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在夫妻共同债权纠纷中,最容易被债务人提出的程序抗辩是:案涉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一方死亡或者其他共同权利人未参加诉讼,原告单独起诉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应驳回起诉或者发回重审。
这一抗辩看似有“共同共有”的实体法基础,实则混淆了实体权利归属与程序诉讼类型。夫妻共同债权属于共同财产,并不当然意味着必须由全体共同债权人共同起诉。更准确的诉讼定位应当是:夫妻共同连带债权属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而非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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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核心:共同共有不等于必须共同起诉
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共同共有属性,这是实体法层面的判断。但进入诉讼程序后,仍需进一步判断:该权利是否必须由全体权利人共同参加诉讼。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强调的是“所有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必须共同参加,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除诉讼标的是同一要件外,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之间具有不可替代或分割之法律关系”。例如继承纠纷、共有财产权受到侵害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但夫妻共同连带债权的对外给付之诉,本质上并不是夫妻内部财产分割,也不是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配,而是债务人是否应当向权利人履行债务的问题。对外债权实现与对内财产分配,应当分开处理。因此,不能因为债权最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遗产范围,就倒推认为全部共同权利人必须同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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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法基础:生存配偶享有独立起诉权
《民法典》第307条规定,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民法典》第518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权。《民法典》第521条进一步规定,实际受领履行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照内部关系向其他债权人返还相应份额。由此可见,连带债权制度本身就允许部分债权人对外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法律并未要求必须由全部债权人共同起诉。
在夫妻共同债权中,生存配偶至少具有两重法律地位:第一,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共有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权享有实体权益;第二,其作为死亡配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死亡配偶遗留的财产权益亦享有继承利益。因此,生存配偶并非与案涉债权无关的第三人,而是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权利主体,其单独提起对外给付之诉,具有明确的实体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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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定位:应认定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并非只有“普通共同诉讼”和“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两种形态。在司法实践中,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具有重要意义。所谓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又称为非真正意义上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各权利主体原本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分别应诉,诉讼权利人具有诉选择权及行为自由。但如果共同进入同一诉讼程序,法院应当作出合一裁判。
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本来具有各自独立诉讼的权能,然而一人或数人起诉或被诉作出的判决,对没有起诉、参加诉讼的其他人也具有法律效力。此类诉讼,人民法院不具有职权探知保护性。否则有违司法中立保护性——被动诉讼——不告不理;构成上诉或再审事由保护。夫妻共同连带债权正符合这一特征:第一,部分连带债权人可以单独请求全部履行;第二,多个债权人一并起诉时,裁判结果应当统一;第三,实际受领债权后,内部权利人之间可以再行清算;第四,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此类案件必须由全体共同债权人共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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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不适用“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发回逻辑
被告常引用《民诉解释》中关于继承诉讼,主张本案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但该观点不能成立。
首先,夫妻共同连带债权对外给付之诉,并非继承纠纷。法院审理的不是遗产如何分割,而是债务人是否应当履行债务。
再次,连带债权制度已经通过内部返还规则解决其他共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若实际受领债权的一方侵害其他继承人或者共同权利人利益,其他人可以通过继承纠纷、共有财产分割纠纷或者不当得利纠纷另行主张权利。
因此,不能把“内部可能存在分配问题”作为否定“外部债权实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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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思路:应区分外部实现与内部分配
此类案件最关键的裁判思路,应当是:外部债权实现,先解决债务人是否履行;内部财产分配,再解决权利人之间如何分配。如果法院要求所有继承人、所有共同权利人必须先行参加诉讼,表面上是保护其他权利人利益,实质上可能使外部债务人借家庭内部关系拖延履行。这不仅不符合诉讼效率,也违背连带债权制度保护债权实现的功能。
更合理的处理方式是:生存配偶可以单独起诉;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判决债务人履行后,内部权利人之间再按夫妻共同财产、继承规则或者内部约定处理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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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共同连带债权的诉讼定位,不应机械套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这一实体法概念,而应结合连带债权制度和共同诉讼类型进行判断。较为稳妥的结论是:夫妻共同连带债权属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而非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进行释明、通知,但不能将“可能存在内部继承分配问题”扩大为“原告无权单独起诉”的程序障碍。只有如此,才能避免债务人利用家庭内部关系拖延履行,也才能真正实现夫妻共同财产保护、继承人权益保护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平衡。
参考文献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理解与适用第716页
全国法官培训系统教材《民商事审判实务》第四册
上海一中院《民事诉讼合并之诉受理的审查思路和裁判要点》乔林 杨燕
人民法院报《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在多数债务人诉讼的适用》倪海力 古昔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