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案件律师接待问题清单

2026-07-09



梁友亮


北京浩天(武汉)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公众号:ECL梁友亮

微信号:1301642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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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案件兼具法律与情感双重属性,对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沟通能力提出较高要求。接待阶段的问题梳理,直接影响后续证据采集、策略制定及风险预判。本文立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系统梳理了律师在接待婚姻家事案件当事人时应当关注的十大类核心问题,涵盖婚姻效力、感情破裂认定、子女抚养、财产与债务分割、经济救济、证据审查及程序事项等,以期为同行提供一份兼具专业性与操作性的接待工具。清单可根据案件类型灵活选用,不宜机械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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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及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1.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

2.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及住址。

3.双方登记结婚的时间、地点,是否持有结婚证原件。

4.是否存在特殊婚姻类型:军婚、涉外婚姻(含港澳台)、事实婚姻(1994 年 2 月 1 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认定)或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情形。

5.双方国籍及经常居住地;如涉及境外因素,需明确婚姻缔结地及是否已在境内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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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基础与感情状况


(一)婚姻基础


6.双方相识的时间、地点及方式(自由恋爱、介绍或其他)。

7.恋爱持续时间,登记结婚的具体日期。

8.婚姻缔结是否出于双方自愿,是否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等可能影响婚姻效力的情形。

9.婚前是否存在彩礼或嫁妆往来;如有,需记录金额、物品明细及归属约定。

10.双方是否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如有,需审查协议内容及签署程序。


(二)婚后感情发展


11.婚后感情状况的总体评价,是否存在明显矛盾及矛盾的主要事由。

12.感情发展的阶段性变化(如初婚期、矛盾显现期、破裂期)及关键转折事件。

13.目前是否处于分居状态;如分居,需明确分居起算时间、原因、居住情况以及分居期间双方是否仍有经济或生活往来。

14.分居后是否曾尝试和好,以及和好失败的原因。

15.对方对离婚的真实态度(同意、拖延、反悔、下落不明等)。

16.双方是否曾就离婚进行过协商或第三方调解(含人民调解、诉讼前调解),协商或调解的结果。

17.此前是否曾提起离婚诉讼;如有,需记录上次诉讼的法院、案号、裁判结果及判决生效时间。


(三)感情破裂法定情形(逐项排查)


18.是否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如有,需描述事实并询问有无证据(如聊天记录、照片、录音、保证书等)。

19.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如有,需记录事发时间、次数、后果,并询问是否留存报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报告、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等。

20.是否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情形。

21.是否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

22.是否存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例如一方被宣告失踪、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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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一)子女基本情况


23.子女数量、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实际照料人及日常生活环境。

24.子女健康状况(有无重大疾病、残疾或特殊医疗需求)、受教育阶段及学校表现。

25.子女长期以来的主要抚养人(父母一方或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抚养权归属


26.委托人主张的抚养权归属意向(由己方抚养或由对方抚养)。

27.如主张己方抚养,应说明己方抚养的优势条件(经济收入、居住稳定性、教育背景、陪伴时间等)及对方的不利因素(家暴、恶习、疏于照顾等)。

28.针对不满二周岁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询问母亲是否存在不宜抚养的情形(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等)。

29.针对已满二周岁不满八周岁子女:逐一评估以下因素:

双方的抚养能力(收入、住房、时间精力);

一方是否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对子女成长明显不利;

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子女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辈有能力且愿意继续协助照料。

30.针对已满八周岁子女:应询问子女本人关于抚养权归属的真实意愿,以及该意愿形成是否存在不当影响(如一方诱导、胁迫)。

31.一方是否存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禁止直接抚养的情形(如家暴、虐待、遗弃、严重疾病、恶习等)。


(三)抚养费


32.双方是否已就抚养费金额、支付方式(按月/按年/一次性)、支付期限(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或至大学毕业)达成一致。

33.如未达成一致,委托人主张的抚养费数额及计算依据(对方月收入比例:一般为一方的 20% - 30%,两个以上子女不超过 50% )。

34.子女是否存在大额教育支出(择校费、课外辅导、留学等)或大额医疗支出,以及双方对此如何分担。


(四)探望权


35.如子女由对方抚养,委托人希望的探望权行使方式(具体时间、地点、频率、是否可留宿、节假日安排等)。

36.一方此前是否存在阻挠、拒绝探望的行为。

37.是否存在探望可能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如探望方有家暴、酗酒、吸毒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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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与债务


(一)不动产


38.房产数量、坐落位置、产权登记情况(单独所有/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登记人姓名)。

39.房产取得时间(婚前/婚后)、购买方式(全款/按揭贷款)、出资来源(一方或双方个人财产出资、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混合出资)。

40.父母出资购房的,有无书面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己方子女;若无约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29 条及《解释(二)》第 8 条,一般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41.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

42.房产实际使用情况(自住/出租/空置),租金收益及归属。

43.双方对房产分割的初步意向(归一方所有并作价补偿、拍卖或变卖后分割价款等)。


(二)动产及其他财产


44.银行存款、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保险产品(特别是具有现金价值的储蓄型保险)的账户信息及余额。

45.机动车登记信息、购买时间、出资来源、目前使用人。

46.贵重物品(珠宝、字画、古董等)及收藏品。

47.知识产权收益(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要求婚内实际取得或明确可期待收益)。

48.公司股权、合伙份额、期权等权益类资产,以及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49.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余额。

50.婚前财产或依法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部分(如婚前存款孳息、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金、遗嘱或赠与明确只归一方等)。


(三)新型及特殊财产


51.是否存在网络直播平台账号、数字货币、游戏装备、虚拟土地等虚拟财产。

52.一方是否存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用夫妻共同财产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大额打赏的行为;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 6 条,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53.一方是否存在为维持婚外情或与他人同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情形;根据《解释(二)》第 7 条,可主张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


(四)债务


54.是否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如有,需逐笔记录债权人姓名、债务金额、借款时间、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

55.是否存在借条、借款合同、转账凭证等书面证据。

56.债务是否属于一方个人债务(如婚前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因侵权或违法行为所负债务等)。

57.双方对债务分担的意向(按比例分担、由一方承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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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损害赔偿与经济帮助


58.一方在婚姻期间是否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如是,是否主张离婚经济补偿(《民法典》第 1088 条)。

59.是否存在《民法典》第 1091 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情形(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等);如有,是否主张损害赔偿,以及主张的数额。

60.离婚后一方是否存在生活困难(如缺乏独立生活来源、因病无法工作等);如是,是否主张离婚经济帮助(《民法典》第 1090 条)。

61.离婚后居住问题的具体诉求(如暂住原房屋、要求对方协助解决住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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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与收集指导


证据类别

常见证据形式

核查要点

身份与婚姻关系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婚姻登记档案证明

核对原件;如结婚证遗失,可指引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补办或调取档案

子女关系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亲子鉴定报告

确认子女身份及抚养关联

感情破裂

报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报告、医院诊断证明、伤照、保证书、聊天记录、录音录像

电子证据需保留原始载体;家暴证据需形成完整证据链

分居事实

租房合同、居委会或物业证明、水电费缴纳记录、证人证言

分居起算时间应明确

过错行为

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开房记录、照片、录音、证人证言

注意证据合法性,避免非法获取

财产状况

房产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车辆登记证、银行存款流水、股票对账单、股权证明、保险单

需覆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变动

出资来源

银行转账凭证、微信/支付宝记录、赠与合同

父母出资需区分赠与对象

债务凭证

借条、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债权人证言

核查债务真实性与用途

收入情况

工资条、银行流水、个税记录、单位收入证明

作为抚养费、经济补偿的计算依据

沟通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子邮件、通话录音

需固定身份信息,避免单一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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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诉求与风险告知


62.委托人的核心诉求(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经济补偿等)及各诉求的预期金额或比例。

63.委托人是否接受调解,以及调解的最低接受条件。

64.是否存在其他未予说明但委托人认为重要的事实或材料。

律师应在接待结束前履行以下风险告知义务:

离婚案件的判决结果受多种因素影响,律师不得承诺案件结果。

诉讼存在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且可能加剧双方矛盾。

对于损害赔偿、经济补偿等主张,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据不足可能导致请求不被支持。

涉及财产分割的,应告知诉讼时效(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的,可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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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特别询问事项(如适用)


如当事人咨询继承纠纷,在前述通用问题之外,还应补充以下内容:


(一)被继承人情况


65.被继承人姓名、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时经常居住地。

66.被继承人是否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如有,需明确遗嘱形式(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并审查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7.是否存在多份遗嘱或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并存的情形。


(二)继承人范围


68.法定继承人范围:配偶、子女(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69.是否存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情形。

70.继承人中是否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为其保留必要份额)。

71.是否存在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非继承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非继承人。


(三)遗产范围与债务


72.遗产范围:房产、存款、股权、车辆、收藏品、知识产权等。

73.遗产中是否存在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共有份额如何确定。

74.被继承人是否有未清偿的债务,债务金额及债权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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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家事特别询问事项(如适用)


75.婚姻缔结地(境内/境外);如在境外缔结,是否已办理境内认证或转递手续。

76.一方或双方是否已取得境外居留权或国籍。

77.境外是否存在可供分割的财产;如有,需了解证据取得方式及是否需境外法院协助。

78.子女是否在境外居住,跨境抚养权及探望权如何安排。

79.是否需要在境外法院认可和执行境内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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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与后续工作提示


80.是否已制作谈话笔录并由委托人核对签字。

81.是否已向委托人出具初步证据清单并指导其收集。

82.是否已就案件的法律风险、诉讼时效、举证责任分配等向委托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提示。

83.是否已告知离婚案件一般先行调解,调解程序可贯穿诉讼全过程。

84.是否已告知离婚案件因涉及人身关系,原则上不适用特别授权代理,律师代理权限通常为一般授权。

85.是否已就律师代理费用及收费方式与委托人达成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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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婚姻家事案件的办理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接待阶段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挖掘与法律争点的准确识别。上述清单旨在为律师提供一套结构化的询问框架,但实践中仍需结合个案特点灵活运用,避免机械化提问。律师在接待过程中,应注意平衡专业分析与人文关怀,既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引导当事人理性面对婚姻家庭纠纷,尽可能促成和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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