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申报陷僵局:诚信方如期提供,失信方拒不配合,怎么办?

2026-06-30

转载自:贾明军 杨佳禹 家族律评

作者:贾明军、杨佳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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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申报是实现公平分割的核心环节,更是法律赋予双方的强制性义务。西部某省份的玲玲与大雄的离婚纠纷,折射出这一制度在实践中最典型的困境:玲玲已全面、甚至是超额履行财产申报义务,主动提交超五年期的银行流水并提供财产线索;而大雄却以"银行卡被查封冻结无法打印流水"为借口,拒不申报名下8个银行账户的流水明细。法院对此迟迟不表态、不处置,导致玲玲陷入"诚信者吃亏、失信者无责"的程序性僵局。


事实上,我国法律对拒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的行为,已构建起严密的规制体系,司法实践中也涌现出大量惩戒失信方、保护诚信方的真实案例。面对不作为的法院和耍赖的对方,当事人并非无计可施。本文将从核心法律依据、法院职责、维权路径、真实判例及域外经验五大维度,为玲玲拆解一套从程序到实体、层层突破的维权分析与建议。

一、法律利剑:

财产申报是刚性义务,拒不履行应付出代价


大雄提出的"银行卡被查封冻结无法打印流水"的抗辩,在法律与事实上均无法成立,本质上是规避法定义务的借口。我国已形成以《民法典》为基石、《妇女权益保障法》为细化、最高法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文件为操作指引的完整责任体系,确立了"如实申报无例外、拒不申报必追责"的刚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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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义务的创设与惩罚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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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申报并非可做可不做的选择题,而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诉讼强制义务,其背后有层层递进的惩戒体系作为支撑。


首先,申报义务的法定化具有里程碑意义。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版《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这是我国首次在立法层面明确创设此项义务,将其从一项诉讼配合行为提升至双方法定义务的高度。自此,任何一方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作不实申报。


其次,实体法为拒不申报行为设定了最严厉的财产惩罚后果。《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条款确立了双重惩戒机制:一是即时惩戒,即在本次离婚分割中对失信方少分或不分财产;二是事后追责,即赋予受害方在离婚后仍可起诉分割的长期救济权,彻底粉碎了失信方"拖过诉讼便万事大吉"的侥幸心理。


再次,司法政策早已为申报制度铺设了具体的实践路径。早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家事审判改革意见》)第44条中明确规定:对于所有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对于拒不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当事人,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依法对其少分或者不分外,还可予以训诫,情形严重者可记入社会征信系统,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这一规定以"应当"入文,具有强制性,而非探索性安排,是财产申报制度在程序操作层面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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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卡冻结"抗辩为何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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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雄的主张在事实与法律层面均不堪一击,其行为高度符合恶意拖延诉讼、制造查询障碍以隐匿财产的特征。


其一,权利限制不等于信息灭失。银行卡被冻结,限制的是账户的资金交易功能,如取款、转账、消费,但丝毫不影响账户信息的查询。银行系统会完整、准确地留存账户开立以来的所有身份信息及历史交易流水,这些电子信息不因账户状态异常而消失。


其二,当事人完全具备自助查询能力。大雄作为账户持有人,只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前往任一银行网点,申请打印名下账户自开户以来的历史交易明细。银行不得以账户被冻结为由拒绝提供此项服务。即便部分银行需要柜员进行特殊操作,也仅仅是多一道程序,远非"无法打印"。


其三,8个银行账户全部冻结违背常识。一个人名下的8张银行卡通常分属不同银行、用于不同场景,在同一时间被全部查封冻结的概率微乎其微。此种笼统的抗辩,本身就是一种不攻自破的谎言。


其四,法律上已将此类行为定性为隐匿财产。根据《家事审判改革意见》第4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精神,以及各地法院的财产申报规程,无正当理由拒不申报、逾期申报或作不实申报的,法院可直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进而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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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拒不申报的多层次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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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方应面临一个从实体到程序、从经济到人身的惩治系统。


在实体法层面,最直接的后果便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被少分或不分,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核心要义。在程序法层面,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第一百一十八条,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处以个人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十五日以下的司法拘留。在经济成本层面,法院可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决失信方承担因隐匿财产行为导致的无过错方额外支出的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


二、法院职责:

面对拒报沉默不是中立,而是失职!

当大雄明目张胆地拒报时,法院若"熟视无睹",并非无法可依,而是违背了自身多项法定职责,属于典型的消极履职行为。


首先,法院负有释明与告知义务。法院在向双方送达《离婚案件财产申报令》时,须书面或口头明确告知申报的法律依据、范围、期限以及拒不申报和虚假申报的具体法律后果。如果法院从未进行过此种释明,或在审理过程中未予重申和强调,本身就构成了程序瑕疵。


其次,法院负有调查取证义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涉及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无法自行调取的材料,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调查。当一方已尽到初步举证和提供线索的义务,而另一方明确拒报时,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调查,就从"可以"转化为"应当"。这包括向各大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券公司、车辆管理所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机构调取大雄名下全部财产信息。


再次,法院负有制裁与惩戒义务。法院是诉讼秩序的维护者,对公然违反申报义务、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当事人,有权力更有责任及时采取强制措施。这种制裁不应等到判决时才体现,而应在诉讼中即时作出,以儆效尤,维护司法权威。


最后,法院在财产分割上负有评价义务。在最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须将双方履行申报义务的程度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诚信方予以倾斜,对失信方施以惩戒。《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明确赋予法院这一裁量空间,若法院在最终分割方案中对失信行为视而不见、不作任何否定性评价,则构成适用法律错误。


三、维权破局:

从程序到实体的四步"维权法"


面对法院的消极与对方的无赖,玲玲不应被动等待,而应立即构建一套从庭内到庭外的组合式维权策略,将矛盾焦点从财产分割转向法院履职的程序性救济。


第一步:递交具体书面申请,锁定法院不作为证据


在请求事项上,应列明:请求法院在指定期限内向大雄发出正式书面通知,责令其立即申报,并告知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同时提出备用请求,若大雄逾期仍不申报,请求法院立即签发调查令或依职权调取其名下至少近五年的全部银行账户流水,并申请将本申请书及法院的处理情况完整记入庭审笔录。此申请书正本提交法院,必须要求法院在副本上加盖收文章并注明收到日期后返还,同时保留所有递送凭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第二步:单独申请司法制裁,追究其妨害诉讼责任


在提交上述申请书的同时或稍后,建议单独提交一份《关于对当事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申请书》。直接指出大雄无正当理由拒不申报全部财产,导致诉讼无法顺利推进,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事实清楚。请求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或司法拘留,并记录在案。此举旨在将大雄的失信行为直接置于司法惩戒的审查焦点之下,并向法院传递一个强烈信号:若不处理此申请,则必须给出充分的法律理由。


第三步:启动内外监督程序,合规处理"法院不作为"


第四步:在实体诉讼中据理以争,布局判决


无论法院如何表态,玲玲都必须在实体主张上做好两手准备。若法院最终判决离婚,应坚决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主张大雄已构成隐匿财产,应对其少分或不分。并要求法院必须依据调取到的流水,查明其隐匿、转移财产的具体金额,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割,而非仅在账面上分割已查明的少量财产。若法院倾向于判决不准离婚,则必须当庭明确声明:即使本次不准离婚,也恳请法庭对被告拒不申报、隐匿财产的行为进行训诫并记录在案。同时,为固定证据、防止财产进一步灭失,恳请法庭仍对被告近五年的银行流水予以调取,并将相关申请及被申请人的拒报行为详细记入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作为未来再次起诉时的重要证据。此举可有效防止大雄在六个月的等待期内转移财产,并为后续诉讼打下坚实基础。最后,必须明确告知法庭及对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玲玲保留离婚后再次起诉要求分割新发现隐匿财产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受此次诉讼结果影响。


四、案例镜鉴:

让失信者付出不尊重法律的代价


理论的权威需要实践的印证。大量真实、可查的司法案例表明,法院对拒不申报、隐匿财产的行为,只要依法审查,均会作出严厉的否定性评价,惩戒措施从少分财产到司法拘留,层次分明。


案例一:无锡锡山法院——隐匿100万元存款,被罚款并按四六分财产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江苏法院家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案例4),2024年3月7日通过澎湃新闻·江苏高院官方账号发布。[1]


张某(男)与李某(女)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法院于2023年2月向双方送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张某申报了两套房产、车库及车辆,并当庭确认申报属实,但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其名下100万元存款及工厂存款均未申报,且该100万元在起诉前已被转移,庭审中对去向的解释前后矛盾。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认定张某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作出决定书,对张某罚款5000元,并酌定夫妻共同财产按张某占45%、李某占55%的比例分割。


案例二:陕西某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未申报大额存款,诚信方获七成


来源:2024年陕西高院发布的10件全省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024年3月29日由西部网(陕西新闻网)公开报道。[2]


胡某与刘某离婚后,就夫妻共同财产另行起诉分割。法院在审理中向双方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经调查,胡某名下某银行账户存在大额存款,对此既未如实申报、也未作出合理解释。法院遂判决刘某分得该部分财产的70%,胡某分得30%。该案表明,即便在离婚诉讼结束后,申报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仍可在后续财产纠纷中落地执行。


案例三:常州天宁法院——首例因未按期申报财产被训诫处罚案


来源: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3年3月6日披露;[3]另由国浩律师事务所学术文章(2023年4月)引注。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施行后,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纠纷中向当事人金某送达《离婚案件财产申报令》,要求其按期填报财产。金某逾期未申报,法院就此进行程序性询问时,金某的解释是"我不懂,不知道要申报""我没有注意"。法院依法对其作出训诫处罚决定,并记入笔录。这是新法施行后全国较早公开披露的因违反财产申报令而受到司法惩戒的案例。


五、总结与行动纲领:

坚定拿起法律武器,让制度有严肃性


玲玲当前的遭遇,本质上是个别法院消极履职导致的程序障碍,而非实体法律的不公。我国法律体系已为离婚财产申报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司法实践也已形成对失信方高压、对诚信方保护的明确态势。玲玲无需因法官的倾向性暗示而陷入"会被判不离"的焦虑和自我怀疑,更不必妥协,而应聚焦于当下的程序性权利救济。


1. 证据固定阶段:系统整理财产申报令、已提交的流水凭证、与律师催促法官及对方的微信记录和通话录音、法院庭审笔录等,按时间线形成证据闭环,并重点核对笔录中是否记载了申报争议情况。


2. 递交双申请阶段:完成并递交《关于责令对方当事人如实申报财产并依职权调查取证的申请书》和《关于对当事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申请书》,取得法院收件回执,完成程序启动的正式留痕。


3. 启动监督阶段


4. 法庭审理阶段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司法的底线在于公平。若有当事人试图以恶意拒报挑战法律权威,极个别法官的消极则可能侵蚀司法公信。但只要守诺方当事人坚定地拿起法律武器,层层推进这些维权步骤,必将激活制度的应有之力,让诚信者获得保护,让失信者付出代价,让纸上的法律在个案中彰显应有的权威与尊严。



注:

[1] 参见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6590476

[2] 参见http://m.cnwest.com/bwyc/a/2024/03/29/22477982.html

[3] 参见https://mp.weixin.qq.com/s/7zQnxhyJmCFrHqD_aYU00g



# 作者介绍



杨佳禹Aiden,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明军律师团队成员。Aiden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获法学学士与民商法学硕士学位。Aiden主要办理泛家事领域诉讼与非诉业务,涵盖离婚、继承及家事相关公司股权结构及控制权相关争议,婚前/婚内财富规划及跨代际财富传承等。同时,Aiden还进行涉家事公司法、诉讼法、信托法及虚拟财产家事处置等课题研究。


联系邮箱:aidenyang@zhongl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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