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约定债务由一方偿还,另一方可免除还款责任吗?

2026-08-03

转载自:三明中院

夫妻双方一纸协议

结束多年婚姻,

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

另一方是否就能免除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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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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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李某与胡某登记结婚。2020年12月14日,李某以种植甘蔗资金周转不足为由向泰宁县某银行申请贷款5万元。

同月24日,李某与该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胡某在该合同的共同借款人处签字,并向该银行出具《家庭共同债务承诺书》。当天,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

后李某因经济困难连续数月逾期还款,银行将李某、胡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剩余借款本息。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22年5月,李某与胡某协议离婚,双方协商此银行贷款由李某偿还。

此后,银行多次催款,李某、胡某仍未还款,银行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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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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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立案后,执行法官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李某、胡某的财产情况,发现胡某有大额银行存款,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执行法官遂第一时间冻结了胡某的银行账户,并向李某、胡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而后,胡某情绪激动地找到执行法官,表示其已和李某离婚,贷款与其再无瓜葛,要求法院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

执行法官耐心向胡某释法说理,因该借款合同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签,该笔债务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人的离婚协议只是针对夫妻双方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或债权人,所以李某、胡某仍然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在离婚后,夫妻任意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胡某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主动清偿了本案债务,案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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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解除的过程中,许多人对债务承担存在认知误区。需要明确的是,关于离婚的协议、判决书或调解书仅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如同内部约定,无法直接作为对抗外部债权人的“挡箭牌”。 只要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在离婚时双方明确约定由一方独自承担,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仍有权向原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或双方同时主张全额债权。当然,承担了清偿责任的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进行追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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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的终结不等同于婚姻存续期间合法共同债务的自动免除。夫妻双方应在离婚时妥善协商银行贷款还款事宜,避免因“糊涂账”引发二次纠纷。

1

及时结清或变更贷款手续。协商提前还贷,或与银行签订《贷款主体变更协议》,由一方单独承担债务。

2

完善离婚协议条款。明确约定违约、追偿责任,并公证留存证据。

3

保留还款记录。若代偿贷款,务必保存转账凭证、沟通记录,便于后续追偿。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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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明中院司法融媒体中心出品

供稿|泰宁法院  黄雅超

编辑|段剑岚

初审|范茜凌

复审|罗志强

终审|魏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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