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借款后离婚,债权人要求一方单独出具借条,是否仍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6-07-31

转载自:山东高法

鲁法案例【2026】317

■枣庄市山亭区法院:夫妻借款后离婚,债权人要求一方单独出具借条,是否仍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1年5月,被告段某甲和李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因购买车辆和经营需要向债权人段某乙借款40000元。2024年6月,被告段某甲和李某某协议离婚,约定债务由李某某偿还。2024年12月,债权人段某乙在了解被告段某甲和李某某已离婚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李某某对剩余欠款17100元出具借条,并约定了偿还期限。借款到期后,李某某未还款。后原告段某乙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法院起诉段某甲和李某某,要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段某乙在得知二被告已经离婚的情况下,要求李某某单独出具借条,该行为应视为原告段某乙和被告李某某对原债务的重新结算和确认,被告李某某对该债务单独出具借条是自愿单独承担责任意思表示,原告段某乙要求李某某单独出具借条也是从夫妻共同之债转化为个人之债的自我权利行使。另外,离婚协议也约定了债务由被告李某某承担。因此,案涉债务应按照借条的约定履行,由被告李某某承担还款责任,原告段某乙要求段某甲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不应支持。经法官释法明理,段某乙撤回对段某甲的起诉,并与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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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

■烟台中院:从“拒赔僵局”到“握手言和”

蓬莱区某村民委员会为本村全体村民统一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期间,保险公司仅与村委会完成签字、缴费等手续,既未按照法律规定以醒目方式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也未向实际被保险人(全体村民)通俗解读条款内容,仅口头告知村民劳作受伤、意外磕碰均可正常理赔。此后,村民李某在农田劳作时不慎摔倒,造成腿部骨折,累计产生医疗费用3万余元。李某依据投保承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主张李某摔倒系自身高血压疾病诱发,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拒绝赔付。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诉至法院。

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站第一时间组建由法院指导法官+金融监管局工作人员+专职调解员构成的三方联合调解专班,构建“居中沟通+专业指导+行业监管”立体化调解格局,指导法官结合法律规定,明确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相关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拒赔依据不足;金融监管人员指出其销售环节存在的违规问题,并督促企业整改;调解员同步安抚当事人情绪,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性协商。

经过多轮沟通斡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各项损失共计2.6万元,理赔款当日足额支付到位。此外,法院当场为调解协议办理司法确认,赋予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确保纠纷一次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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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东港区法院:28名农民工 465万元劳动报酬 全部执行到位!

“没想到这么快就拿到钱了,太感谢法官了!”拿到劳动报酬后,申请执行人李某激动不已,言语间满是欣喜与感激。
近日,东港法院石臼法庭高效办结一起涉28名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促成465万元案款全额兑付,以快速、精准、有力的司法举措,筑牢民生保障司法防线,全力护航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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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法院:守护晚年“养老钱”——妥善化解一起陈年欠薪纠纷

     原告系一名高龄老人,早年长期在某公司务工,勤恳履职、踏实奉献,为企业发展付出了劳动心血。因企业历史经营遗留问题,该公司长期拖欠老人部分工资款项。多次自行协商无果后,老人最终选择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充分考量本案时间跨度久、陈年纠纷证据不易完整留存、当事人年事已高等特殊情况,为实质性化解矛盾、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权益,决定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处理该案。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件事实,细致核对原有用工记录、对账信息、沟通记录等证据,厘清欠款事实与金额明细。在法官反复耐心的沟通、释法、调和下,企业充分认识到拖欠工资的不当行为,主动表示愿意妥善解决历史欠薪问题。最终,在高青县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企业明确约定了欠付工资的支付金额、支付时间及履行方式,彻底化解了这起积压多年的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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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6】318

■冠县法院:死亡原因无法查明的,意外险是否可以拒赔?

王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李某甲为李某某父亲。王某某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险金额10万元,合同约定投保人配偶的父母可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2025年10月,被保险人李某甲在家中上厕所时摔倒,经抢救无效当日身故,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死亡原因为滑倒、绊倒和摔倒。按照当地丧葬习俗,李某甲次日即被火化,家属约一周后发现案涉保单,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保险公司以死亡原因无法确定、未做尸检不能认定为意外死亡为由出具拒赔通知。李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辩称,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死者因自身疾病诱发摔倒的可能,未尸检导致死因不明的不利后果应由原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李某甲属于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范围。结合在案证据,仅能证实李某甲存在摔倒及头部损伤的客观情况,无法直接证明系摔倒及该头部损伤直接导致了死亡后果,其死亡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原因无法查明,属于死亡原因不明。法院酌定按照保险金额的50%支持原告诉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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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法院:普法,干的就是普法!

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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