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被对方“抢走”藏匿怎么办?——人民法院人格权侵害禁令,点亮孩子回家的路

2026-06-30

转载自:贵州高院


男方和女方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2022年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各自抚养一名子女,即哥哥由男方抚养,妹妹则由女方抚养。可离婚仅一个月,男方就以让妹妹和哥哥玩耍为由接走女儿,随后便在未通知女方的情形下搬家、为女儿更换学校,刻意将女儿藏匿起来拒绝女方探视和接回。


为接回女儿,女方多次找男方协商,也找了相关部门进行多方协调,但最终都未能如愿,思念女儿心切的女方最终向法院提出了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与探视权,这属于身份权的一种。在这类身份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参照人格权保护,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同时,通过藏匿子女来阻止子女与母亲相见,人为地割裂子女与母亲的亲情联系,严重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保护母亲享有的合法权利,为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禁止男方阻挠女方探视两名子女,禁止侵害女方对子女的监护权。最终,女方得以接回女儿,同时能够正常地探视儿子。


婚姻可以结束,但亲子关系不会终止。血脉与责任,不会因一纸离婚协议而割裂。抢夺、藏匿子女,阻挠探视,不仅让孩子在恐惧与撕裂中成长,严重伤害其身心健康,更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父母的选择,不应由孩子来承担后果;成年人之间的矛盾,绝不能成为绑架亲情的借口。在此,我们呼吁:无论婚姻状态如何,给孩子一个稳定、有爱的成长环境,是父母共同的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父母双方共同创造和维护健康良好的成长环境,才是对子女最深沉的守护。


来源:省法院未成年人保护综合审判庭
:赵映 金晶 汪怡潇
编辑:沈重阳 封瑜 李云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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