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贾明军 吴欣越
引言:当一纸刑事判决书,砸向无辜的配偶
“我丈夫犯了罪,法院判他坐牢,这我认。可受害者现在拿着刑事判决书,让我把家里的房子和存款都拿出来赔,说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这番话,浓缩了本文所要探讨的核心争议。举个例子来说,在商业融资领域,当企业主因融资行为被认定为诈骗罪后,这个尖锐的问题便随之而来:因犯罪行为产生的退赔责任,其配偶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责任,能否被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不少被害人在历经千辛万苦,终于等到对加害人的刑事判决后,却发现被告人名下个人财产寥寥无几,于是便将目光投向其配偶,试图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配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曲线救国”的思路,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
一、典型案例:
一场“包装”出来的骗局与追错方向的索赔
东北某地“夫债妻偿”纠纷案
1. 骗局之始:为融资,虚构业绩
大强(化名)是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其妻子小花(化名)是公司的挂名股东,日常在家照顾孩子,不参与公司经营。为缓解资金链紧张,大强指使财务人员对公司账册、合同、银行流水进行系统性“粉饰”,虚构了大量与知名国企的应收账款,将公司包装得极具投资价值。
2. 东窗事发:从投资到报案
张三和李四被这份虚假的业绩打动,投入了数百万元资金。款项到账后,大强并未用于约定好的生产经营,而是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和挥霍。发现被骗后,张三、李四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法院判决大强犯诈骗罪,处以有期徒刑,并责令退赔张三、李四的全部经济损失。
3. 追偿误区:绕过合同,直指配偶
拿到刑事判决书后,张三和李四发现大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极少。于是,他们决定起诉大强的妻子小花,主张因大强刑事犯罪所致的损害,属于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小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他们的核心理由是:小花不仅是大强的妻子,还是公司股东,且债务在婚内产生。
二、法庭交锋:两大核心争议焦点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两大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
争议焦点一:刑事判决书能否直接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
被害人主张:刑事判决已认定大强的罪行和我们的损失,这份赔偿责任就是债务,婚内债务理应共同承担。
配偶小花抗辩:我不是犯罪嫌疑人,也未参与犯罪。刑事判决只针对大强个人,其退赔义务的效力不应及于我。
法院最终支持了小花的抗辩,其指出:刑事判决书的功能在于定罪量刑和责令被告人退赔,其法律效力严格及于犯罪行为人本人。它并非一份确认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的裁决书,要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回到《民法典》的规范下进行独立判断。
争议焦点二:妻子仅作为“股东”,就当然要为丈夫的犯罪行为“买单”吗?
法院认定:经审理查明,小花仅是挂名股东,既未出资,也未参与经营,其丈夫的诈骗所得更未用于家庭生活。仅凭股东登记身份,不能刺破公司法人与家庭的财产边界,更不能将股东的个人犯罪责任无限牵连至未参与、未获益的配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核心在于“共意”与“共享”。
三、 法理透视:
《民法典》如何划定夫妻债务的“红线”
本案的裁判逻辑,诠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这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准则。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据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逐一检验三个标准:
1.共债共签(共同意思表示):大强的诈骗行为,小花没有共同签名或追认。
2.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强数百万元的诈骗所得,远超一般家庭开支范畴。
3.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由债权人举证):张三、李四作为主张权利方,需证明钱款被用于大强与小花的共同生活或合法经营。由于他们无法举证,其主张无法成立。
四、 类案参考
案号:(2026)湘10民终101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案情
王某乙与王某丙系同村关系,王某甲与王某丙系夫妻关系。2022年8月,王某乙想在王某甲处赚取利息,王某乙于2022年8月18日在银行取了40,000元交给了王某甲,王某甲自己添了20,000元,共计60,000元,王某甲将该60,000元转入为王某乙在临武县某公司开设的账户内。2022年8月19日,王某乙再次取了40,000元交给了王某甲。当日王某甲向王某乙出具了一张借条,其中载明:“王某甲借王某乙人民币捌万元整,小写<80,000元>2022年8月19日”,王某甲在借据借款人处签字确认。2023年12月28日,王某甲被一审法院(2023)湘1025刑初223号刑事判决判处“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王某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甲、王某丙归还王某乙借款8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王某乙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该借款用于王某甲与王某丙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规定,王某乙要求王某丙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亦未反对这一观点。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归于债权人。王某甲作为借条上明确的借款人,应依法承担还款责任。王某丙虽与王某甲系夫妻关系,且王某乙主张款项最初系王某丙所借,但案涉借条仅由王某甲签署,无证据证明王某丙共同作出了借款意思表示或实际参与了借条出具过程。王某乙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该借款用于王某甲与王某丙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规定,法院最终认定王某乙要求王某丙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该判例与前述东北案件的法理一脉相承,共同展示了各地对此类问题的统一裁判规则:一方犯罪产生的个人债务,原则上由其个人承担,配偶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想要将该个人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重点在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能够加以证明。
五、 维权正道:被害人该如何求偿?
至此,结论已然清晰:试图绕过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和“共债共签”原则,直接以刑事判决书要求未参与犯罪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此路不通,债权人维权的正确路径:
1.直接向被告人“大强”追偿:刑事判决书中的“责令退赔”具有强制执行力,可直接执行大强的个人财产。
2.执行大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这是合法触及“小花”名下财产的正当路径。当大强个人财产不足时,法院可依法查封、拍卖其与妻子的共同财产(如房产),仅将其中属于大强的一半份额用于清偿其个人债务,将属于小花的份额依法返还。这不是连带责任,而是财产分割与执行。
3. 充分收集该债务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的证据。譬如收集赃款是否被直接用于支付夫妻共有房屋购房款、按揭贷款、装修款项;赃款用于购置登记在夫妻双方或配偶单独名下的车辆、理财、保险、不动产等。
结语:丈夫的刑事诈骗“黑锅”,
妻子没有义务去背
法律既要以雷霆手段救济被害人,也要以公平之规守护每个无辜公民的财产边界。将刑事退赔责任粗暴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对“罪责自负”基本原则的违背。“张三李四”们的维权之路,必须在法律划定的轨道上运行。试图走捷径,将索赔转向无过错的配偶,是需要严格法律条件的。这一类案例清晰地清明,让犯罪者承担其应担之责,让无辜者享有其应有之安宁,这才是正义的完整表达。
作者介绍
吴欣越,中国海洋大学财务管理本科、上海财经大学法律硕士,目前就职于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贾明军律师团队,主要跟随团队研究家事法律领域实务问题,参与涉婚姻、继承纠纷的诉讼案件及家族财富规划等非诉项目。