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法院刑民协同守护“监护真空”儿童

2026-07-26


编者按


刑民协同 守护“监护真空”儿童

——郑某某申请撤销许某某监护人资格案




案情简介


郑某与许某育有一女小许,两人离婚后约定女儿由父亲许某抚养,母亲郑某移居外省。小许多次被迫夜宿家中楼道,后来又被父亲安排租房独居,由社会爱心人士提供临时照料。


许某失业后不再支付小许的生活及租房费用,经相关部门多次催促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


许某因涉嫌遗弃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同时,小许的母亲郑某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情况下,向法院申请撤销许某某监护人资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作为与未成年人共同居住生活的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了小许的合法权益,据此判决撤销许某的监护人资格。


判决后,法院委托妇联对郑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强化其作为小许法定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对郑某和小许进行亲情修复帮助双方重建母女亲密关系。


经回访了解,目前小许生活学习环境较之前均有明显改善,情绪状况也越来越好。




典型意义


本案中,虽然郑某也是小许的法定监护人,但是郑某身处异地难以联系,且从小许2岁起双方就缺乏联络长达12年,若按照“先刑后民”的模式处理,必然会使小许的监护处于实质的“真空”状态。检察机关通过多方努力寻找到郑某,并及时支持其起诉;法院在刑事判决作出前及时审查并撤销不合格监护人的资格,另通过法治教育与家庭教育督促未成年人生母承担监护职责,并在心理观护中拉近长期未共同相处的生母与孩子的心理距离,实现了从司法救济到监护归位的闭环。判决后,法院通过持续跟踪生母监护职责的履行情况,避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再次发生,并积极联合检察院、妇联等相关部门跟进后续抚养费主张、救助帮扶等事宜。本案通过刑民协同模式,避免了刑事案件审理期间的“监护真空”,通过判后回访和社会协同工作,实现了惩戒与保护同步发力,彰显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关怀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

视频制作:陈洁(AI辅助生成)

责任编辑:周婧

编辑:孙小敏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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