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和赵某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小陶随女方共同生活。
小陶到了入学年龄,赵某某仅在开学第一天带孩子到学校报到,之后便以孩子身体不适为由,拒送小陶入学。
尽管小陶的外祖父母、学校及教育、司法行政等多部门多次上门对赵某某进行谈话、提醒、训诫,要求赵某某送小陶接受义务教育均无果。
陶某为女儿能顺利入学受教育,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区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无正当理由剥夺孩子的受教育权,其执拗、偏激的教育方式不再适合抚养小陶,故判决小陶变更为随陶某共同生活。
该裁判强调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明确了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亦是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并非家庭或监护人随意处置的私事,事关国家未来,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案件的处置流程从亲属劝导到学校、教育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提醒训诫,直至进入司法程序予以保障,层层递进,有效传递法治温度以及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
视频制作:陈诗若(AI辅助生成)
责任编辑:周婧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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