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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纠纷中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的征询与审查
王岩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一级法官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随着非婚同居现象的逐渐增多,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的审理已成为民事审判实务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故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应当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当男女双方抚养条件趋于均等时,已满八周岁低龄子女的真实意愿往往成为法院确定抚养权归属的核心裁判依据。然而,法律仅确立了“尊重意愿”的原则性要求,未对子女意愿的具体征询方式、程序规范作出明确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视频连线、委托询问、亲自见面询问等多种操作模式,其中部分方式存在难以排除当事人干扰、无法保障意愿真实性的弊端。结合笔者审理的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本文从实务视角出发,以真实案件为切入,对已满八周岁低龄子女真实意愿征询的规范路径进行实务探讨,为一线审判工作提供参考。
笔者近期审理的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中,男女双方非婚同居期间生育一名9周岁男孩,同居关系解除后,女方自行将孩子带离,双方就抚养权归属产生争议。经审查,双方在经济收入、居住环境、陪伴能力等核心抚养条件上相差无几,案件审理的关键聚焦于9周岁子女的真实意愿征询。女方主张通过其手机视频连线方式由审判人员询问子女意愿,男方则坚持要求审判人员亲自与孩子见面,并前往学校、社区走访核实子女真实学习生活状态,双方就征询方式的合理性产生激烈争执。该争议折射出当前司法实践中,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中未成年子女意愿征询的实操困境,也凸显了明确征询规范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一、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中已满八周岁低龄子女意愿征询的核心价值与法律依据
已满八周岁低龄子女已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与情感判断能力,能够清晰表达自身的生活需求与情感归属,其真实意愿不仅直接关系到抚养权裁判的公正性,更关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长远发展,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核心体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一平等原则决定了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中,子女意愿的征询应与婚生子女适用同一标准。
从法理层面而言,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原则是我国未成年人民事保护的核心原则,也是审理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的首要遵循。以本案为例,9周岁子女的意愿具有独立的法律价值,其并非父母意志的附属,而是法院判断抚养权归属的重要独立依据。相较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在家庭关系、成长环境上可能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更需要通过规范的征询方式,保障其真实意愿得到充分尊重,避免因父母情感对立、利益博弈而损害其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审理涉未成年子女同居关系纠纷案件,未成年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尊重其真实意愿,为子女意愿征询提供了原则性司法指引,但仍未解决实操层面的方式规范问题。
二、当前已满八周岁低龄子女意愿征询的三种实务模式比较
结合司法实践,当前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中,已满八周岁低龄子女意愿征询主要存在三种模式,其中两种模式存在明显弊端,难以保障子女意愿的真实性,具体分析如下:
(一)一方当事人手机视频连线征询模式的弊端
该模式是部分审判人员为提高办案效率采用的便捷方式,但存在难以规避的核心缺陷。其一,低龄子女意愿易受当事人直接干扰。已满八周岁低龄子女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缺乏足够的独立判断与自主表达能力。在视频连线过程中,子女处于一方当事人的控制范围之内,当事人可能通过语言暗示、眼神胁迫、肢体提示等方式,诱导或强制子女表达符合自身利益的意愿,导致子女意愿失真。如本案中,女方长期将孩子带离男方,且持续向孩子传递男方负面信息,若通过女方手机视频询问,其9周岁子女极有可能因受女方影响,无法表达真实想法。
其二,无法全面捕捉低龄子女真实情感状态。视频连线仅能通过画面与声音传递信息,无法观察子女的肢体语言、面部微表情等细节,而这些细节往往是判断子女意愿真实性的重要依据。子女在表达意愿时的犹豫、紧张、抵触等情绪,难以通过视频准确捕捉,审判人员无法据此判断子女意愿是否出于自主表达。
其三,缺乏中立的征询环境。视频连线多在当事人私人场所进行,易受家人、邻居等外界因素干扰,且当事人可能刻意布置环境、营造不利氛围,进一步影响子女意愿的真实性。
(二)委托当地法院或居委会询问模式的弊端
该模式虽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一方当事人的直接干扰,但仍存在实操漏洞。一方面,受托主体缺乏专业能力支撑。当地法院基层工作人员、居委会工作人员大多缺乏审理抚养权纠纷案件的专业经验,不了解未成年人心理特点,征询过程中多采用简单化、程式化提问,仅询问子女“愿意随父或随母生活”,未深入了解子女的情感需求、生活习惯、与父母相处状态等核心信息,征询结果流于形式,缺乏参考价值。
另一方面,委托过程缺乏有效监督与规范。受托主体的征询行为缺乏全程监督,无法确保其在无当事人干扰的情况下单独与子女沟通,部分受托人员甚至在当事人陪同下进行询问,难以排除干扰。同时,受托主体一般不会开展配套走访调查,无法结合子女的学校表现、社区生活状态等综合判断子女意愿,仅凭单一询问结果难以作出客观认定。此外,委托过程的记录留存不规范,导致征询过程缺乏可追溯性,若当事人对征询结果提出异议,难以通过有效证据核实其公正性。
(三)审判人员亲自见面询问模式的优势与实操短板
相较于上述两种模式,审判人员亲自见面询问模式具有显著优势,是保障子女意愿真实性的核心路径。其一,能够有效排除当事人干扰。审判人员可选择法院征询室、学校会议室等中立场所,要求双方当事人回避,确保子女在无外界干扰的环境中自主表达意愿。其二,能够全面捕捉子女真实情感。通过面对面沟通,审判人员可直接观察子女的神态、语气、肢体语言,结合开放性提问,深入了解子女的真实想法与情感需求。其三,便于开展配套走访调查,审判人员可在见面询问后,前往子女学校、居住社区,与班主任、社区工作人员、邻居沟通,全面掌握子女的学习状态、社交情况、心理状态,为判断子女意愿真实性提供多元支撑。
但该模式在实务中也存在一定短板:部分审判人员缺乏未成年人心理疏导能力,与子女沟通时难以有效缓解其紧张情绪,影响意愿表达;部分地区因地域偏远、交通不便,增加了亲自见面询问的办案成本;缺乏专门的征询场所与配套心理支持机制,进一步影响征询效果。
三、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中已满八周岁低龄子女真实意愿征询的实务规范路径
结合上述分析,为规范已满八周岁低龄子女意愿征询行为,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务经验,提出以下规范路径,兼顾学术严谨性与实操可行性:
(一)确立审判人员亲自见面询问的优先原则
结合法律原则与实务需求,应明确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中,已满八周岁低龄子女意愿征询应以审判人员亲自见面询问为优先方式,原则上不宜采用通过一方当事人手机视频连线等易受干扰的方式。对于地域偏远、子女患有严重疾病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询问的,应严格限定受托主体为当地法院审判人员,并明确委托询问的程序规范、记录要求与监督机制,确保征询过程的公正性与意愿的真实性。同时,可通过司法解释或审判指引的方式,明确该优先原则,为一线审判提供明确操作依据。
(二)规范亲自见面询问的实操程序
一是明确征询场所与环境要求。应选择中立、安静、舒适的征询场所,优先选用法院专门征询室、子女学校会议室等,配备必要设施,营造适宜未成年人表达的友善环境,缓解子女紧张情绪。二是规范参与人员范围。征询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回避,不得在场干扰子女表达;根据需要,可邀请子女班主任、专业心理疏导人员或社会观护人员在场陪同,为子女提供情感支持,但陪同人员不得干预子女意愿表达。三是优化询问方式与内容。审判人员应采用通俗易懂、温和亲切的语言,结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以开放性提问为主,深入了解子女的情感需求、生活习惯、与父母相处情况及对未来生活的期待,避免提出诱导性、倾向性问题;同时,全程记录子女的表达内容、情绪变化,制作详细征询笔录,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确保征询过程可追溯。
(三)强化配套走访调查机制
审判人员在亲自见面询问后,应同步开展学校、社区走访调查,形成多元证据支撑,确保对子女意愿的判断全面客观。在学校,与班主任、任课老师沟通,了解子女的学习成绩、在校表现、社交情况及情绪状态,掌握子女在校园环境中的真实状态;在社区,与社区工作人员、邻居沟通,了解子女的日常生活、双方当事人对子女的陪伴情况及子女在社区的表现,核实当事人的抚养行为与子女的真实需求。通过多维度走访调查,结合子女当面表达,综合判断子女意愿的真实性,避免仅凭单一询问结果作出认定。
(四)完善配套保障与监督机制
一是提升审判人员专业能力。定期组织审判人员参加未成年人保护、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培训,提高审判人员对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认知,掌握与未成年人沟通的技巧和心理疏导方法,提升征询工作的专业性。二是建立专业心理疏导机制。引入专业心理咨询师团队,为情绪紧张、抵触的子女提供心理疏导,帮助其放松心情、自主表达意愿,同时为子女提供长期心理支持,减少抚养权纠纷对其身心健康的影响。三是健全监督机制。建立法院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体系,对征询过程的规范性、记录的完整性进行监督,明确审判人员、受托人员的责任,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子女意愿失真的,依规依纪追究审判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责任,确保征询工作的严肃性与公正性。
四、结语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中,已满八周岁子女真实意愿的征询,是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征询方式不规范、意愿真实性难以保障等问题,不仅影响裁判的公正性,也可能损害低龄子女的长远利益。确立审判人员亲自见面询问的优先原则,规范征询程序,强化配套走访调查与保障监督机制,能够有效排除干扰,确保子女真实意愿得到充分尊重。
作为一线审判人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摒弃便捷化、形式化的征询方式,以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通过亲自见面沟通、多维度走访调查,真正倾听孩子的心里话,作出符合未成年人长远利益的裁判。同时,期待通过司法解释的完善、审判指引的细化,进一步规范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中子女意愿征询的实务操作,填补法律空白,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