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存在生育困难,就能拿到孩子抚养权?法院:大龄未成年女孩优先考量同性抚养

2026-07-07

转载自:第一法商


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5)陕0118民初5508号

01.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女,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秦渡XXX,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英,陕西某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甲,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秦X,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甲,西安市鄠邑区某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人王小英、被告韩某甲之委托代理人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02.
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2. 依法判令原、被告女儿韩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致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3日生一女韩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甚少仓促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两人三观不合导致沟通不畅生活不睦,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日益恶化。虽然原告一再包容忍让,但被告依旧对原告漠不关心,稍不顺心即对原告辱骂殴打。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很少承担家庭开销,且酗酒成性,并因此常常夜不归宿。被告之行为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自2023年夏天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2024年3月原告提起xxx诉讼,法院判决驳回。此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无任何改善,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原告与被告之婚姻现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xxx条件,望判如所请。

03.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韩某甲未出庭,但提交书面答辩状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不符合xxx的法定情形,答辩人一直深爱着被答辩人,并没有对答辩人辱骂或殴打行为,也没有违法犯罪,答辩人特别珍惜婚姻,被答辩人起诉xxx是因为有外遇。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是在婚前了解交往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生活十分幸福,双方都有稳定工作,后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是否购房意见不一致产生矛盾,被答辩人将答辩人母亲赶回老家,将自己父母接来居住,并将出租屋的钥匙更换,使答辩人无法回家,被答辩人也不允许答辩人见孩子。2025年7月4日,答辩人因见孩子及沟通暑假期间将孩子接回老家,双方发生争吵,被答辩人以家暴等理由报警。被答辩人因有外遇提出xxx,导致答辩人心情抑郁,身体出现问题,疾病缠身,即使这样,答辩人还是努力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但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微信、电话全部拉黑,不给答辩人机会。答辩人一直按时给孩子交托管费,有空就去学校看望孩子。孩子因不能经常见到答辩人而伤心难过。答辩人是一名铁路乘务员,因职业原因不得不出差,双方婚前都了解对方的职业,吵架大多是嫌弃答辩人不买房子等琐事,辱骂殴打也是被答辩人故意激怒答辩人,多次报警是因为被答辩人不让答辩人进屋也不让见孩子,更不让将孩子带出或带回老家生活,被答辩人严重剥夺夫妻对孩子的监护权利。尽管如此,答辩人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为了孩子身心健康,答辩人坚决不同意xxx,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如果法院一定判xxx,孩子必须判给我,我身体不好,年龄也大了,孩子是我唯一的希望。

04.
法院审理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7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14年12月3日,原、被告生一女孩,取名韩某乙,现就读于西安某小学。原告在一私企从事会计工作,被告为铁路乘务员。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23年8月,原告将被告赶出双方租住的房屋,后被告试图回家,但因没有钥匙进不去。2024年3月29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xxx。本院经审理于2024年4月22日作出(2024)陕0118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原、被告继续分居,夫妻关系至今无改善。2025年6月30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xxx。2025年7月4日,因被告要在学校门口带孩子回老家与原告发生口角,被告拽了原告的头发,原告报警,后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鱼斗路派出所向被告出具了(高新)公(鱼斗派)诫字[2025]0704号《家庭暴力告诫书》。审理中,被告自述月工资4000-8000元,加上奖金年收入100000元左右。2025年11月20日,西安某医院向被告出具门诊诊断证明,被告患有继发性男性不育症(弱精症)、糖尿病。因原被告均主张韩某乙由己方抚养,本院依法征求了孩子韩某乙的意见。因原、被告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无效。
以上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05.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xxx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xxx诉讼的,应当准予xxx。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作出(2024)陕0118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要求xxx的诉讼请求后,原、被告继续分居,现已满一年,夫妻关系无改善,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xxx,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本院对原告要求xxx之诉请依法予以准许。被告在答辩时称原告有外遇,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孩子抚养问题
关于孩子抚养问题。韩某乙现已十一周岁,原告作为同性别家长与孩子沟通更为便利和自然,也符合性别发展的规律,且韩某乙自原、被告2023年8月分居后一直由原告照顾生活,孩子由原告抚养有利于保持生活环境的稳定。虽然被告也表达了要求抚养孩子的强烈意愿,并提供了医院诊断证明检验报告,以证明自己患不育症,但被告因工作性质经常需要出差,陪伴照顾孩子的时间有限,且医院的诊断证明并不能证明被告丧失生育能力。审理中,被告申请对其是否丧失生育能力进行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是否丧失生育能力并非确定抚养权的唯一因素,而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处理孩子抚养问题,本案无鉴定必要。综合考虑原、被告抚养条件、孩子意愿、保持孩子生活学习的稳定性等,从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考虑,韩某乙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自述年收入10万元左右,结合孩子实际需要,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被告对孩子享有探视权,原告应予配合。


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关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分割,原告在诉请中未涉及,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债权债务,故本案不予处理。xxx后,原、被告均有权就财产问题另案起诉。

06.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 原告李某与被告离婚;
  2. 原、被告婚生孩子韩某乙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韩某甲自2026年1月起每月给付韩某乙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抚养费每半年给付一次,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上下半年抚养费;
  3. 被告韩某甲对韩某乙享有探视权,可于每月第二、第四个星期六上午十时至下午四时探视孩子,原告李某应予配合;
  4. 各人自用物品归各人所有。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07.
上诉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肖少霞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戴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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