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可否因配偶隐瞒出轨而被撤销?——一起《民法典》框架下“无先例”案件的代理实录

2026-07-11


作为常年深耕争议解决领域的律师,我们在执业生涯中代理过诸多疑难复杂案件。然而,当一位女性客户走进我们办公室、含泪讲述她的遭遇时,我们意识到,这个案件的代理难度,可能远超此前办理过的多数商事案件。


不是因为标的额特别巨大,也不是因为法律关系如何复杂,而是因为——团队律师在穷尽所有可检索的判例数据库后发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实施以来的司法实践中,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婚内财产协议且获得法院支持的生效判例,凤毛麟角。


由此引发的两个案件的代理工作就此展开,历时一年半,最终取得一审、二审全胜的结果,为类似困境中的原配权益保护提供了一个具有参考价值的实务样本。本文作为上篇,重点回顾撤销婚内财产协议案件的代理过程;下篇将分享在此基础上追回赠与“小三”财产案件的代理实战。


案情概述:一份“看似公平”的婚内协议背后


故事要从六年前的某一天说起。


那天,客户与男方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书》(以下简称“婚内协议”)。协议核心内容包括:男方名下的工资收入、双方共同居住的房产、男方驾驶的轿车归男方及其父母所有;客户婚后购买的房产归客户所有;划分之后,“双方从此不再有任何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在今后所得的各种财产均为婚内个人财产”。


签订协议的初衷,客户的解释颇为朴素——她担心男方在外的投资风险牵连家庭,希望通过财产隔离的方式保护家庭安全,当她向男方提出这个疑虑时,男方提议双方签一份婚内协议。


然而,协议签订三年后的某一天,客户在偶然查看男方手机时,发现了令她崩溃的事实:早在婚内协议签订之前数月,男方就已经与第三者确立了“情侣关系”。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第三者称男方为“老公”,二人对话内容亲密。更让她无法接受的是,男方在协议签订前后,陆续向第三者转账高达上百万元,表明男方的收入根本没有向她说的这么少。


客户找到我们时,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律师,这份协议还能撤销吗?”


案件难点:法律适用上的“三重困境”


接案之初,团队律师即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前景进行了深入研判。我们检索了全国范围内涉及“婚内财产协议撤销”的判决文书,结果令人警醒:支持以“欺诈”为由撤销婚内财产协议的判例,极为罕见。


这正是疑难案件的典型特征——它不是简单的“套法条”游戏,而需要律师真正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去说服法官支持一个此前少有人走过的法律路径。具体而言,本案面临三重困境:


(一)困境一:欺诈构成要件的事实难题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进一步明确:“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欺诈。”


由此可见,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1)欺诈方有欺诈的故意;(2)实施了欺诈行为,包括“积极欺诈”(虚构事实)和“消极欺诈”(隐瞒真相);(3)相对方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4)相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


本案的难点在于:男方到底欺诈了什么?是自己的出轨,还是隐瞒的收入?而对夫妻一方在签订涉及重大财产分配协议时是否对配偶负有“婚姻忠实状况”的告知义务,立法并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也鲜有先例。


(二)困境二:因果关系的证明难题

即便能够认定男方存在“隐瞒”行为,还需进一步证明:客户正是因为不知道男方出轨,才签订了这份协议。换言之,需要证明欺诈足以动摇客户签约的基础。


这是一种“假设性”的因果关系——证明“如果她当时知道,她就不会签”。在证明方法上,需要从协议条款的实质公平性、协议签订的背景、客户的合理预期等多维度进行论证,难度颇大。


(三)困境三:除斥期间起算点的争议

《民法典》第152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对方必然主张:客户早在发现男方异常生活习惯和出轨的蛛丝马迹,并拍摄相关视频时,就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从该日起算除斥期间,至客户正式提出撤销请求时已超过一年。


这一抗辩看似有力,处理不当将导致整个案件根基不存。


事实梳理:从“碎片化材料”到“全景式证据”


正如我们在《疑难复杂案件代理之一——如何做好事实梳理?》一文中所强调的:事实梳理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法律研究。本案尤其如此。


客户最初提供的材料,是一堆杂乱无章的微信截图、银行转账记录、视频片段、报警记录、租赁合同等。光是把这些碎片梳理清楚,团队就投入了大量时间精力。我们重点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构建完整的时间轴

从客户与男方登记结婚开始,到男方与第三者发展为情侣关系,到婚内协议签订,到男方的出轨和转账,再到客户发现端倪……每一个时间节点都对应着关键事实和证据。这份时间轴不仅是事实梳理的成果,也成为庭审中我们引导法官认知案件全貌的重要工具。


(二)分类梳理转账证据

我们不仅整理了男方名下银行账户、微信向第三者的转账记录,还顺藤摸瓜,发现了其他账户的转账线索。最终查明,相关期间男方向第三者转账合计上百万元。这些转账数据后来成为返还款项案件中的核心事实基础。


(三)挖掘“自认”证据——本案的“金钥匙”

这是本案非常关键的一环。在另案返还案的前期庭审中,第三者当庭作出陈述:“其与男方在婚内协议签订之前确立情侣关系。”


这一自认的法律意义十分重大:

· 其一,明确了婚外情关系的存在时点早于婚内协议的签订时点;

· 其二,构成了对男方“签订协议时已存在欺诈基础”主张的关键证据支撑;

· 其三,作为对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且在两个案件中可以相互援引。


团队律师在前案庭审中对询问节奏的把握、对关键问题的精心设计,是促成这一关键自认的重要因素。这印证了我们一贯的观点:很多胜诉的“金钥匙”,就藏在不起眼的事实细节里。


法律论证:以“合同解释”与“诚信原则”打开胜诉缺口


事实清楚之后,下一步即是法律论证的精细化构建。我们围绕《民法典》第148条的构成要件,结合本案具体事实,建立了以下核心论证逻辑:


(一)论证层次一:“沉默式隐瞒”亦构成欺诈

第一,男方负有告知义务。《民法典》第1043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义务,决定了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的婚姻状况享有合理的知情权。当涉及夫妻财产分割这一重大决策时,出轨方负有更为严格的告知义务。


第二,男方实施了“消极欺诈”行为。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男方在明知自身已与第三者建立婚外情关系的情况下,对客户隐瞒该事实并签订婚内协议,符合“消极欺诈”的构成要件。


第三,类案参考。在其他地区法院发布的相关案例中[1],已有判例确认“一方隐瞒重大事实,致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署处分财产的离婚协议”构成欺诈。本案虽无完全相同的婚内协议撤销先例,但欺诈认定的法律原理是一致的。


(二)论证层次二:因果关系的合理推定

第一,从协议签订背景看。客户起草协议的初衷是“保护家庭财产、规避商业风险”,这一初衷的前提是婚姻关系的健康稳定


第二,从协议条款实质看。婚内协议将男方的全部收入、共同居住的房产等都划归男方一方,客户事实上让渡了大量本应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在婚姻健康状态下,这种让渡具有“风险隔离”的合理性;但在婚姻已经实际破裂、男方已经发生婚外情的情况下,这种让渡完全丧失了合理性基础——理性人不会在明知对方出轨的情况下,主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权利。


第三,从客户后续行为看。客户确认男方出轨事实后,第一时间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协议,行为模式与其主张的“如知情则不会签订”具有逻辑一致性。


(三)论证层次三:除斥期间应自“确知”撤销事由起算

第一,“怀疑”与“确信”的法律界分。《民法典》第152条规定的“知道或应当知道”,应理解为对撤销事由的确切知悉,而非单纯的怀疑或猜测。客户最初拍摄视频时,仅是基于男方异常生活习惯产生的合理怀疑,并未达到“确知”程度。


第二,“确信”的形成时点。客户真正“确信”男方出轨事实的时点,应当是双方诉讼期间,特别是返还案审理过程中第三者当庭自认婚外情关系的时点。从该时点起算至客户正式提出撤销请求,并未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


第三,符合《民法典》立法目的。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设置,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安全。但前提是权利人有能力且应当知晓撤销事由。在客户尚处于怀疑阶段、缺乏确切证据时即起算除斥期间,不符合立法本意。



裁判结果:一审、二审全胜,确认“隐瞒出轨”构成欺诈


一审法院全面采纳了我们的核心观点,认定男方的出轨行为,既有违法律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也有违社会的善良风俗,而该节事实将直接影响女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判断和真实意思的表示。一审判决依据《民法典》第14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0条,判令撤销婚内协议。这一判决最终也得到了二审法院的全面支持。


案件意义:为原配权益保护开辟司法路径


这个案件的判决意义,远不止于客户个人权益的实现。


在司法实践中,“小三”获取大额财产、原配苦无救济的情形并不罕见。一份在出轨背景下签订的、看似自愿的婚内协议,往往成为出轨方转移财产、规避配偶分割权利的工具。本案的胜诉,从司法实践层面确认了以下几个重要规则:


第一,夫妻间的告知义务延伸至涉及重大财产处分的协议签订环节。出轨方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对其婚外情事实负有告知义务,故意隐瞒构成“消极欺诈”。


第二,婚内协议的撤销并非绝对禁区。婚内协议虽属夫妻意思自治的产物,但当一方在欺诈背景下签订时,仍可依据《民法典》第148条请求撤销。


第三,除斥期间应自“确知”撤销事由起算。单纯的怀疑不足以起算除斥期间,必须达到“确切知悉”的程度。


这些规则的确立,为类似处境的原配提供了清晰可行的救济路径——婚内协议并非“签了就不能反悔”,如果一方在隐瞒重大事实(特别是出轨事实)的情况下让对方签约,法律完全可以介入保护受欺诈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撤销婚内协议,只是维权的第一步。


对于客户而言,更迫切的诉求是:那上百万元转给第三者的钱,能不能要回来?这就涉及一起与撤销协议案同步推进的赠与合同无效纠纷案件——一场在程序与实体层面都布满“陷阱”的硬仗。


我们将在下篇中详细分享这场“追款之战”的代理实战。


[1] 民法典实施专栏丨隐瞒出轨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04月11日17:23,https://mp.weixin.qq.com/s/yk0QoUtpz9erwhblBB4CX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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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王  峭


大成上海 合伙人(备案中)

qiao.wang@dentons.cn



王峭律师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硕士在读,有十余年律师从业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基础。目前担任上海办公室争议解决部合伙人,主要业务领域包括为企业处理法律事务,解决商事复杂法律纠纷,从业期间办理了大量最高院、高院、中院的诉讼案件,主要为标的额较大、法律关系疑难、复杂的大型公司、金融、房地产纠纷,多取得了迫使对方主动撤回起诉或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良好效果。

董大鹏


大成上海 合伙人(备案中)

dong.dapeng@dentons.cn


董大鹏律师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律师执业资格与人力资源管理师专业资质,长期深耕猎头行业法律服务与合规风控领域。

其擅长为头部猎头机构、大型企业量身定制企业合规体系及风险管控方案,深度参与企业股权激励方案架构设计、高端人才寻访服务合同争议处置。其针对高管离职、股权行权兑现、高额违约金争议等易升级诉讼、刑事风险的复杂人才纠纷案件,具备成熟处置经验。其同时拥有丰富职务犯罪辩护实务经验,专精办理高管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侵犯商业秘密等刑事辩护及企业法律危机处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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