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离婚后替前夫偿还9万余元房贷,能追偿吗?

2026-07-13

转载自:霍尔果斯市法院 家事法苑


原文标题:离婚后替前夫偿还9万余元房贷,能追偿吗?

作者:吴鹏

来源: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6年6月24日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

原始链接(点击本文左下角“阅读原文”可进入原文界面):

https://mp.weixin.qq.com/s/Uyf1h_fEmpGbtzKZeARqAQ


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离婚后替前夫偿还9万余元房贷,能追偿吗?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贷款由男方偿还,男方断供后女方为避免逾期风险垫付,这笔钱能要回来吗?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依法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2018年,滕某(女)与贡某(男)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归属、权益使用及补偿事宜作出约定,明确案涉房屋归男方父母所有,在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之前,房屋居住、使用及收益相关权益归女方享有,男方不得主张享有该房屋的任何权益。同时约定房屋剩余贷款由男方偿还,男方每年固定向女方支付精神损害补偿金100元。

  离婚后,贡某依约支付部分房贷和精神损害补偿金,但自2022年3月起,贡某以滕某不履行离婚协议过户约定为由拒绝还贷。为避免房屋断供产生逾期风险,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期间,滕某自行偿还房贷本息共计97896元。2025年12月26日,滕某将贡某起诉至伊宁市人民法院,要求贡某偿还垫付的房贷、契税合计106512元,并支付拖欠的精神损害补偿金400元。

  伊宁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滕某与贡某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二人真实意愿表达,具备完整法律效力,夫妻双方都应当严格遵照约定履行义务。贡某以未完成房屋过户为由拒绝还贷,主张还贷与过户应当同步进行,但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里,仅划定房屋产权归属与还贷责任,并未约定女方负有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相关义务,其提出的抗辩理由缺少事实支撑,法院不予采纳。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契税赔付诉求,因离婚协议中未对该项费用承担主体作出约定,该项诉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2月18日,伊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贡某向滕某支付房贷97896元、精神损害补偿金400元。

3月6日,贡某不服,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认为其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及不安抗辩权。

  伊犁州分院二审认为,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贡某主张自己承担还贷义务,应当与女方办理房屋过户义务互为对等履行义务,但双方离婚协议中并未约定滕某负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义务,加之案涉房屋至今未办理产权证,客观上不具备办理过户的基础条件,双方并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对待给付关系,贡某主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无合同依据与事实支撑。

  关于不安抗辩权,贡某称滕某恶意阻碍过户,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滕某存在恶意阻碍或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房屋无法办理过户属于客观现实原因而非滕某主观所致,其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还贷的理由不成立。5月26日,伊犁州分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众号会对优秀的文章进行转发。已知转发文章来源和作者的,我们将注明转发来源和作者。对于未知来源和作者的,如您是作品原作者请联系我们予以注明。文章作者如需要删除文章的,也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阅读1
分享
写下您的评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