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湖北高院公众号。来源:枝江市人民法院,审核:蔡继涛。
肇事司机离世,赔偿款悬而未决,受害者的损失该找谁来赔?“人死债消”是民间说法,可法律上这笔账,究竟算不算完?
近日,枝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明确:侵权之债不因死亡消灭,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逝者需慰藉,生者当担当。法有尺度,情有余温。
张某驾驶微型货车与赵某驾驶的三轮载客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受伤、乘客王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不久后,张某死亡,王某亲属不知该向谁主张赔偿,遂找到张某配偶孙某,要求其在继承张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经查明,张某与其妻子共有一套自建房。
本案中,张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产生的债务属于张某个人的过错行为所导致,应当属于其个人债务,但由于张某已经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因此,张某因生前交通肇事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应当由继承其遗产的配偶孙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受理案件后,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告知肇事者家属应承担的责任及法律后果,经过三个小时的释法明理和沟通,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和解,孙某积极筹集赔偿款并当庭履行,本案案结事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人死亡后,赔偿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侵权之债不因侵权人死亡而消灭。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侵权之债。侵权人张某虽然死亡,但他对王某负有的赔偿义务作为一项债务,依然存在。这笔债务需要用张某生前的个人财产来清偿。
“夫债妻偿”有前提——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以其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上限。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于超出部分,继承人没有法定的赔偿义务,但自愿偿还的除外。
谁是适格的被告?在肇事司机死亡的情况下,受害人应将肇事司机的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列为被告,要求他们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可以不列为被告,但需直接执行肇事司机本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