在确定返还比例时,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未育事实、当地婚俗以及导致婚约解除的过错责任,鉴于男方在婚约期间存在生活作风问题,对感情破裂负有主要责任,应当相应调低女方的返还比例,一审酌定返还48万元(约占彩礼及首饰总额的50%)符合公平原则;对于女方主张的嫁妆及经营开支,因缺乏证据证实实际用于共同生活或由男方实际接收,且男方亦有大额婚礼支出,故不予扣减;对于首饰,因男方不同意接收原物且为避免执行争议,一并折价返还具有事实依据。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女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男方林某戊与女方林某丙经人介绍认识,于2024年5月举行订婚仪式并按照农村习俗办理了婚礼。为缔结姻亲关系,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给付现金彩礼888000元,并赠送钻戒、黄金戒指各一枚(价值52267.95元)。同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期间亦未生育子女。同居生活一年三个月后,双方因男方的个人生活作风问题产生严重矛盾并多次发生争执,最终于2025年8月分居并解除婚约。男方及其父母起诉要求女方及其父母共同返还现金彩礼的80%(710400元)及首饰。女方则辩称男方系导致婚约解除的重大过错方,且彩礼已部分作为嫁妆转账给女方(150000元),并大量消耗于婚礼筹备、同居期间的日常消费及双方共同经营的网店货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未领证且未生育,但已实际同居一定时间,案涉彩礼数额巨大,依法应酌情部分返还。鉴于男方存在生活作风问题,对婚约解除负有一定过错,结合同居时间、本地习俗等,判令女方返还彩礼及首饰折价共计480000元。双方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返还数额(约占彩礼总额的50%)已充分考虑了同居时间及男方的过错,女方关于嫁妆及经营支出的扣减主张缺乏充分证据支持,且男方在婚礼中亦有大额支出,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以林某丙的婚姻共同收取林某丁、许某、林某戊支付的现金彩礼及首饰,双方对此均不持异议,一审法院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林某戊与林某丙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三个月;888000元的现金彩礼属于较大数额,故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应酌情部分返还。钻戒、黄金戒指被告同意返还,但原告认为有折旧,为避免返还中双方发生争议,一并折价返还,不再返还实物。考虑到在双方婚约关系期间,林某戊存在一定生活作风问题,应属婚约关系解除的过错方,结合林某戊、林某丙的婚姻登记情况及共同生活时间、双方的家庭经济情况、陪嫁的黄金价值及本地农村习俗习惯等事实与因素等,一审法院酌情调整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应返还原告彩礼(含首饰折价)480000元。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主张彩礼部分用于婚礼筹备,应当予以扣减,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林某丁、许某、林某戊诉请返还彩礼802069元,请求过高,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返还给林某丁、许某、林某戊彩礼(含首饰折价)480000元;二、驳回林某丁、许某、林某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归纳女方的上诉请求,其主要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返还彩礼金额太多。
对此分析,因林某戊与林某丙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间双方并无争议,即约一年三个月,而本案属大额彩礼,按照本地司法实践,应在60-70%比例之间酌情返还,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林某戊有一定过错,应相应减少返还比例。女方认为钻石价值根本没有达到男方一审提供的票据中所标注的金额,对此,本院认为加上黄金戒指,结合庭后调查,该两枚戒指现价值应在一至两万元间,加上现金彩礼88.8万元,彩礼总额超过90万元。扣除女方的部分回门宴开销,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两人过错情况,酌情判决返还48万元,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对于女方所主张的开销,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男方亦有婚礼酒席的大额开支,且林某戊在与林某丙同居生活期间亦有向林某丙转账,故对林某丙所主张的其向林某戊转账11382元亦不应在彩礼中扣除。林某丙所主张的双方经营电商生意其开支十万多元,因经营生意有支出亦应有收入,林某丙在一审中未提及,其在二审中亦未提供经营生意收入情况且没有主张店铺亏损,女方主张该金额应在彩礼中扣减亦不合常理,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6)闽03民终496号



公众号会对优秀的文章进行转发。已知转发文章来源和作者的,我们将注明转发来源和作者。对于未知来源和作者的,如您是作品原作者请联系我们予以注明。文章作者如需要删除文章的,也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阅读18
分享
写下您的评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