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情侣交往期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如何认定
案例类型
民间借贷纠纷
案例编写
许卫锦 法官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郑某龙。
被告:陆某平。
简要的案情

2025年4月25日至2025年5月30日期间,原告通过微信共向被告转账13520元,具体如下:
| 序号 | 日期 | 金额(元) |
| 2025.4.25 | 1000 | |
| 2025.4.30 | 2000 | |
| 2025.5.5 | 3000 | |
| 2025.5.15 | 2000 | |
| 2025.5.28 | 3000 | |
| 2025.5.29 | 1000 | |
| 2025.5.29 | 520 | |
| 2025.5.30 | 1000 |
另查明,被告于2025年6月4日偿还2000元。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
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9700元有何依据?
1.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郑某龙,被告陆某平到庭参加诉讼。
2.举证、质证和调解情况
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微信转账凭证,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
被告提供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曾系恋爱关系,原告向被告转账系赠与的事实。
原告主张与被告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微信转账凭证予以证明。被告辩称双方曾系恋爱关系,除了一笔3000元的款项为借款外,其余均为赠与,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综合双方证据情况,本院确认原、被告存在借贷关系。对借款金额的确认,综合认定如下:
1.2025年4月25日1000元为原告主动向被告转账用于车辆充电费用,应认定为维系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
2.2025年5月28日3000元转给被告用于偿还房贷,被告也认可有3000元属于借款,故本院认定该笔款项属于借款;
3.2025年5月29日520元为特殊意义的数额,基于社会常识,能够认定为维持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
4.2025年5月29日1000元为原告主动向被告转账用于购买装备,应认定为维系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
5.对于另外4笔没有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的款项,本院酌情认定:2025年5月30日1000元系维持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其余2025年4月30日2000元、2025年5月15日2000元、2025年5月5日3000元合计7000元,数额较大,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推翻,应认定为借款。
6.原告主张另有现金交付的款项,因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不予认可,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依法认定原告向被告出借1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借款本金29700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于2025年6月4日起即开始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于次日表示尽量在一个月内还完,被告逾期未还,已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扣除被告已偿还的2000元,被告尚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元。
被告陆某平偿还原告郑某龙借款本金8000元。
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关系应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合意以及借款交付的事实,鉴于原、被告存在情侣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在恋爱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出具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或提供借款意思表示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但应综合具体案情,除特殊意义的金额或维持恋爱关系的支出以外相对额度较大的转账款项,如另一方无证据证实具体用途,应认定为借款为宜。
原、被告于2025年4月至7月期间系恋爱关系,原告为维持恋爱关系所支出的2000元以下的应认定为赠与,超出2000元部分数额较大,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推翻,应认定为借款。原告主张现金支付部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且被告不予认可,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最终本院认定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
恋爱本是美好之事,情侣相处应坦诚相待、彼此体谅。双方日常经济往来量力而行,大额资金流转务必明确款项性质,避免事后产生经济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来源: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作者:许卫锦
编辑:莫啁媚
审核:费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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