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上海长宁法院
向老同学借款百万用于公司经营,离婚后无力偿还,其前妻坚称不知情、未使用。这笔债务究竟算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孙某与王某系同学,王某与徐某原为夫妻关系。2018年,徐某因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孙某借款,孙某转账出借100万元。2022年12月,经催讨,徐某向孙某出具借条,承诺于2024年还清。此后,孙某仅收到还款3万元,因催讨余款97万元不成,孙某将徐某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归还借款本金97万元。
被告徐某辩称,借款由其个人所借,用于公司经营,未用于家庭生活;两被告已于2020年6月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债权债务各自负责”,公司债务由徐某自行承担。被告王某辩称,其对借款不知情,未参与协商,借款由徐某个人出具借条并约定用于公司经营,其本人不是公司股东或高管,未获得分红;其个人收入足以负担家庭生活,儿子留学费用依靠亲友资助,故不同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人民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王某在与孙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其对案涉借款知情,且知晓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其次,虽然王某并非公司的股东或工作人员,但判断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应综合经营活动的性质及夫妻双方的地位、作用等认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并不要求双方实际共同处理经营事务,而是指经营活动纳入家庭意志范围,经营收益作为家庭收入来源。
本案中,公司成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以个人信用贷款及夫妻共同房产抵押贷款为公司提供资金,实际是为公司经营出资。公司常用银行账户与王某之间存在多笔交易,两被告确认系以公司经营收入偿还王某的贷款。此外,王某与徐某的子女留学每年花费30万元,王某年收入明显低于该数额,徐某亦无其他收入来源,虽王某辩称留学费用依靠亲友资助,但其提交的证据与留学前期费用缺乏关联性。故无法排除公司经营收入用于子女留学等家庭生活大额开支的可能性。
综上,王某知晓案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其实际以贷款及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支持公司经营,公司经营收入又用于偿还贷款及家庭大额开支,满足经营活动的“共同性”,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徐某、王某共同归还孙某借款本金97万元。
一审判决后,王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当前,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用于经营活动的现象较为常见。离婚后,债权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纠纷时有发生。本案裁判是适用夫妻共同债务中“共同生产经营”认定标准的典型案例,对于平衡债权人利益与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参考意义。
一
“共同生产经营”不要求双方实际共同管理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并不要求夫妻双方均在公司担任股东、高管或直接参与日常管理。只要经营活动系为家庭利益所从事,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另一方对该经营行为知情、支持或实际参与(如提供个人信用贷款、以夫妻共同财产抵押融资等),即可认定满足“共同性”要件。本案中,王某虽未参与公司管理,但其以个人名义申请信用贷款、以共有房产抵押贷款为公司提供资金,并以经营收入偿还贷款,足以认定其与徐某形成共同经营的事实。
二
经营收入与家庭大额开支的强关联性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当夫妻一方个人收入明显不足以负担家庭大额开支(如购房、支付子女留学费用等),而另一方经营的公司在此期间尚有经营收入时,如无证据证明家庭大额开支有其他合理来源的,可以推定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生活。本案中,王某年收入21万余元,而子女留学年花费30万元,徐某经营的公司在2018年、2019年期间尚有经营收入,王某关于其子女留学费用另有来源的主张又缺乏事实依据,故公司经营收入用于家庭大额开支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据此认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
离婚协议中的债务分割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虽然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公司债务由徐某自行承担”,但该约定仅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孙某。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法官在此提醒: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以明确债务性质;对于用于经营的借款,应注意收集另一方知情、参与或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的证据。夫妻一方在支持另一方经营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风险;若确属个人债务,应在借款时明确约定,并避免以个人财产或信用为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经营方不得以离婚协议等方式恶意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仍须依法承担还款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薛慧
民事审判庭法官


供稿 | 民事审判庭
文字 | 薛慧
责任编辑 | 王雨堃
编辑 | 金文斌 谢钱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